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證券法》中對發行可轉債條件的規定
一、是指第一款中所有的六項規定;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④最近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⑤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②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的條件分別是什麼
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要求確實不一樣的
③ 怎麼理解證券法中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1.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2.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10%。 註:(社會公眾是指除了以下股東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上交所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監管措施: 1、停牌並要求提交解決方案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2.14條規定,上市公司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將於前述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後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本所同意其實施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的,公司應當公告本所決定並提示相關風險。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並被本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2、退市風險警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3.2.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七)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3、暫停上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1.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八)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被實施停牌後,未在停牌後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獲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觸及第13.2.1條第(七)項規定的標准,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在六個月內其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4、終止上市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3.1 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十)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觸及第14.1.1條第(八)項規定的標准,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 公司在暫停上市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④ 證券法第45條: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有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這是因為因為發行的不一定是股票。
證券的概念很寬泛,如果單就資本市場而言,發行證券可以指發行普通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以及新股~
所以說「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前者指債券或者股票,而後者特指股票,而且是非公開發行的。
公開發行的股票類似於IPO,需要申購,是搖號決定是否中簽。而非公開發行也就是定向增發是有發行對象人數限制的,有12個月的鎖定期,都需要保薦人的保薦。
舉個例子,上半年中行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就是「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商業銀行們為了補充資本金而發行的債券也是「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特變電工剛剛進行完的公開增發也是「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這些都屬於「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都需要保薦人的保薦。
但是比如去年金地集團的定向增發就是「非公開發行新股」。這批增發股昨天,也就是2010-08-17解禁,這種非公開發行新股也需要保薦的。
至於您說的那個「種類股」,據我所知,證券市場好像還沒有這個概念~~~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⑤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有什麼規定
你好,對上市公司收購信息的披露,證券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由於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購的先兆,為保證廣大投資者能充分、及時地得到相關信息的披露,保證他們能在公平的條件下作出投資判斷,對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權份額的變化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對公眾予以公告。一些國家的證券法律對這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德國規定收購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時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必須向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以及該公司備案,以後每增減2%均應補充備案。
我國證券法出台以前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採取了比較嚴格的管理,即要求當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以後每當增減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也要進行公告。由於這樣規定使收購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於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因此,證券法將原條例規定的每增減"2%"修改為"5%"。
⑥ 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有哪四個方面的特殊規定
規定一、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
規定二、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規定三、增加了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規定四、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⑦ 《證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要求包括
多項選擇題:A、B、C、D、E
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6)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