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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高管兼职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6 21:44:42

⑴ 家族企业内部的兼职需不需要清理

细节一:资转让应资管部门文件确认 材料公司历史沿革问题证监关注重点证监要求保荐机构主要股权否存瑕疵、否涉嫌资产流失等面调查 监管部门要求保荐机构发现发行历史存资产转让或集体资产转让问题应该及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具针性文件进行确认且招股书应详细披露文单位、文号、文内容等 细节二:核查定募股东要找90%股东面确认 发现资产转让未评估保荐机构应该调查具体原由能泛泛说合规;定募公司股东能简单托管资料作依据要登记托管持与实际持否致进行核查至少要找90%股东面确认历史资存纠纷采取补救措施补救需运行段间 细节三:超二00股东清理须慎重假清理肯定举报 公司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限公司应二二百发起其须半数发起境内住所 于二00股东问题保代培训要求发行超限股东清理工作应该慎重清理快导致矛盾保荐代表要清理真实性、合性等问题予特别关注尤其要假清理 证监要求保荐代表清理股东进行面谈或者至少数90%保荐机构要误二00唯硬指标即使发行前股东数二00曾经公登报发行股票等行认违反规定 细节四:IPO前陆月受让股份须锁定三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市规则规定发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所持股份应承诺自股票市起满三转让;申请前陆月内进行增资扩股自股票市起一二月内能转让并承诺自股票市起二四月内售股份超50%外公司规定除前述两类股东外其股东所持股份需自股票市起一二月内能转让;公司高管、董监事员职期间每转让股份超二5%离职半转让全部股份面述限制今少创业板公司高管挂冠离职达套现目 保代培训于股份限售问题要求:申请受理前陆月增资股份自工商登记起锁定三;申请受理前陆月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处受让股份自市起锁定三;申请受理前陆月非控股股东处受让股自市起锁定一;控股股东关联股份自市起锁定三;能确定控股股东按股份排列锁定低于5一%股份锁定期三 细节5:突击入股要析原明原建议延锁定期 创业板公司市材料应申报内新增股东持股间、数量及变化情况定价依据自股东需要披露近5履历股东要披露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保代培训要求申请前陆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处受让股份、控股股东关联股东所持股份自股票市起三内能转让;申请受理前陆月非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自市起一内能转让;申请受理前陆月内送股或转增形股份锁定期原股份相同外监管部门明确强调保荐机构要重点调查析并详细披露突击股东进股东情况、原股东关系、否存违规行;明原突击入股股东监管部门建议延锁定期保荐代表要重点析新股东进原与原股东关系 细节陆:警惕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应披露具体 规避税负、转移或操纵利润关联交易企业谓普遍存避相关管理办规定约束公司关联通让股权或者止受让相关股份名义解除关联关系实质仍瓜葛即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达粉饰业绩目 保代培训议要求保荐机构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面保荐机构能仅限于调查发行否符合述规定应核查非关联化真实性合性;否存委托等中国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相关与发行交易否公允;发行已经剥离业务近三否存违违规;关联化发行独立性;改制案完整性及产经营影响;招股书应披露非关联化前具体情况 细节漆:关注创业板独立性建议清理自控制与发行共设公司 保代培训强调创业板公司独立性问题间涉及四面: 、创业板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员能关联担任执行董事职务于家族企业内部兼职证监认定必须清理需要保荐律师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二、各股东间持股比例相互独立于5%主要股东证监仍关注其与发行同业竞争状况主要看报告期内主要股东与发行经营情况; 三、发行实际控制经营能力较差除发行外实际控制其余资产业绩较差则能产资金占用问题证监予重点关注证监要求发行申请资金占用进行清理并报告期内占用情况进行说明; 四、发行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应清理发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共同设立公司证监予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自证监建议清理 细节吧:创业板性判断耐克型关、李宁型符 首公发行股票并创业板市管理暂行办规定发行近两连续盈利近两净利润累计少于一000万元且持续增;或者近盈利且净利润少于500万元近营业收入少于5000万元近两营业收入增率均低于三0% 才算持续增判断标?保代培训明确用商标形比喻耐克型符合盈利持续增标准李宁型符合例现二009净利润于二00吧净利润、二00吧净利润于二00漆净利润情况:若二009净利润于二00漆净利润即耐克型则认定持续增;反李宁型则能认定持续增 细节9:创业板公司净利滑明显发行应提供保证书 保荐机构做板项目发行业绩滑50%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创业板项目并没项规定保代培训指信息披露净利润停留数字表面盈利能力否真实及否存影响持续盈利情形值考察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发行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间否存资金资助导致真实盈利能力失真并关注各种隐性显性关联关系;发行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税收优惠能存严重依赖等 细节一0:募投应具包容性审核期间能增加募投项目 市申报材料能体现发行未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向投行士透露材料板公司要注重未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确定募投项目产能扩张快与营销能力匹配、募投项目单等都审核关键点 管理办规定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原则应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现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相适应;发行董事应募投项目行性进行认真析确信投资项目具较市场前景盈利能力效防范投资风险;实施产同业竞争或者发行独立性产利影响 保代培训要求保荐机构仅要调查发行募集投向否符合管理办规定撰写招股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应具包容性应增加其与主营业务相关业务情况应现补充流资金说外审核期间能增加募投项目变更募投项目保荐机构应重新向发审委征求意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

可以,有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创业板高管兼职问题扩展阅读:

控股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⑶ 公司高管能否同时兼职两家同类行业公司工作

搞成普通员工纯粹是忽悠人,建议不要如此处理。不过有个疑问,高管在同行业公司中兼职,发行人控股股东会同意?如果同意,必然是有其它不便说之原因。

⑷ 违反公司法规定,高管兼职的实际收入还是应得收入归原单位所有

违反公司规定,他高管兼职的收入只属于她兼职的收入是他应该所得的,怎么可能说归原单位所有,只有可能说原单位跟他当初有签的协议中,比如说有违反啊。违约或者说违反公司规定了,他也不是没有权限可以扣你东西的。

⑸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可以是兼职的

高管是可以兼职的,但要求主要在上市公司任职,而事业单位人员能否兼任高管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他这个事业单位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那是不能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是在学校这种事业单位,根据教育部发的发展高校产业的指导意见,是允许保留事业编制的,但目前已经上市的案例中,一般都是在原学校做了停薪留职,专门在上市公司任职。至于非参公也非学校的事业单位人员是不是能兼任高管,这个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先例,最好从严要求……如果实在要保留编制,最起码也要在原单位做停薪留职,还要有明确理由解释为什么不能从原单位辞职。

⑹ 公司高管兼职的法律规定

公司高管兼职有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就兼职行为本身来说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因为兼职实施了其他的违法行为,

比如泄露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虚假出资、职务侵占等那就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6)创业板高管兼职问题扩展阅读

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⑺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时任职于两个公司的问题

没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可见,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里没有这些讲究。如果在未来,两个子公司当中有一个或两个出让股权后公司由国有资本控股,那么兼职将需要相关机构的授权,授权之后可以兼任。

(7)创业板高管兼职问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⑻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不能

  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有效规定,应该从严把握。

  2.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应已具备《章程指引》的前述相关条款,故在选聘相关人员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3.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创业板上市公司除应遵守《章程指引》外,还应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规定。

⑼ 对于 公司高管兼职的法律规定 的补充问题

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职同类业务的收入,依法归公司所有,该项权益主体和起诉的原告应该是公司,是由公司向董事、高管提起的“归入权诉讼”。
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不配合的,小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就提起诉讼事宜进行表决,如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可以提起归入权诉讼。但如果不能以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决定提起诉讼,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则暂无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至于上述兼职行为的法律后果,收入归公司只是后果和责任之一,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董事长兼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则该董事、高管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及时起诉索赔,股东这时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公司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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