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股東股票減持低於總股本5%的目的
主要是因為超過5%就需要提前公告,不利於減持。
(1)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2)股東減持比例達到5%時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大額減持時的預披露要求。根據本所各板塊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據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Ⅱ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用於哪些投資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Ⅲ 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類型包括哪些
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部分金融企業或國有企業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亦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其他監管部門的規定,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一般董事的職權外,還應對特定事項發表獨立意見。這些事項主要包括:
一、以關聯交易為主的交易事項;
二、重大資產重組;
三、證券發行相關事項;
四、上市公司收購相關事項;
五、募集資金使用;
六、利潤分配;
七、中介機構選聘及其鑒證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
九、回購股份;
十、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十一、提名、任免董事;
十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十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十四、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十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交易所業務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主要包括金融企業的相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統稱《規范運作指引》;未加說明的,亦包括《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3.5.4條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對重大事項出具的獨立意見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發表意見的依據,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現場檢查的內容等;
三、重大事項的合法合規性;
四、對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的影響、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公司採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對重大事項提出保留意見、反對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的,相關獨立董事應當明確說明理由。
獨立董事應當對出具的獨立意見簽字確認,並將上述意見及時報告董事會,與公司相關公告同時披露。
法律、行政法規、相關專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有特別規定的,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內容還應當遵守相關的特別規定
Ⅳ 上市公司 機構調研報告必須公開披露嗎由哪部法規規定的
你說的應該是公司需出具的投資者活動關系吧?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版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權作指引(2015年修訂)》規定「9.18 上市公司在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結束後二個交易日內,應當編制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並將該表及活動過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檔等附件(如有)及時在本所互動易刊載,同時在公司網站(如有)刊載。」
Ⅳ 新三板買入股票轉板後有限售期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年修訂)第142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三、2010年保薦代表人培訓窗口指導內容
1、主板IPO審核有關問題
(1)根據上市規則,IPO前原股東持有股份上市後鎖定1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鎖3年;
(2)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
(3)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之前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2、創業板IPO審核有關問題
(1)申請受理前6個月增資的股份,自[工商登記]日起鎖定3年;[對比主板:1年前增資的鎖3年]
(2)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3年;
(3)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自[上市]日起,鎖定1年;
(4)控股股東的關聯方的股份,[上市]日鎖定3年;
(5)不能確定控股股東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鎖定不低於51%股份,3年;
(6)董監高:上市後1年鎖定 在職每年25%限制 離職後半年不得轉讓 離職後一年內不超過50%;
(7)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送股、轉增形成的股份,鎖定期同原股份。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5.1.1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控股股東36個月的是來源於上市規則),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6月5日,深證上〔2009〕45號)
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5.1.7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六、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證上〔2007〕61號)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證上〔2010〕243號)
3.8.6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3.8.1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並委託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報離任日起六個月內將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鎖定,到期後將其所持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全部自動解鎖。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證上〔2010〕243號)
3.8.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下列承諾: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在離任六個月內不得轉讓的條件下,進行延長鎖定期的規定)
3.8.7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證上〔2009〕106號)
3.7.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十、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2008年4月28日深證上〔2008〕49號)
1、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承諾其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
2、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信息並辦理股份加鎖解鎖事宜的兩個交易日內起,離任人員所持股份將全部予以鎖定。
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任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十一、關於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創業板適用)--2010-11-4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規定。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信息之日起,離職人員所持股份將按本通知規定予以鎖定。
自離職人員的離職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職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面對離職潮,創業板規定越來越嚴格)
十二、總結
1、全體股東
所有股東(不區分大股東和小股東,也不區分老股東和新進股東),上市之後最基本標準是鎖定12個月。該12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論創業板還是中小板、無論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該等股東在上市之後均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不論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均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值得注意的是一致行動人也應比作關聯方,鎖定36個月。
4、董、監、高
涉及到公司董、監、高鎖定期的規定較為復雜,不過可以歸納為下面一句話:上市後1年鎖定 在職每年25%的出售限制 離職後半年不得轉讓 離職6個月後12個月內不超過50%。
需要強調的是,面對創業板離職潮的現象,深交所新的規定更為嚴苛,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說間接持有)
至於上市後,董、監、高新增的股份則按照規范運作指引的要求,實施75%(上市滿一年)和100%(上市未滿一年)的鎖定。
5、上市前增資入股
中小板規定: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
創業板規定:申報材料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並獲正式受理之日)6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自上市後依然鎖定12個月,且24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申報材料前6個月之前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6、上市前轉增、送股
刊登招股書前12個月(中小板)、申報材料6個月前(創業板)內轉增、送股的視同增資,需鎖定36個月,鎖定期自完成工商變更日期起。
7、上市前股權轉讓入股
中小板規定: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若該等老股受讓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則該等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之前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創業板規定:申報材料前6個月內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若該等老股受讓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則該等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申報材料前6個月之前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受36個月限制(鎖定12個月。)
Ⅵ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幾的股票不能實行t 1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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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2)股東減持比例達到5%時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大額減持時的預披露要求。根據本所各板塊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據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Ⅶ 張遠方為何辭職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6年6月14日,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收到董事長張遠方先生的書面辭職報告。根據中共廣東省委《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
鑒於廣東省水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省水電集團」)是公司控股股東,張遠方先生是廣東省水電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張遠方先生申請辭去所兼任的公司董事、董事長、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委員職務。
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張遠方先生的辭職報告自送達董事會之日起生效。辭職後,張遠方先生不再兼任公司任何職務。
張遠方先生的辭職未導致公司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不會影響公司董事會的運作以及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不會對公司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公司將按照法定程序盡快補選董事、選舉董事長。在選舉新任董事長之前,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董事、總經理朱丹先生履行董事長職責。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公司獨立董事就董事長辭職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詳見公司於2016年6月15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董事長辭職的獨立意見》。
公司董事會對張遠方先生在擔任董事長期間為公司改革創新、轉型升級及加快發展所作出的卓越貢獻表示衷心感謝!
特此公告。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6月15日
Ⅷ 股東減持股份達到總股本多少比例時需要作信息披露
(1)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2)股東減持比例達到5%時的信息披露要求。股東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應當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大額減持時的預披露要求。根據本所各板塊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委託上市公司在首次出售二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除此之外,根據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