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券法修訂了幾次
按照已經提交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 違規進入股市等受到普遍關注的5方面問題以及所涉及的相關條款、草案都作了相應的修訂。修訂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加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此次證券法修訂中貫徹了"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 證券市場基礎建設"的指導思想。
『貳』 新的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新證券法的幾個亮點:1,股評「黑嘴」將受到制裁。2,申請證券上市雙方需簽上市協議。3,證監會可查封違法上市公司賬戶。4,保薦人管理、保薦制度進行調整。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5,證券發行當事人各負其責。發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也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防止操縱股市採取按比例收購方式。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7,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另行規定。增加條款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此次證券法修訂中貫徹了「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的指導思想。《證券法》修訂將恢復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種種不完善而喪失的信心,給股市帶來長期利好。「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法修訂的最為基本的出發點,許健表示,這點在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各個方面都有體現。證券法修訂不是一個能立即扭轉股市低迷的利好,但它為證券市場穩定發展提供製度保障,為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法律框架。
『叄』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肆』 證券法修訂列入今年立修法工作計劃了嗎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許安標表示,「《證券法》修訂列入了今年的立修法工作計劃」。對此,業內人士普遍預計,《證券法》修訂年內有望迎來三審。而新修訂的《證券法》,勢必在加大違法違規懲治力度等方面會有實質性舉措。
此後,2017年4月份《證券法》修訂草案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在充分考慮我國證券市場實際情況、認真總結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聚焦注冊制、投資者保護等七大市場焦點。
『伍』 證券法修訂草案或不再放行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是怎麼回事
此前初審抄的《證券法》修訂草襲案中,一度納入了證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的相關政策。2015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不過,據澎湃新聞了解,這一條款可能不會出現在今年4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
這意味著,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的禁令將繼續維持。
『陸』 證券法修訂對股票是利空還是利好消息
從正常人的思維來說,證券法的修訂、實施有利於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應該版是利好。但實權際情況是每逢這樣的大事發生,股市就開始下跌,主要是國內的股票市場都是莊家機構在裡面興風作浪,一規范他們就往外跑,引起股市下跌。
『柒』 新的證券法實施對股市影響
作為中國資本市場根本性的法案,《證券法》的修訂關繫到資本市場的生態環境,決定著資本市場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制度框架與發展方向。
新證券法對資本市場最大的影響是明確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修改和完善,明確將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並圍繞其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調整與規定;為注冊制的分步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它的施行標志著未來以信息披露、暢通轉板及退市通道、擴大市場高水平開放為代表的基礎制度建設落地力度將加大。
首先,公開發行注冊制的一個核心要義,是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新《證券法》對股票公開發行條件做了精簡和優化,將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力推動直接融資,增強資本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
此外,將「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修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允許尚未實現盈利的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不再將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計算在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范圍內,進一步為企業在公開發行上市前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掃清了制度障礙。這一規定也將直接在科創板實施。
第三,提升透明度。將「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修改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將「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修改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將原來需要作出較多實質判斷的發行條件優化為具體、客觀的執行標准。
第四,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核准制下,公司在國內發行證券需要經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通過才能上市。新證券法則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不僅如此,此次修訂從證券發行制度、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提高違法成本、強化投資者保護、強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層次資產體系等多方面進行了修改與完善,有望充分協調好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夯實了資本市場長期發展的根基。
談及資本市場未來發展,我國的資本市場未來的發展方向將是制度更加完備、流程更加簡化、監管更加透明,市場化程度更加提升。
未來三個季度的A股IPO活動謹慎樂觀趨勢。即使在疫情影響最大的一季度,A股IPO活動依舊保持平穩,IPO數量和籌資額同比增長65%和208%;環比雖有下降,但四季度,與2018年相比也分別增長38%和93%。
中國政府在疫情發生後迅速採取一系列措施降低疫情對經濟的影響,同時支持上市和擬上市企業。中國的疫情目前控制良好,在此背景下,IPO活動受到的沖擊並不明顯。
此外,目前新《證券法》的發布使得注冊制在科創板以外的市場推行成為可能,其中創業板最可能成為下一個實施注冊制的市場。而注冊制的實行和新《證券法》對IPO活動均是利好。
截至三月底,在證監會排隊申請上市的企業數量達到416多家,科創板也有近百家企業正在申請上市。而近年來我們看到,監管層堅定地支持IPO活動的正常實行,以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IPO發行相對穩定。預計,今年未來三個季度的A股IPO活動仍將正常進行,IPO市場仍保持活躍。
以上內容整理自安永大中華區上市服務主管合夥人何兆烽先生在《中國金融》的專訪,略有刪減,僅供參考。
『捌』 證券法修改前後的區別
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證券法》也在第四章規定了「上市公司收購」,但與股票條例的有關規定相比較,可以看出,證券法以下兩方面表現出鮮明的特點:一方面它放寬了對收購的限制,提高了收購行為在技術上的可操作性,以此來鼓勵企業通過收購進行資產重組,從而為經營有方、管理科學的公司提供了資本擴張的廣闊空間;另一方面也對收購的程序有了更為明確和嚴格的規定,以避免收購雙方利用收購的內幕消息來操縱二級市場,從而有利於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證券法》比股票條例有了改進,標志著立法者對收購行為認識更趨科學、合理和積極,對收購的積極意義有了客觀的評價和肯定。
在支持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方面,《證券法》有關規定的進步意義主要體現大以下幾點:
第一,放寬了對進行收購的行為主體的限制,按股票條例的規定,自然人是不允許通過收購來控股上市公司的。針對這一法律限制,某些自然人只能採取變通的辦法,即專門成立一家公司,再通過這家公司間接控股上市公司的目的。而證券法完全取消了股票條例中對法人和自然人的雙重標准,把參與收購的主體統一稱為「投資者」,使得自然人在上市公司的購並、控股方面取得與法人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為自然人直接控股上市公司掃清了障礙。此舉必將有利於提高個人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積極性,促進二級市場的活躍程度,使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構成更趨多樣性,同時也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放寬了對持股增減比例的限定,股票條例規定任何法人在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後,每增持或減持2%須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而《證券法》將這一比例提高到了5%。這一方面減少了收購方在收購過程中的舉牌次數,加快了收購的進程,從而起到降低收購難度和收購成本的作用,提高了收購成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減少收購對二級市場股價所造成的影響,避免被收購公司的股價出現大幅的飈升,以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第三,允許對收購要約進行豁免。《證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持股達到30%的股東,如要繼續進行收購,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免除發出收購要約,而《股票條例》對「免除發出要約」並無專門的論述。從證券市場的實際操作來看,不少收購行為就是在免除發出要約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證券法》的規定為這一作法提供了法律依據,給收購者提供了較為靈活的選擇餘地,提高了收購成功的概率。
第四,取消了對要約收購價格的要求。股票條例中對要約收購價格有明確的規定,即要以「在收購要約發出前12個月內收購要約人購買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和「在收購要約發出前30個工作日內該種股票的平均市場價格」兩者中較高的那種定價作為收購價格,這就大大增加了要約收購方的收購成本,人為地阻礙了收購提順利進行。《證券法》中並沒有對要約收購的價格作特別的規定,使得收購者能比較主動地掌握收購價格,制定收購策略,從而確保收購工和的完成。
第五,取消了對收購失敗的界定。按《股票條例》規定,若收購要約期滿時收購方的持股數仍未達到50%,則視為收購失敗,並對其進一步增持股份作出了限制。而《證券法》根本沒對收購失敗進行定義,也就是說,萬一收購方通過要約收購沒有達到50%的絕對控股權,它仍能通過其他方式(如協議收購)來繼續完成其收購行為。這就為收購方營造了一個較為寬松的政策環境,使其在收購過程中有較大的迴旋餘地。
第六,明確將協議收購作為一種收購形式。雖然股票條例未對協議收購進行闡述,但事實上,在證券法實施前的幾年中,上市公司的股權轉化和大股東的更迭,絕大多數是通過協議收購來進行的。這一方面是由於我國許多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是在二級市場不可流通 的國家股和法人股,若僅通過二級市場的收購是很難達到控股地位的;另一方面是由於國家股、法人股的轉讓價格要遠低於二級市場的階段,通過受讓國家股、法人股來完成控股所花的費用要大大少於在二級市場進行收購的花費。這也正是為什麼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上尚未發生過要約收購的根本原因。《證券法》給予協議收購以明確的法律地位,為收購行為提供一更多的操作工具,開辟了更大的制度空間。
第七,為協議收購雙方提供了中間媒介。由於協議收購從文件的草簽到審批直至正式公告,期間經歷的時間較長,為了防止收購一方中途變卦而導致收購的失敗,《證券法》規定協議雙方可以通過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轉讓的股票並把資金存入指定銀行的方法來確保收購的最終完成。
此外,相對於要約收購而言,《證券法》對協議收購所涉及的內容都著墨不多,所作決定也較為原則和寬松。這就為通過協議轉讓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提供了較為廣闊的想像的空間,從而起到促進國有股、法人股這些「相對固化」的股權流動的作用。
在規范收購行為方面,《證券法》有關規定的進步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對收購公告和收購要約的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此舉消除了收購方在公布收購消息時的隨意性,有利於廣大投資者及時、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收購動態,充分體現了證券市場「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規定了收購要約的截止期限。在《股票條例》中,僅規定「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0個工作日」,並未對收購要約的最後截止日期作出規定,而《證券法》則有收購要約「不得超過六十日」的規定。這不但彌補了股票條例中的法律漏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快了要約收購的進程。
第三,對收購要約期限內的收購行為作了嚴格限制,規定在此期間,收購方只能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這就從根本上杜絕了超越要約條件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從而真正做到對全體股東一視同仁。
第四,規定收購方在收購完成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此舉有利於保持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相對穩定性和連續性,避免了收購方利用對上市公司的收購題材來哄抬股價、牟取暴利的可能。過去二級市場的許多股票在資產重級方案公布以前往往漲勢驚人,但當正式方案公布後,股價反而一路不跌。之所以出現這種「見光死」的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不少機構僅僅把收購兼並當做炒作股票的資本,而不是真心想通過資產重組來盤活國有資產存量,促進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證券法》的規定可以說是對這種投機行為的有力抑制。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證券法》第四間對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投機行為和黑箱操作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以此達到凈化市場交易環境的目的,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鼓勵收購的新措施。這種立法政策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於證券市場和現代瓮制度在我國起步較晚,與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立法目前還很不完備,要完全科學地規范和制約上市公司收購行為,藉此發揮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積極作用,我們在立法上仍有不少工作要做,如應盡快制訂《證券法》實施細則或專門的收購法規,以使證券法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更加具體和更加易於操作等,因為,公開收購規制本身的不完善會制約公開收購應有的功能,妨礙公開收購立法政策意圖的實現。
『玖』 證券法修改對券商利好還是利空
證券法修改對券商是利好還是利空,不能一概而論,如果修改之後的新法規具有激發交易熱情,那麼對證券類個股就是利好;如果修改之後的新法規具有限制、抑制交易熱情的條款,那麼對證券類個股就是利空;通常情況下是中性偏好。
『拾』 證券法修訂加快對創業板有什麼影響
證券法修訂對於股票市場是長期利好,有利於上市公司規范治理,同時對於炒作亂像起到遏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