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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

發布時間:2023-10-31 11:18:48

『壹』 證券公司是干嗎的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
證券公司
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在不同的國家,證券公司有著不同的稱謂。在美國,證券公司被稱作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證券經紀商(Broker-Dealer);在英國,證券公司被稱作商人銀行(Merchant Bank);在歐洲大陸(以德國為代表),由於一直沿用混業經營制度,投資銀行僅是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的一個部門;在東亞(以日本為代表),則被稱為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業務范圍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注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貳』 股票承銷的條件

證券商擔任主承銷商應具備條件
根據1996年6月17日國務院證券委頒發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過程中擔任主承銷商的,除應當具備證券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註:新頒布的《證券法》規定可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叄』 股票承銷的程序

股票承銷的程序
(一)提出承銷建議
證券公司在對發行人的資金需求量、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在考慮諸多有利、不利因素後,就證券發行的種類、時間、條件等對發行人提出建議,說明承銷計劃和承銷條件等,初步確定承銷發行的條款。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最重要的是對客戶的委託作出合理可行的決策,以決定是否接受發行人的委託,以什麼方式和條件接受委託,以及如何具體履行委託責任。這種決策的正確與否,不僅是關繫到證券公司自身經營業務的成敗,更重要的是要對委託人和投資人負責,證券公司作出代理發行證券的決策前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確定發行企業的信譽發行企業的信譽直接影響證券的信譽和證券的銷售。如果發行企業信譽較差,經濟實力又較弱,證券公司不宜接受代理發行。
2.審查發行企業籌資的用途和籌資後預計的效益企業發行證券籌集資金所發展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政策,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如果是短期債券,還必須落實切實可靠的還本付息來源。只有這樣,證券公司方可接受代理發行委託。
3.選擇代理發行證券的時機和預測證券發行市場的銷售前景如果社會游資充足,證券市場活躍,同時發行的其他證券又較少,則對發行較為有利,如果市場正值有大量質量較好的其他證券發行,那麼發行時間應選擇在這些證券發行之前,在我國尤其應注意避開國債集中發行的時間。
1.確定代理發行證券的方式和條件採用何種代理發行方式,這主要取決於發行證券的市場競爭力、證券市場的飽和程度和證券公司本身的資金實力。如果證券質量一般,不具有發行市場競爭能力,可能發生銷售困難,那麼證券公司採取代理發售方式較為主動有利。反之,如果證券銷售前景十分看好,那麼證券公司可採取余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甚至選擇全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以尋求更大的代理發行收益。另外,還應根據證券發行中的困難程度考慮代理發行的條件,諸如發行手續費的多少、代理發行證券的時間期限、證券款額的支付期限等等。
(二)簽訂承銷協議
當發行人確定發行證券的種類和發行條件並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後,發行人要與承銷商簽訂承銷協議,確定承銷的方式和雙方的責任。
承銷協議應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證券發行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發行金額
發行金額即委託發行證券的總額,如採取分期發行時應註明每期的發行金額。發行股票時必須註明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股數和總的股金總額。股票採用溢價發行的,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並報證監會核准。發行債券時必須註明債券面額、種類、年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
2.發行方式
明確是採取代理發售、余額承購包銷、全額承購包銷中的哪一種發售方式。
3.發行日期
規定發售期限從何年何月何日起到何年何月何日止。
4.發行對象
明確面向國內還是國外,個人還是企事業單位。5.發行費用明確發行中有關費用(如廣告宣傳費用等)由誰來負擔,以及發行人應向證券公司支付多少手續費。
6.發行工作的分工
規定雙方在發行中各種具體的分工與責任。
7.證券交接和款項交割
具體商定發行單位應在正式發行前若干天將證券送抵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在證券發行結束若干天內將款項劃人發行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並明確手續費的交割日期與支付方式。
8.發放股息紅利或還本付息
商定股票發行後股利的發放方式,發放時代辦手續費的標准及費用的負擔。債券到期後的還本付息事項及代辦手續費的標准。
9.違約責任明確
在協議的有效期內,雙方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10.協議或合同的有效期
(三)組織承銷團
當承銷商所承銷的股票超過一定金額時,一般採取組織承銷團方式承銷。我國規定當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特別是擬公開發行股票面值超過l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15000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的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占合理的比例。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分銷商組成,承銷團成員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協議(又稱分銷協議),明確承銷方式、承銷份額和承銷組織工作的分工等。
(四)製作和申報股票發行審查材料
股票發行審查材料由主承銷商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製作,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進行修改和補充。
(五)組織股票的發行
在股票發行前,做好相應的宣傳、推介工作。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復審批文及發行方式的批復之後。協助發行人刊登招股說明書和股票發行公告,說明本次股票發行的基本情況、公告發行方式、發行時間、發行價格等事項,並按確定的發行時間和發行方式,組織股票的發行。

『肆』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活動,貫徹穩健經營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活動。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配合證監會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股票承銷業務進行監管。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可經營證券業務、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的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的信託投資公司。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承銷業務,指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的股票以及證監會核準的其他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的行為。第二章承銷資格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五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七)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過程中擔任主承銷商的,除應當具備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二)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前條第(三)項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三)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四)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或獨家承銷某一隻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為主承銷商。第九條符合前述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資格證書,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由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內部風險與財務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凈資產或凈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最近一年股票承銷業務或最近三年證券承銷業務情況的說明材料;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伍』 股票的承銷制度是什麼意思

股票承銷制度是券發行人藉助證券承銷機構來發行證券的法律制度。且在承銷過程中,根據證券經營機構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包括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等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陸』 股票承銷的資格

股票承銷的資格
證券經營機構要從事股票承銷業務,首先必須申請取得中國證監會獲準的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資格。有關這方面申請程序在國務院證券委1996年6月17日頒發的《證券經營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
1998年12月30日頒布的《證券法》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進行分類,並對可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綜合類證券公司作出新規定。
證券商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1996年6月17日國務院證券委頒發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業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業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五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1)證券經營機構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超過10,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超過10;
(2)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柒』 股票發行和承銷機構還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股票發行和承銷機構應該具備《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 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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