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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會對股票眾籌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07 06:27:32

Ⅰ 股權眾籌有風險嗎能說詳細點嗎

一.法律風險:
困擾之一是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騰訊眾創空間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要判斷該行為是否違反《證券法》則取決於其是否是公開發行。股權眾籌需要對其運作模式進行嚴格的管控或採取特殊方式才能規避《證券法》的限制,而這種規避方式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畢竟要打好「擦邊球」可是個高難度的技術活,也伴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構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批准、變相發行或超過人數限制,其中「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的可解釋空間較大,股權眾籌的融資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釋方法很有可能便會被囊括其中,面臨著刑事制裁的風險。倘若真的走入「禁區」,按照我國「先刑事後民事」的訴訟程序,投資人的合法財產利益便會受到極大的威脅甚至可能血本無歸。
第二大困擾是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屬於無名合同),眾籌平台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著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眾籌多採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該機制旨在通過專業的投資人把更多沒有專業能力但有資金和投資意願的人拉動起來。但這樣一來,在政策與監管缺失的情形下,這種推薦引導的投資方式往往會試圖抓住投資者的投資心理,容易增加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惡意串通,對跟投人進行合同欺詐的風險。如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該領投人名氣很大或跟投的人數眾多,便會產生「羊群效應」,造成許多投資人在不明投資風險的情形下盲目跟風,那麼當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借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這種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往往是由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跟投人與融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融資人資金運作缺乏相應監督制約機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應」的作用,會使這種風險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終會釀成慘重的後果。同時,對於單個投資者而言,存在因為小額的投資糾紛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現象,糾紛解決的成本過高。
二.股權眾籌平台權利義務風險
一般來說,股權眾籌平台的作用在於發現投資者與融資者的需求並對其進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務以促成交易並提取相應的費用作為盈利,屬於一般的居間合同。但具體來說,它又不完全屬於居間合同。從股權眾籌平台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台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如天使匯服務協議第4條規定若用戶有違反協議或法律的行為,則眾籌平台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中斷其賬號、刪除地址、目錄或關閉伺服器等行為。同時,筆者認為股權眾籌平台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目前股權眾籌平台與用戶之間的關系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合理的權利義務關系,為今後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可靠的依據,這也是對用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維護服務雙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資活動的固有風險
風險與收益,是投資活動中相伴相生的產物,只要參與了投資,就必然要承擔某種程度的風險,這屬於基本的商業常識。股權眾籌作為一種投資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帶著這類風險。
1.公司持續虧損。由於目標公司大多處於初創期,其發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無保障,所以投資者是否有回報就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性。當然,有人指出既然選擇成為公司股東就要和公司共進退,只想著盈利分紅而不願承擔公司虧損屬於「耍流氓」。必須要指出的是,出於法律的安排,股東確實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請求分配利潤,法律當然不能承諾每一筆投資必然有回報。但我們並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資者加入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而此種風險對於作出投資決定的與否往往起著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東權益。這一類風險或許是大多數缺少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容易忽視的。公司有盈利並不一定就會分配利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東會所決定的,而股東會的運行機制實行資本多數決,換言之大股東在股東會上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在公司中所佔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創業團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類似於公司發展、利潤分配、收購合並等這類重大的議題幾乎都由實際控制人決定,小股東如果與大股東意見相左,是很難實現自己的主張的。試想,如果目標公司運營順利實現盈利,而控制人沒有分紅意願,小股東又如何能保證收益呢?在現實中,長期不分紅的有限責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東一方面通過出任管理層獲取高額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東地位左右股東會導致長期不分紅或只是象徵性分紅,小股東們進退維谷、處境艱難。當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東退出的機制安排,但這是一種救濟手段,不僅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而且也耗時費神,與當初的投資設想已相去甚遠。
3.股東退出機制不暢。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比較順暢,因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東只須賣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其閉合性的特點,股東要退出公司甚為不易。一是股東股權轉讓受限於法律規定,如《公司法》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是受限於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其他條件,轉讓股權時須得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權流動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過交易所便利地交易,此謂之強流動性,而有限公司股權交易有諸多不便,最為現實的困難就是誰購買股東欲轉讓的股權,導致股權要麼無人問津,要麼折價轉讓。當然,股東亦可選擇法律保留的股東退出機制,此前文已述,不贅。
以上這些風險涉及公司治理、股東權益保護等方面,並非眾籌所特有的風險,是普遍存在於「公司——股東」關系當中的,毋庸諱言我國在該領域上的表現並不能讓人滿意。而股權眾籌所面臨的更為尷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資者是以新增股東身份加入目標公司,不似傳統閉合的有限公司一樣股東之間存在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資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處於監管部門的監管之下,並承擔信息公開、接受審計等義務。換言之,參加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既沒有基於社會人情關系的自力救濟,也沒有國家強制力的全面保護,這使得本來欠缺保護的投資者權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眾籌融資的自有風險
1.公司估值不易確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時,各股東依出資比例享有公司相應的股權,股權比例清晰,一般不會存在爭議。然而在公司成立後面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資金額占公司股權多大比例,這並非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舉例說之,比如某公司發布融資需求100萬元,出讓股權比例10%,按此計算可知公司估值為1000萬元。擺在投資者面前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後,實質上反映的是新增股東所佔公司股權比例的問題,這是涉及股東權益的最根本所在。
在風險投資或天使投資中,一般投資方實力較強,也具備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可以通過聘請專業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產作出正確評估,進而確定股權比例問題。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資其條件更為嚴格,由專門的資產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是必需條件,同時評估公司還要對評估報告真實性負責。總的來說,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資者是很難獲取有關公司資產、經營、負債等信息,故而進行融資新增股東時,必須要對公司資產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以確定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比例,這是保護投資者理念的必然體現。
在目前所看到的眾籌融資中,融資額幾十、上百甚至幾百萬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佔股權比例往往不會很高。通過檢索,筆者甚至發現一家注冊資金10萬元的公司,剛成立不久即發布融資需求30萬元,出讓股權10%,由此可算出公司估值300萬元。微信公眾號股票研究院通過檢索未找到有相關的資產評估報告,不知融資方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證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合理性。在此種情況下,融資金額已經超出注冊金額或公司資產但出讓股權只佔很小比例,這違背了公平原則,甚至可能會出現公司大股東「花別人錢、辦自己事」的情況。
2.眾籌平台如何管理融資款項。目前的眾籌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義為中介平台,不參與實際的投融資活動。然而由於融資不確定性和時間差等原因,融資款總是匯集到平台並且沉澱下來,平台實際上發揮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劃撥相應的款項,如融資成功把相應的融資款劃撥到目標公司,融資失敗把認繳款退回給相應的投資者等等,這都有賴於平台的業務水平、管理能力、風險控制等因素。近期相繼出現的P2P借貸平台關閉事件表明以第三方平台為中介的融資活動,平台本身也是極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雖然目前尚未有眾籌平台出現類似事件,但風險不容忽視。
3.融資結束後沒有監管。從法理來講,上市公司因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因而具備公眾屬性,為公眾利益考慮故而需接受監管部門之嚴格監管,承擔法律規定的一系列義務,從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而通過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公司並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適用《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融資及監管的規定,另一方面作為融資中介的平台對融資公司進行後續監管也於法無據。在現實中,眾籌平台真要對公司進行監管也恐非易事,受制於成本、專業、資質等因素。公司融資後,其資金運用是否合理、管理層是否盡勤勉義務、大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強等等方面,並沒有相應的制度要求其公開或接受監管,甚至投資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營業,這樣的「股東」連基本的信息都無從知曉,更遑論投資收益。投資者可曾想過如果公司融資後短時間內宣布破產,自己的投資又有何保障?
當然,成為公司股東後的投資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對公司進行監督,但是鑒於眾籌面向公眾融資的開放屬性,此種監督力度相比而言實屬偏弱,不足全面保護投資者。歸根到底,這是由於目前國內法律未明確眾籌的法律地位及監管措施所致,不管是由平台監管、第三方監管還是由公司主動公開信息,已有的法律技術都堪當其責。但問題在於,在相應法律出台以前,已經完成的眾籌融資項目無不暴露在此風險中,如何將此風險控制,實乃需要從制度上進行規劃。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風險
1.持股方式。目前眾籌最具特點的環節是,投資者並不直接成為公司股東,而是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對內將眾多投資者集合在一起,對外以單一意思表示主體身份加入目標公司,目前幾乎所有的股權眾籌平台都採用了合夥企業的模式。
這種利用法律技術設計出來的模式是符合程序正義的,但選擇制度的合理與否更要看該制度的宗旨與其適用環境的目標是否相一致。合夥企業是區別於公司法人的一類組織體,以合夥人彼此信任為基礎,具有明顯的人合性,其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合夥企業強調的合夥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換言之合夥企業得以存在發展最大的基礎在於合夥人之間的緊密聯系和高度信任,離開這個基礎合夥企業將變得脆弱且充滿變數。在股權眾籌中,投資者訂立合夥協議組成有限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不僅彼此間無信任基礎,更因有限合夥人的地位而對外沒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而必須由特定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這樣對內缺少信任基礎、對外難以主張權利的合夥企業,實難料想其生命力。
當然,有人認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會忠實履行義務,保障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就是代表合夥人行使權利。這種主張乃是建立在全體合夥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狀態,稍有商業經驗的就知道全體合夥人、全體股東意思一致的局面幾乎不可能出現。從權利義務角度來說,有權利不行使和權利被剝奪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綜上,有限合夥人的地位成為了投資者主張其股東權利的最大的障礙。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無法主張股東權利,對於投資者而言股權眾籌也將失去意義。
設計該模式的原意雖不可考,但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有限合夥形式在近年來頻頻被運用到融資領域中,比如地產項目的信託計劃、定向借貸等等,都能看到其身影。筆者猜測,或許眾籌業界是從其中得到啟發並引入到股權眾籌中,一方面可以解決《公司法》關於股東數量的規定,另一方面保證新增股東不至於過於分散從而有利於公司治理。但股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在於,債權到期後債權人享有還本付息的請求權,而股東一旦出資則資金成為公司的財產,股東只享有利潤分配的請求權,這本身就是股東權利的具體表現之一,而有限合夥的形式恰恰限制了投資者主張股東權利。這正是有限合夥之於股權眾籌最大的悖論。
2.領投「陷阱」。在融資需要發布後,融資方往往會尋找有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士先行認購部份股權,然後由其成為領投人,待其他投資者認購滿額後,領投人牽頭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並成立普通合夥人,其他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人,領投人對外代表有限合夥執行事務。這樣的操作思路與P2P借貸相類似,以領投人的信用(包括投資經驗、工作經歷、個人資產等等)為項目進行「信用增級」,以加強投資者信心,解決融資方資信不高的問題,推進融資順利完成。
在金融領域,信用增級是在融資中經常運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風險和提高償付能力。反觀在眾籌中領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沒有降低項目的風險也沒有提高償付能力,實際上對項目的資信無實質性提高。也許領投人更多的是一種宣示功能,向投資者展示該公司在某個領域被認可的程度。但必須要指出,在我國社會徵信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個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撐實體中的風險管理需求。部分眾籌平台要求領投人對融資方進行擔保,但從已有P2P經驗來看,這種擔保的功能亦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領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所謂道德風險,在美國一部描述華爾街的電影里一位投機者這樣表述:「道德風險就是有人拿走了你的錢,但卻不用為此負責。」融資開始後,融資方與領投人事實上已經達成某種緊密的聯系,領投人不但對融資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後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眾多投資者實際履行其在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否能忠實代表投資者利益而行使權利實則有賴於領投人的個人品質。然而可以發現在整個過程中對領投人行為並無太多的約束條件,相反其得到的現實利益卻是量化可見的。如果說在地產項目信託計劃和P2P借貸領投人所獲融資方的「報酬」還處於暗處的話,那麼一些眾籌網站明確建議融資方給予領投人的股份回報則把此種利益公開化、固定化。雖然說沒有法律禁止這類行為,但領投人優先實現或多獲得的利益,某種程度上說是來源於其他投資者,這對於投資者而言就是一種不公平,甚至融資方和領投人惡意串通,那投資者風險將會迅速放大,後果不言而喻。

Ⅱ 股權眾籌的出現對我國《證券法》現行證券發行制度提出了怎樣的挑戰

此次《證券法》的修改順應了時代發展,以市場化、法制化和國際化為原則,兼顧版立法的適應性和權前瞻性,體現了證券市場發展的趨勢和特徵。
對加強投資者保護、激發市場活力、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和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是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部署和要求。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
信息技術和互聯網金融在我國日新月異的迅猛發展,為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提供了條件。

Ⅲ 股權眾籌是什麼意思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還有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在股權眾籌時,最讓創始人或者發起人頭疼的一個問題是,退出機制的設置。退出機制匱乏一直困擾著整個行業,堪稱行業痛點。
眾籌股東的退出機制主要通過回購和轉讓這兩種方式,如採用回購方式的,原則上公司自身不能進行回購,最好由公司的創始人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回購;採用股權轉讓方式,原則上應當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IPO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是眾籌投資人和創業者最樂於見到的退出方式。由於證券市場的杠桿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價值將會得到巨大提升,公司價值也隨之大幅度上漲,投資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獲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拋出即可獲得高額的資本收益。對於創業者來說,IPO的優勢還不局限於股票增值,更重要的是企業進行IPO,表明了資本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業績的認可,可以使企業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取得企業進一步發展所需的僅憑眾籌投資人無法提供的大量資金。但是由於眾籌投資對象多為中小企業,當資本退出時,企業的發展往往還未能夠達到公開上市的標准,同時由於各國證券法往往對上市股票的發起人所持股票的轉讓有一定限制,無法實現短期之內一次性退出。盡管首次公開招股對於投資人而言可能是最有利可圖的退出方式,在發達國家公司准備上市的可能性很小,在發展中國家這種可能性更小。大多數公司從來沒有以此類方式退出,通常在其出售股份之前,公司已經被收購了。一般認為上市公司的報告和備案規定很煩瑣。因此,以IPO的方式實現退出的投資人在數量上並不佔主要地位。
並購如果企業的業績尚未能夠得到資本市場的認可,或者投資人不願意接受IPO的種種煩瑣手續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約束,則可以採用並購的方式實現退出,據統計,在退出方面,66%的初期投資人通過並購退出,並購依然是眾籌投資最主要的退出方式。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省去IPO的種種煩瑣手續,而且可以一次實現所有股權的轉讓,在價格上也會有相當高的收益,因此深受投資人的喜愛,是投資最主要的退出途徑。並購者一般都是專業的風險投資機構,或者是該創業企業所在行業內發展較好的大公司。

回購如果採用回購方式退出,原則上公司自身是不能進行回購的,最好由公司的創始人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回購;採用股權轉讓方式,原則上應當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回購是指按照投資協議的規定,在投資期限屆滿之後,由被投資企業購回投資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這種退出方式盡管比不上IPO所實現的投資收益,但是由於其方式簡單快捷,風險較低,在讓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時,也可以讓創業者在公司進入正常發展階段後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因此受到投資人和創業者的歡迎,近年來發展很快。此種退出方式需要注意在出資入股時就在協議里約定清楚具體的受讓價格,比如前文所說的有的眾籌項目在入股協議里約定,發生這種情況時由所有股東給出一個評估價,取其中的平均值作為轉讓價,也有的約定以原始的出資價作為轉讓價。在上述三種主要的退出方式之外,如果公司經營狀況不好並且難以扭轉時,投資人與創業者只好選擇進行破產清算。一旦選擇破產清算,投資人和創業者都將承受較大的損失,乃至血本無歸。這是一種長痛不如短痛的解決方式。由於創業的高度風險性,雖然投資人並不情願,但這也是在初期投資中經常出現的一種退出方式。

Ⅳ 股票和眾籌的區別

股票是抄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眾籌模式從商業和資金流動的角度來看,其實是一種團購的形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上的差別,所有的項目不能夠以股權或是資金作為回報,項目發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必須是以實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等作為回報,對一個項目的支持屬於購買行為,而不是投資行為。

Ⅳ 股權眾籌退出機制都有哪些方式

①首次公開發行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是眾籌投資人和創業者最樂於見到的退出方式。由於證券市場的杠桿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價值將會得到巨大提升,公司價值也隨之大幅度上漲,投資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獲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拋出即可獲得高額的資本收益。對於創業者來說,IPO的優勢還不局限於股票增值,更重要的是企業進行IPO,表明了資本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業績的認可,可以使企業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取得企業進一步發展所需的僅憑眾籌投資人無法提供的大量資金。但是由於眾籌投資對象多為中小企業,當資本退出時,企業的發展往往還未能夠達到公開上市的標准,同時由於各國證券法往往對上市股票的發起人所持股票的轉讓有一定限制,無法實現短期之內一次性退出。盡管首次公開招股對於投資人而言可能是最有利可圖的退出方式,在發達國家公司准備上市的可能性很小,在發展中國家這種可能性更小。大多數公司從來沒有以此類方式退出,通常在其出售股份之前,公司已經被收購了。一般認為上市公司的報告和備案規定很煩瑣。因此,以IPO的方式實現退出的投資人在數量上並不佔主要地位。

②並購
如果企業的業績尚未能夠得到資本市場的認可,或者投資人不願意接受IPO的種種煩瑣手續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約束,則可以採用並購的方式實現退出,據統計,在退出方面,66%的初期投資人通過並購退出,並購依然是眾籌投資最主要的退出方式。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省去IPO的種種煩瑣手續,而且可以一次實現所有股權的轉讓,在價格上也會有相當高的收益,因此深受投資人的喜愛,是投資最主要的退出途徑。並購者一般都是專業的風險投資機構,或者是該創業企業所在行業內發展較好的大公司。
③回購
如果採用回購方式退出,原則上公司自身是不能進行回購的,最好由公司的創始人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回購;採用股權轉讓方式,原則上應當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回購是指按照投資協議的規定,在投資期限屆滿之後,由被投資企業購回投資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這種退出方式盡管比不上IPO所實現的投資收益,但是由於其方式簡單快捷,風險較低,在讓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時,也可以讓創業者在公司進入正常發展階段後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因此受到投資人和創業者的歡迎,近年來發展很快。此種退出方式需要注意在出資入股時就在協議里約定清楚具體的受讓價格,比如前文所說的有的眾籌項目在入股協議里約定,發生這種情況時由所有股東給出一個評估價,取其中的平均值作為轉讓價,也有的約定以原始的出資價作為轉讓價。

在上述三種主要的退出方式之外,如果公司經營狀況不好並且難以扭轉時,投資人與創業者只好選擇進行破產清算。一旦選擇破產清算,投資人和創業者都將承受較大的損失,乃至血本無歸。這是一種長痛不如短痛的解決方式。由於創業的高度風險性,雖然投資人並不情願,但這也是在初期投資中經常出現的一種退出方式。
目前大部分股權眾籌的退出方式主要是領投方帶領退出,具體渠道集中在企業上市、被收購兼並、股轉系統流通等。而針對早期項目,往往需要5到7年的時間才能有機會上市後退出,且面臨著不確定性大的困擾。

Ⅵ 股權眾籌具體怎麼退出

股權眾籌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公司溢價回購,股東間轉讓,還有上市幾種。

股權眾籌的退出機制匱乏一直困擾著整個行業,堪稱行業痛點。
據透露,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計劃推出股權眾籌報價系統,且未來股權眾籌報價系統可能還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系統打通,這相當於資本市場的五板市場。報價系統上線後,投資者可以直接在裡面進行交易,不僅創造了更多融資方和投資方的對接機會,而且還增加了投資方的退出渠道。此外,新三板的完善中的掛牌條件規定也為股權眾籌所投資中小微企業登陸資本市場創造了史無前例的機遇,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了合法的退出渠道。
眾籌股東的退出機制主要通過回購和轉讓這兩種方式,如採用回購方式的,原則上公司自身不能進行回購,最好由公司的創始人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回購;採用股權轉讓方式,原則上應當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①首次公開發行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是眾籌投資人和創業者最樂於見到的退出方式。由於證券市場的杠桿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價值將會得到巨大提升,公司價值也隨之大幅度上漲,投資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獲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拋出即可獲得高額的資本收益。對於創業者來說,IPO的優勢還不局限於股票增值,更重要的是企業進行IPO,表明了資本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業績的認可,可以使企業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取得企業進一步發展所需的僅憑眾籌投資人無法提供的大量資金。但是由於眾籌投資對象多為中小企業,當資本退出時,企業的發展往往還未能夠達到公開上市的標准,同時由於各國證券法往往對上市股票的發起人所持股票的轉讓有一定限制,無法實現短期之內一次性退出。盡管首次公開招股對於投資人而言可能是最有利可圖的退出方式,在發達國家公司准備上市的可能性很小,在發展中國家這種可能性更小。大多數公司從來沒有以此類方式退出,通常在其出售股份之前,公司已經被收購了。一般認為上市公司的報告和備案規定很煩瑣。因此,以IPO的方式實現退出的投資人在數量上並不佔主要地位。
②並購
如果企業的業績尚未能夠得到資本市場的認可,或者投資人不願意接受IPO的種種煩瑣手續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約束,則可以採用並購的方式實現退出,據統計,在退出方面,66%的初期投資人通過並購退出,並購依然是眾籌投資最主要的退出方式。這種方式不僅可以省去IPO的種種煩瑣手續,而且可以一次實現所有股權的轉讓,在價格上也會有相當高的收益,因此深受投資人的喜愛,是投資最主要的退出途徑。並購者一般都是專業的風險投資機構,或者是該創業企業所在行業內發展較好的大公司。
③回購
如果採用回購方式退出,原則上公司自身是不能進行回購的,最好由公司的創始人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回購;採用股權轉讓方式,原則上應當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回購是指按照投資協議的規定,在投資期限屆滿之後,由被投資企業購回投資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這種退出方式盡管比不上IPO所實現的投資收益,但是由於其方式簡單快捷,風險較低,在讓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時,也可以讓創業者在公司進入正常發展階段後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因此受到投資人和創業者的歡迎,近年來發展很快。此種退出方式需要注意在出資入股時就在協議里約定清楚具體的受讓價格,比如前文所說的有的眾籌項目在入股協議里約定,發生這種情況時由所有股東給出一個評估價,取其中的平均值作為轉讓價,也有的約定以原始的出資價作為轉讓價。
在上述三種主要的退出方式之外,如果公司經營狀況不好並且難以扭轉時,投資人與創業者只好選擇進行破產清算。一旦選擇破產清算,投資人和創業者都將承受較大的損失,乃至血本無歸。這是一種長痛不如短痛的解決方式。由於創業的高度風險性,雖然投資人並不情願,但這也是在初期投資中經常出現的一種退出方式。

Ⅶ 股權眾籌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股權眾籌抄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襲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Ⅷ 如果證券持有人不在了,證券公司會對股票作何處理

還是你的,您的下一代可以拿著證明,繼續持有

Ⅸ 股權眾籌是什麼意思,股權眾籌管理辦法規定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具體的管理辦法規定,你可以參照:《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台

第五條 【平台定義】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台准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台職責】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台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八)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注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台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范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准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范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台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台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范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台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台的icp備案證明復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台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台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台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台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台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後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注銷】經備案後的股權眾籌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注銷股權眾籌平台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范圍】股權眾籌平台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台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台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台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台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台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台,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台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以上就是經股網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Ⅹ 怎麼解讀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台
第五條 【平台定義】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台准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台職責】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台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八)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注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台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范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准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范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台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台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范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台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台的ICP備案證明復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台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台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台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台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台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後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注銷】經備案後的股權眾籌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注銷股權眾籌平台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范圍】股權眾籌平台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台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台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台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台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台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台,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台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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