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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辦法修訂

發布時間:2021-03-07 17:49:17

1.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11年修訂了什麼

修訂了《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的相關規定》

2.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發行程序與審核事項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聘請主承銷商事宜。主承銷商進行盡職調查後,應就新股發行方案與董事會取得一致意見,並同意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董事會應當就本次發行是否符合本辦法、具體發行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的數量、定價方式或價格(包括價格區間)、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及數額、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逐項表決。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自提出發行申請至新股發行前,發生《證券法》第62條規定的重大事件,以及本辦法第11條規定的重點關注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主承銷商,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情形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同時對發行申請文件予以修改。需要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並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當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如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則所涉及的事項應當對公司無重大影響或影響已經消除,違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的事項應當已經糾正;公司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及公司申請時由注冊會計師就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是否已消除或糾正所出具的補充意見;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當提供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上半年提出,預計發行時間在下半年的,應當在中期報告公布後,補充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3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1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當依據本條第2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法審核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中國證監會根據發審委的審核意見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上市公司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協商確定新股發行上市的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增發的具體操作,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在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之前,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資者發出招股意向書,招股意向書應當載明:「本招股意向書的所有內容均構成招股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銷商和上市公司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意向確定發行價格後,編制招股說明書,並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新股發行申請。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申請文件中出具承諾函,保證在有關本次增發的信息公開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發中參加配售的機構提供任何財務資助或補償。

3. 什麼是IPO管理辦法

IPO管理辦法凸顯三大特點

來源:經濟日報

證監會4月28日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主要具有三大特點。

推動優質企業發行上市

《辦法》對發行人從公司治理和財務指標兩個方面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對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進行了細化。一方面,為了從增量上調整上市公司結構,針對過去由於改制不徹底、部分剝離上市、模擬計算業績帶來的上市公司不獨立、業績不真實的情況,加大了對發行人獨立性的要求,體現了鼓勵整體上市的精神。另一方面,考慮到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需要,《管理辦法》對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較高的財務指標方面的要求,為今後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預留了空間。

從嚴格對發行人獨立性的要求方面來說,《辦法》對發行人的資產、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的獨立性提出了要求,並且明確了對發行人主體資格的要求。

一是在組織形式上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滿三年後方可申請發行上市;二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允許有限責任公司以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的方式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行人連續計算持續經營時間,但發行人必須最近三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三是對募集設立股份公司的方式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只允許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限責任公司方可採用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行股票並上市;四是為支持大型優質企業發行上市,規定了經國務院批準的發行人可以不受成立三年限制的豁免條款。

在要求適當提高發行人的財務指標方面,《辦法》從多方面設定了具體的條件。

首先,對發行人的凈利潤提出了三個要求:一是最近三年連續盈利,要求企業有穩定的盈利能力;二是最近三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3000萬元,要求企業具有一定的盈利規模;三是計算凈利潤時要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依據,以合理反映發行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持續盈利能力。

其次,對發行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和營業收入提出要求,並將二者設定為替代性指標。《辦法》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管理辦法》將營業收入指標設定為現金流量指標的替代指標,即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為最近三年凈利潤指標的10倍。

再次,關注持續盈利能力。《辦法》

主要從防範重大風險的角度,對可能對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規定。

第四,延續了無形資產比例限制的要求。《辦法》延續了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的規定,但允許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用益物權。

第五,明確了擬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的發行前股本規模。《辦法》要求發行人發行前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證券交易所還將在《上市規則》中明確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規模。

強化市場約束機制

為加強市場對發行人的約束機制,《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調整。

一是實施預先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辦法》對預先披露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二是取消籌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兩倍的規定,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辦法》保留了籌資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的要求,並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以便於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是取消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30%的規定,對關聯交易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披露要求。《辦法》未對發行人的關聯交易比例作出具體的數字規定,而是對發行人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披露要求,由投資者根據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

此外,還取消了輔導期一年的規定,對保薦人的審慎核查工作提出嚴格的監管要求;取消了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不得增資擴股的規定,但提高禁售期要求。

加大中介機構責任

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審核實行核准制度。核准制的內涵是對發行人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監管部門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合規性審查,投資者根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在監督和指導發行人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證券法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的情況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辦法》根據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為進一步提高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發揮中介機構的把關作用,細化和加強了中介機構的審慎核查責任。

其中包括:對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明確提出要求,加大其審慎核查責任;將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方面。

4. 什麼是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24日中國證監會第224次主席專辦公會審議通過,根據屬2011年8月1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重大資產重組後申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8章58條,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同時廢止。

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6.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介紹

《上市公司收購抄管理辦法》經2006 年5 月17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0 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08 年8 月27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2012 年2 月14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2014年10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8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權益披露、要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收購、豁免申請、財務顧問、持續監管、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10章90條,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 號)、《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 號)、《關於要約收購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3〕16 號)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4〕1 號)予以廢止。

7. 從上市公司角度來看,管理制度該如何規范

看老總是是什麼樣的人了

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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