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教問下股票索賠的時間是怎麼界定的
《虛假陳述若干規定》將虛假陳述行為認定為對投資者的侵權行為,故在侵權行為成立時,虛假陳述行為人應對投資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此項侵權行為的表現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尤其是構成要件上的因果關系問題。眾所周知,在證券交易行為中,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並非「面對面」地直接發生交易關系,而是藉助於交易所平台以集中競價的方式撮合成交,故在形式上,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間的具體關系難以特定化。鑒於此,為緩解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虛假陳述若干規定》第18條吸收了美國法上「欺詐市場理論」,以「推定信賴」原則確定侵權行為(虛假陳述)與損害後果(投資者損失)間是否存有因果關系。換言之,投資者只要證明證券交易滿足所規范的條件,法院即推定因果關系成立,當然,侵權行為人亦可依據第19條的規定進行舉證以排除因果關系的成立。
第18條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 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二) 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三) 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第19條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一) 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二) 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進行的投資;
(三) 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四) 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五) 屬於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據上規定可知,推定因果關系成立與否主要基於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等時間之界定。具言之,投資人惟於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並且於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發生損害的,推定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損害間具因果關系,於此時間段外所進行的證券交易行為並不當然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准此以言,在涉及虛假陳述損害賠償問題中,首先需明確的是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等重要時間點,蓋其所涉者乃因果關系之始也。
2. 證券法里股民怎樣索賠
索賠之前需要知道如何估算索賠金額,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計算,並由律師代理訴訟專索賠。我們屬介紹一下索賠金額的計算方式: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需要搞清楚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基準價。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準價,則是從虛假陳述揭露日到基準日之間,根據每天的收盤價格計算得出。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者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及利息。
如果投資人只進行了一筆股票買賣,其投資差額損失就不會存在計算差異。司法實踐中,投資人進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復雜,不同的計算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損失金額。
3. 股票索賠流程怎麼走
一、程序:
證監會(局)立案調查 —— 行政處罰告知 —— 股民准備索賠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 法院立案 ——審判
1、調查時間一般6個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長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調查,說明已掌握違法的初步證據,被行政處罰是大概率事件。
2、處罰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處罰告知書或決定書下達後法院才會正式立案。
3、管轄法院: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審判期限一審6個月以上,二審6個月以上。
4、股民索賠准備工作一般從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之日起就開始了,因為立案調查後的交易會對股票索賠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立案調查後應及時與韓友維律師團隊聯系咨詢。
幾個爭議較大的問題
1、關於揭露日。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自我更正日、證監部門立案調查日、新聞媒體公開報道日、調查結果(處罰)告知日都可以作為揭露日。揭露日以前賣出的股票、揭露日以後買入的股票都無法獲賠。
2、系統性風險。法律對之沒有具體規定,法院會根據同期大盤指數下跌的幅度,在計算損失時相應的扣除一定比例的系統性風險。各地法院標准不一,大致在50%--80%。
四、退市風險警示及立案調查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立案調查後,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發布暫停上市風險警示公告,主要內容是公司存在被認定為「重大違法」而被退市的可能,提醒投資者注意風險。我們認為只是按照規定「例行公事」,從近幾年信披違規案件處罰情況來看,被認定為重大違法而退市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都是責令改正、罰款、警告、市場禁入等,投資者不必太過在意。
立案調查期間,根據《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規定不得定向增發。如被行政處罰,主板中小板公司一般不會影響定向增發,創業板公司36個月內不得定向增發。
4. 股票公司若出現違規被證券會查出後公司會賠償股東的損失嗎
肯定要通過司法來判斷違規與股東之間損失的關系,以及如何賠償。以前並沒有這樣的具體執行案例,所以很難啊,誰來出這個錢呢?有沒有錢呢?
5. 證券法對證券公司惡性競爭的處罰規定包括哪些
《證券法》對於證券公司經營不當及惡意競爭行為處罰的規定是在第十一章,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發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批准並領取業務許可證,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八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為股票的發行或者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三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賣出其賬戶上未實有的證券或者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買賣證券等值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當日接受客戶委託或者自營買入證券又於當日將該證券再行賣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買賣證券成交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八條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個人名義設立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九十一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自營業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託,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於質押的,或者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券公司經辦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正當收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經營非上市掛牌證券的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第一百九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
第二百條 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原核定的證券業務。
第二百零一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取消其證券業務許可,並責令關閉。
第二百零二條 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交易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制定的業務規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
第二百零四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五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賠錢,怎麼處罰
4月18日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當事人名為宋某,出生於1983年11月,於2011年7月25日至調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職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利用其本人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達261.78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125.0718萬元,賣出成交金額136.7085萬元,本人名下賬戶虧損9615.78元。
監管部門調查,宋某從業期間還利用其配偶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138.45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85.469萬元,賣出成交金額52.983萬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賬戶有關交易的盈利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賬戶交易股票的總盈利為23417.4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記錄、銀行賬戶流水、電腦查勘筆錄,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認為,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宋某違法所得23417.40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罰沒款共計73417.40元。
7. 問:證券索賠需要什麼條件
股票索賠需要滿足索賠條件,我們列舉了部分股票的索賠條件,希望有用。
安碩信息(300380)
索賠條件:
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間買入安碩信息,且在2016年6月15日(含當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19年12月19日
嘉寓股份(300117)
索賠條件:
2010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11日間買入嘉寓股份,且在2015年6月12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5月1日
ST岩石(匹凸匹,多倫股份)(600696)
索賠條件:
1、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4日間買入匹凸匹(600696,曾簡稱多倫股份,現變更為「ST岩石」),且在2015年4月1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該段時間的投資者索賠已有兩審勝訴判決
2、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2月22日間買入匹凸匹(600696,曾簡稱多倫股份,現變更為「ST岩石」),且在2017年2月23日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5月18日
寶利國際(300135)
索賠條件:
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11月24日間買入寶利國際,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6月7日
山東墨龍(002490)
索賠條件:
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21日間買入山東墨龍,且在2017年3月22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9月25日
雅百特(002323)
索賠條件:
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間買入雅百特,且在2017年4月8日之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億晶光電(600537)
索賠條件: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5日間買入億晶光電,且在2017年4月1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5月2日
祥源文化(萬家文化)(600576)
索賠條件:
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間買入萬家文化,且在2017年2月28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8月3日
新力金融(600318)
索賠條件:
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間買入新力金融,且在2017年9月1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0年9月18日
三房巷(600370)
索賠條件:
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9日間買入三房巷,且在2017年3月10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1月31日
武漢凡谷(002194)
索賠條件:
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9月12日間買入武漢凡谷,且在2017年9月13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暫定)。(在2017年3月24日晚間,武漢凡谷又發布了一份2016 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公司認為揭露日為25日。最終以法院判決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3月5日
恆順眾升(青島中程)(300208)
索賠條件:
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4日間買入恆順眾升,且在2015年8月5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4月25日
爾康制葯(300267)
索賠條件:
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9日間買入爾康制葯,且在2017年8月1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1年6月13日
澄星股份(600078)
索賠條件:
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間買入澄星股份,且在2015年12月2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2022年2月3日
中安消(600654)
索賠條件:
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之間買入中安消(600654),且在2018年1月16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判決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康得新(002450)
索賠條件:
1、2018年10月28日前(含當日)買入*ST康得,且在2018年10月2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2、2019年1月21日前(含當日)買入*ST康得,且在2019年1月22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雛鷹農牧(002477)
索賠條件:
2019年3月18日前買入,且在2019年3月19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康美葯業(600518)
索賠條件:
可能存在兩種情況的索賠區間:
(1)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前買入康美葯業,並在2018年12月2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2)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間買入康美葯業(600518),並在2019年4月3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索菱股份(002766)
索賠條件:
2019年4月29日前買入索菱股份,且在2019年4月3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怡球資源(601388)
索賠條件:
2019年4月30日(含當日)前買入怡球資源,且在2019年5月1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三維絲(300056 )
索賠條件:
1、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4日間買入三維絲,且在2017年4月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2、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3日前買入三維絲,且在2018年4月4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聚力文化(002247)
2019年5月27日之前買入該股票,並且在2019年5月27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具體的索賠條件,在證監會正式處罰下達後或進一步調整,最終以法院判決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騰信股份(300392)
2019年5月25日之前買入騰信股份,且在2019年5月25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具體的索賠條件,在證監會正式處罰下達後或進一步調整,最終以法院判決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科融環境(300152)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之間買入科融環境(300152)股票,且在2017年12月1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長園集團(600525)
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24日間買入長園集團股票,且在2018年12月25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加加食品(002650)
2019年6月5日(含當日)前買入加加食品,且在2019年6月6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飛樂音響(600651)
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間買入飛樂音響,且在2018年4月1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ST節能(000820)
可能存在2種情況的索賠區間(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第一種情況:
在2019年3月21日及之前買入*ST節能(000820)股票,並在2019年3月22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第二種情況:
在2019年7月12日及之前買入*ST節能(000820)股票,並在2019年7月12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ST斯太(000760)
2019年6月27日及之前買入*ST斯太(000760)股票,且在2019年6月28日(含當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待證監會處罰決定
ST圍海(002586)
2019年6月27日及之前買入*ST斯太(000760)股票,且在2019年6月28日(含當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等證監會處罰決定書下達後,才可以確定。
8. 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被調查,投資者可要求賠償損失嗎
1、您好,您購入上市公司股票,成為上市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2、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鑒於中安消涉嫌違反的法律法規的具體事項尚無定論,您現在起訴很難獲得支持。待到證監會公布調查結果後,如果符合法定的賠償條件的,您作為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復牌後您是否持有股票,不影響您的維權。
9. 股票維權索賠可以獲賠多少錢
有很大一部分投資者想當然的認為索賠金額就是賬面虧損,其實法律有規定了計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學會如何計算索賠金額。
首先股票損失認定應當知道幾個關鍵概念: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要先確定虛假陳述行為的幾個時間點: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及基準價。
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例如超華科技(002288)因虛增2014年的利潤,受理法院認定2014年的年報發布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在俞強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我們總結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調查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
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2、按前項規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後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3、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4、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1項規定確定基準日。
基準價就是指揭露日至基準日收盤價的平均價。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需要搞清楚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基準價。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準價,則是從虛假陳述揭露日到基準日之間,根據每天的收盤價格計算得出。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者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及利息。
如果投資人只進行了一筆股票買賣,其投資差額損失就不會存在計算差異。司法實踐中,投資人進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復雜,不同的計算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損失金額。
賠償的損失由哪些部分組成?
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1、投資差額損失
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
3、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印花稅
4、前款所涉資金的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這四項里,傭金、印花稅、活期利息占索賠比例不到0.5%,所以我們重點來看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
只有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的,並且在揭露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才具有索賠資格。
具體演算法是(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可索賠數量=投資差額損失(僅限於揭露日至基準日賣出的情形),如果是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一直到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沒有賣的,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價-基準價)*可索賠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