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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2-02-05 06:10:44

A. 创业板的信息披露与主板股票信息披露的主要区别

创业板信息披露更及时

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信息披内露责任意识;同时实行容临时报告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时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此外,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核心技术发生变化等情况。同时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只要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万元就需进行公告。此外,上市首日信息披露更充分,年报等定期报告披露更及时,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

B. 针对尚未盈利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什么特别要求

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提示尚未盈利风险,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C. 创业板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D. 什么是创业板信息披露

创业板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公司依法将与股票发行、上市和流通有关的各类信息,通过合理渠道予以公开。

E.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样吗

不一样,创业板的要求更严格,建议您参阅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2011年年报披露要求和格式。

F.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答:是的,创业板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2、问: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首先,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3、问: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落实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4、问:创业板是否对上市公司技术变化披露方面有特别要求? 答:是的。

G.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09]17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版说明权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
第九节 公司治理
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二节 未来发展与规划
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节 有关声明
第十五节附件
第三章附则

H. 投资者买卖创业板股票,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或者所持股份已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投资者每增加或者减少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而在此期间,不能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针对创业板公司股本较主板公司相对小的特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减少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I.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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