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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股票發行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11-15 15:38:00

⑴ 1. 證券法案例分析 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決定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社會籌集資金

1、是。內幕交易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構成內幕交易罪。符合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⑵ 關於證券法案例的

1、機電技術開發公司的這種發行行為不屬於公開發行。2、所謂公開發行是指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面向廣大投資者分開推銷的發行方式。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地發售證券。在公募發行情況下。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都可以參加認購。公開發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須要求公開發行股票。上面提到的機電技術開發公司沒有通過保薦人保薦,承銷商承銷等中介機構的輔組發行,更沒有得到監管部門的審批屬於非法發行!3、公開發行的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4、機電技術開發公司應該退回股份並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⑶ 證券法 案例2

首先說一下,這個題目很混亂,除非是公司制的交易所,才可能分錢,因為公司制的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但是中國的交易所都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在此前提下回答你的問題:
1、不合法,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會員不是交易所股東,不對會員進行盈餘分配;
2、交易所一般不會招聘營業部員工。在此前提下,招人時應對員工進行工作經歷調查。
3、風險基金僅可用於系統風險以及與證券交易相關的風險事項,不可用於改善交易所營業環境。
4、成交量不夠成停牌的原因;
5、不妥當,停牌必須公告,市場行情表每個交易日都需實時公布。

⑷ 商法案例關於證券法

1.商業銀行出售的理財產品,屬於金融債券。不屬於證券法上的證券,因為它不符合證券法上的證券的法定形式,既不是股票、公司債券,也不是政府債券和基金,但是可以作為認定證券的一種。
2.金融證券作為一種特殊的證券,應該先適用特別法規定,當沒有特別法可以適用時再適用證券法。我國《證券法》規定了認定證券,即國務院及授權機構有權依法認定其他證券。所以,商業銀行依照銀監會的規章依法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認為是一種認定證券,所以首先應該適用關於它的特別法規定,在沒有特別法或特別法與基本法抵觸時,應該適用基本法,即《證券法》。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是由銀監會制定的行政規章。根據證券法規定,國務院及其授權機構可以直接制定、發布行政規章來認定其他證券,但是沒有明確其內部機構是否有此項權利。銀監會作為國務院內部機構,其依據證券法的授權制定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是屬於行政規章。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業擬定的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礙: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⑹ 有關證券法中的新股發行

所謂有效,就是在監管部門設定的范圍內,進行報價。
其實中國的事情,你懂得!
是否有效,到底有多少家,還不是證件會說了算!

⑺ 1. 證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賬戶及3個法人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屬於操縱市場和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為。

《證券法》第71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
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以影響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74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證券法》第80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⑻ 證券法案例題

1 是公開發行 不能 公司股東不夠7人 承銷自願 2 3不能 他們是知情人 4 三年內不能轉讓 法律規定的 5 可以 但必須向證監會說明 6 不合法 受法律制裁 呵呵 沒看書 只憑記憶回答 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⑼ 證券法對股票發行的審核與核准有哪些規定

證券法:
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十五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⑽ 急!!!在線等.證劵法案例分析題

1、永發公司對股東的損失應賠償的,這是因為虛假報表的有意誤導。
2、假設在年終報告中做虛假記載是永發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的,那麼永發公司的董事對股東的損失應否承擔責任,當然承擔責任,而且要按其股份(責任)大小處以罰金。
3、在上述案例中,證券法禁止的交易行為:
現行《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也是現行證券法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公司只能 在減少注冊資本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並時才能回購本公司股票。
根據我國《證券法》《刑法》及有關規定,證券交易中可構成的證券違法行為主要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挪用公款買賣證券;挪用單位資金買賣證券。
上述這些都是該公司違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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