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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開除

發布時間:2021-03-09 23:15:58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有特別的規定嗎

我告訴你有規定。我在中國證監會網上看到的。例如:需要在中國證券報上公告等。

❷ 上市公司的高管離職是不是都會對外發布高管離職公告

是的,董監高變動都需要對外公告。你說的情況可能是該公司歷年的變動情況,搜集到的只是最近一兩年的。

❸ 上市公司提前解除董事、監事、高管職務怎麼補償

這種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結合勞動合同來確定補償金額

❹ 上市公司 辭退高管可否不公告原因

上市公司辭退高管不公告。原因。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不公告。

❺ 上市公司管理層全體辭職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空。說明高層對公司發展不看好或目前公司面臨法律風險。

❻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後買賣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規定限制上市公司董事離職後多久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原公司股票

原始股份一般都是有時間限制地,在規定時間內是不能出售流通的,一般解禁時間從2年到4年不等,必須等到時間點過了以後才能出售。

❼ 董事會如何開除佔有股份的高管

謝邀~~首先要先知道何為高管,我們平時說稱的高管,在公司法上是指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佔有股份的高管」,即該高管同時又擔任公司的股東。那麼你想開除的就是一個股東。
第一,出現了「公司僵局」的情況。 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續運行中由於股東、董事之間矛盾激化而處於僵持狀況,導致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狀況。
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僵局,主要是第183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請求法院解散公司之前,必須是要有一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條件。但是《公司法》並沒有明確什麼是「其他途徑」。
但是,《公司法》鼓勵公司自治的原則, 注意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東內部約定。即,在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下,公司可以制定相關的公司章程來解決公司潛在的問題或者已經發生了的危機。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先查看本公司章程中有無」股東除名「制度的規定:
1)如果章程中規定了「股東除名」制度,則可直接按公司章程規定, 強制轉讓某股東全部股份以取消其股東資格,強迫其退出公司。
2)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股東除名」制度的規定,則可依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就可以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可規定「股東除名」制度或者也可直接規定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有權決定除名某股東。
第二,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公司可解除股東資格。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 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經營過程中,股東之間又難免發生出現矛盾,影響合作,使公司陷入僵局,危害公司穩定運營。為防範未然,公司可以考慮在取得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在章程中規定完善的股東除名制度,包括除名程序、表決程序以及減資程序等。不過,公司應注意,不能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規避法律,變相的將某股東除名,侵害股東利益。

❽ 一家上市公司三大高管辭職,對公司的影響大么

多少會有。 例如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掌控權力為董事長而不是CEO(中國民企典型),董事長的無故或者因故離職都必然照成很大影響。 例如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掌權為CEO抑或政府(國企央企),董事長跟換和離職則沒顯得那麼重要了。但可以肯定還是有影響,因為上市公司的很多地方都必須公開透明的,這類型重大新聞必定會引起投資者的輿論和遐想。 至於說股票是上揚還是下跌,其實都有可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❾ 能開除股東嗎如何開除有股權的高管

對於前者,要看公司章程和該高管簽訂的僱傭合同,來判斷應該適用何種程序解除高管的職務,是通過董事會、股東會投票表決,還是總經理就有權利解除該高管的職務,以及是否需要做出相應賠償。對於後者,股東權是財產權,除非存在提到的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否則無法通過投票等程序剝奪。

在中國公司法修改後,「股東除名」從理論上是有可能的,但對於股東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出資義務的,實踐中幾乎沒有見過成功的除名案例,如果進入訴訟很難預料結果;如果股東之間簽有股權回購協議,有可能按照約定的價格由其他股東回購全部股權,但如果協議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會引起糾紛。不管是哪種情況,董事會都是無法剝奪股東權的。總結一下,從公司法制度設計來說,將高管解職是比較容易的,因為這是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而剝奪股東權,則非常困難,因為保護股東權利,尤其是小股東權利是公司法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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