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證券基金 >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回購實施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回購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3-06-28 21:18:47

A.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比例

1%。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等相關規埋段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余迅3日內予以披露。2022年10月12 日,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實施回購股份,回購股份數量為1200000 股,約占公司目前總股本的 0.08%,最高成交價為每股7.44 元,最低成關豎液此於回購股份比例達1%暨回購。

B. 附件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起草說明

一、背景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
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上
市公司回購股份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訂。《決定》發布實施後,
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
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拓寬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
實施程序;證監會發布了《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
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作出進一步規范。
為貫徹落實《決定》《意見》和《通知》的要求,支持和引導上
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回購股份,明確操作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本所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深證上〔2008〕148 號)(以
下簡稱原指引)的基礎上,制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
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原指引同時廢止。
二、《回購細則》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11 月 23 日,本所對外發布《回購細則》徵求意見稿,向社
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本所通過多種方式收集市場各
— 2 —
方意見,同時密切關注各類媒體對《回購細則》的評論、意見和
建議,據此對《回購細則》進行了相應修改和完善,具體情況如
下:
一是關於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的股份
不得減持的建議。《通知》規定,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
必需而回購的股份可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鼓勵上市公
司積極回購股份。考慮到減持回購股份對市場的影響,《回購細
則》已經對回購股份限售期、減持程序、減持預披露、減持數量
限制、減持進展披露等作出嚴格規定,我所也將通過交易監控、
紀律處分等一系列配套安排,防範和打擊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
違法違規行為。因此,保留回購股份可以減持的制度安排,但將
回購股份的限售期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並增加「在任意
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的限制條款,進一步強化減持約束。
二是關於不得通過債務融資實施回購股份的建議。《意見》
明確「繼續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債券等多種方式,為
回購本公司股份籌集資金。支持實施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依法以
簡便快捷方式進行再融資」,鼓勵公司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回購
股份。《回購細則》據此明確了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並強調「董
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
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股份的數量和資金規模
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該條意見未予採納。
三是關於除注銷情形外的其他股份回購金額不應視同現金
分紅的建議。《意見》明確「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要約方
— 3 —
式、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視同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納入現
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提高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回
購細則》與《意見》保持一致。該條意見未予採納。
四是關於回購 B 股不宜適用「爬行」回購條款的建議。考慮到
B 股二級市場交易不活躍、交易量較低的實際情況,增加「回購 B
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
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條款,放寬對回購 B 股數量的限制。
五是關於明確回購方案提議人的建議。為避免個別股東頻繁
提議回購股份炒作股價的情形,規范提議程序,減輕上市公司的
負擔,在《回購細則》中明確提議人的范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權的提議人」。
三、主要內容
《回購細則》共五十八條,包括總則、一般規定、實施程序
及信息披露、回購股份的處理、日常監管和附則等,主要內容如
下:
一是拓寬回購股份適用情形,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
權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購要求。將回購目的拓寬為減少公司注冊
資本、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轉
股以及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多項情形。同時,進一
步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具體適用口徑和程
序要求,明確該情形下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
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議人等不得在公司回購
期間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保證回購效果。
二是簡化特定情形回購審議程序,規范回購股份的提議程序。
— 4 —
因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以及維
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情形回購股份的,可以由公司章
程規定或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審議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權的提議人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議回購股
份,且提議應當明確具體,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具有合理性和
可行性。公司收到提議後應當盡快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將提議與
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
三是細化回購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變更要求,設置「爬行」回
購條款。因減少注冊資本、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可轉換
公司債券轉股等多種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回購方案中明確各
種用途的回購股份數量或金額的范圍;因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
益所必需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披露擬用
於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售的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回購方
案中未明確披露用於出售的,已回購股份不得出售。公司披露回
購方案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上市公司回購
股份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用途。除「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
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五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
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五個交易日該股票累計成交
量的 25%,但每五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一百萬股的除外。
四是明確回購資金來源,回購股份支付現金視同現金紅利。
上市公司可以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包括:自有資金;發行優先股、
債券募集的資金;發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資金、募投項目節
余資金和已依法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金融機構
借款;其他合法資金。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要約方式、
— 5 —
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當年已實施的回購股份金額視同現金
分紅金額,納入該年度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五是明確回購股份的減持要求和相關限制。「為維護公司價
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購結果暨股份
變動公告十二個月後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並應當提前十五個
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減持進展信息披露
義務。同時,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計劃披露日前二十個
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的除
外;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
股份總數的 1%。
六是強化回購股份日常監管,嚴防違法違規行為。《回購細
則》強調,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
度,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事項中
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利益及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
權益。上市公司未按照《回購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回購股
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
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C. 2021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退市新規 深市退市規則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所述:
上市公司觸及本章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據本章規定程序審議和決定其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事宜。

第二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僅發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500 萬股;
(二)在本所僅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100 萬股;
(三)在本所既發行 A 股股票又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 500 萬股且其 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同時低於 100 萬股;
(四)在本所僅發行 A 股股票或者僅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五)在本所既發行 A 股股票又發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盤價同時均低於 1 元;
(六)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七)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2000 人;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規則觸及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准確、完整的年度報告;
(五)雖符合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審核同意。
公司因觸及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出現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或者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現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 條第(四)項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條第(一)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准確、完整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二)因第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的;
(三)因第 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因第 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五)因第 條第(五)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的;
(六)因第條第(六)項、第(七)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的;
(七)雖符合第 條和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因不符合第 條和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審核同意。
第五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規則第 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標准;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 50%。
(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先取其絕對值後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本規則第 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八節、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五)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七)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八)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D. 上市公司可採取哪些方式回購股份

你好,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規定:上市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法採取集中競價、要約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回購。上市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法採取集中競價或者要約的方式回購。

E. 按照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時進行,但回購股份又是用的集合競價方式,那如何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應答時間:2021-03-0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F. 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本公司股份,應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公司股票收盤價低於其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2)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跌幅累計達到30%。此外,上市公司應當在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或者收到該情形回購股份提議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方案。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G.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有什麼限制

華中預警:擬放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管制,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作用。 補充規定對於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回購取消了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根據新規,進行回購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經證監會審批,只需要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對決議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H. 上市公司可採取哪些方式回購股份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規定:上市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法採取集中競價、要約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回購。上市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法採取集中競價或者要約的方式回購。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閱讀全文

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回購實施細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的人都有哪些需求 瀏覽:953
炒股和比特幣 瀏覽:569
博士眼鏡股票價格預測 瀏覽:913
股票復牌首日漲停 瀏覽:506
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編制時間 瀏覽:809
炒股有好公式嗎 瀏覽:318
炒股無憂網主力拉升視頻 瀏覽:948
炒股用手機還是電腦好 瀏覽:862
炒股交易有什麼app 瀏覽:570
纏論教你炒股票108課app 瀏覽:828
春秋航空股票歷史漲停後走勢 瀏覽:446
證券賬戶借別人炒股的法律責任 瀏覽:760
十六周歲可以炒股了嗎 瀏覽:579
大陸的賬戶在珠海還能炒股嗎 瀏覽:856
炒股成功率是多少 瀏覽:445
在線炒股配資丨卓信寶必選 瀏覽:411
南寧股指期貨配資 瀏覽:505
大連市新三板企業查詢 瀏覽:518
模擬炒股要登錄嗎 瀏覽:588
北京新三板股轉交易系統 瀏覽: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