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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委託代理理論

發布時間:2021-03-07 04:45:46

1. 委託代理理論的介紹

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上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因為洞悉企業所有者兼內具經營者的做法容存在著極大的弊端,於是提出「委託代理理論」,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委託代理理論」早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2. 什麼是委託——代理理論

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上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因為洞悉企業所有者兼具經營者的做法存在著極大的弊端,於是提出「委託代理理論」,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委託代理理論」早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委託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託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委託代理關系起源於「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代理人由於相對優勢而代表委託人行動。現代意義的委託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託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系就隨之產生。」委託代理理論從不同於傳統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於一般的微觀經濟學。
現在這一理論已經不止運用到經濟學領域了,還被廣泛運用於社會學,特別是社會學的分支學科政府組織理論裡面,周雪光老師曾經提到將該理論運用到政府研究裡面,將中央政府視為委託方、將基層政府視為代理方分析政府行為。

3. 什麼是委託代理理論

「委託代理理論」是指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委託代理理論」早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補充:
委託代理理論是建立在非對稱信息博弈論的基礎上的。非對稱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參與人擁有但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對稱性可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劃分:一是非對稱發生的時間,二是非對稱信息的內容。
委託 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託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委託代理關系起源於「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代理人由於相對優勢而代表委託人行動。現代意義的委託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託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系就隨之產生。」委託代理理論從不同於傳統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於一般的微觀經濟學。

4. 委託代理理論和兩權分離的區別和聯系

法定代理指代來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源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一種代理關系,是意定代理的對稱。與意定代理的區別在於,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非基於本人的授權行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據一定社會關系的存在而確定。
所謂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二者區別就在於委託代理屬於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相對。

5. 請教一個委託代理理論的問題急急急!

熱敷包工人復核人

6. 簡述委託代理理論的主要內容。

委託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 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託代理關版系是指一個或多權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 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委託代理關系起源於「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 代理人由於相對優勢而代表委託人行動。現代意義的委託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託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 權,則代理關系就隨之產生。」委託代理理論從不同於傳統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於一般的微 觀經濟學。

7. 請問:委託代理理論與產權理論的關系

如果一定要說關系,那麼產權理論是委託代理理論的基礎和前提。
產權理論認為,私有企業的產權人享有剩餘利潤佔有權,產權人有較強的激勵動機去不斷提高企業的效益。所以在利潤激勵上,私有企業比傳統的國營企業強。
委託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主要研究的委託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也就是,產權理論明確了企業主對企業的所有權,然後在這個基礎上隨著專業分工化,企業主保留對企業的所有權,而將管理權和使用權等委託給有相應能力的人進行代理,更加高效地為企業謀利潤。
簡單來說,企業的股東就是企業的所有權人,產權理論就是確認了他們對企業享有所有權。而這些股東可能沒有相應的能力或時間來管理企業,他們就招聘了總經理,相當於他們把企業委託給總經理管理,但他們仍享有所有權,總經理通過代理享有對企業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等,並可以要求股東支付其報酬。這就是委託代理理論。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採納~O(∩_∩)O~

8. 委託—代理理論

關於人員行為的研究主要是從兩個方面展開的,一是通過實驗或調查數據定量分析各因素之間的關聯性,二是利用博弈論從理論上分析動機和對策。而本書主要是探討企業信息化過程中人的動機及相應的控制策略,因而更多的是採用博弈論及其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進行分析。策略空間、效用函數,以及局中人的與博弈有關的特徵等知識構成博弈的信息,從信息角度,博弈可以分為完全信息與不完全信息兩類。委託-代理理論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委託人如何約束以及激勵代理人。所謂不對信息是指某些參與人擁有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其市場理論已經成為現代信息經濟學的核心。在博弈分析中,常常將在交易中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知情者)稱為代理人,將不具備信息優勢的一方(不知情者)稱為委託人。

1.2.4.1 基本委託-代理模型

委託-代理理論試圖模型化一類問題,即一個參與人(委託人)想使另一個參與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選擇行動,但委託人不能直接觀測到代理人的選擇行動,能觀測到的只是另一些變數,這些變數由代理人的行動和其他的外部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動的不完全信息。委託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觀測到的信息設計契約,以激勵代理人選擇對委託人最有利的行動。在設計激勵機制時,委託人面對兩個限制因素,一是代理人可能擁有委託人無法直接觀察到的私人信息,二是代理人還可能擁有委託人不能直接控制的私人決策領域,這兩個因素分別被稱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機制的設計通常以三步不完全信息博弈進行研究[53]:第一步,委託人設計一個「機制」(或契約、激勵方案),實際上是一個博弈規則,其中代理人發出無需成本的信號,機制也包含了信賴於已發出信號的「配給」;第二步,代理人選擇接受或拒絕委託人所設計的機制,拒絕就等於不參加機制或博弈,拒絕者得到某種額定的「保留效用」;第三步,接受機制的代理人進行由機制所確定的博弈。如圖1.4所示,為一個典型的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博弈樹,圖中的H、L分別表示代理人付出努力成本的「高」或「低」,π為產出函數,s為委託人付給代理人的報酬函數。顯然,函數π、s的大小與代理人的努力成本(努力水平)有關。

圖1.4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博弈樹

委託人的問題就是選擇適當的s(H)和s(L),以使期望效用v=π-s最大化。但這需要面臨來自代理人的兩個約束,第一個約束為個人理性約束(Indivial Rationality,IR)或參與約束,即代理人從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u不小於不接收合同時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即保留效用,圖1.4中u0=0),即u≥u0;第二個約束是激勵相容約束(Incentive Com patibility,IC),在委託人不能觀測到代理人的努力時,代理人總是選擇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就是說只有當[s(H)-H]>[s(L)-L],即u(H)>u(L)時,代理人才會選擇「高」努力。

若把代理人的努力a看做是連續的變數,取值范圍為A;c為相應的成本支出函數,且H≥c(a)≥L≥0;x為委託人對代理人觀測結果,其受代理人努力變數a與自然變數θ的影響,其中θ~N(0,σ2),並有分布函數F(x,π,a)和密度函數f(x,π,a)。假定產出是可觀測變數,並且只有π是可觀測的,則有x=π,此時委託-代理模型可寫為

企業信息化過程中人員行為的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模型在上述兩個約束條件下得到的結果是「次優」(Second Best)的,達不到帕累托最優(First Best)。也就是,委託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為激勵代理人努力工作,不可避免地讓代理人承擔過多的風險(破壞了最優風險分擔)。

1.2.4.2 委託-代理理論的發展

委託-代理理論經過30多年的發展,至少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一是基本的委託-代理模型發展得已經成熟;二是委託-代理分析框架已應用到經濟管理的很多方面;三是委託-代理分析方法已經從傳統的單個委託人和單個代理人發展到了多個委託人和代理人,如表1.2所示[54],從代理人單一任務擴展到了代理人多個任務[55]

表1.2 委託-代理關系分類

委託-代理理論的三個基本問題,即目標差異、風險態度不同、信息不對稱,同樣存在於實施ERP的企業用戶與軟體開發商、咨詢顧問的合作關系中,加之目前我國ERP系統市場的不成熟,使得企業用戶(委託人)與設計開發者(代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存在著突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盡管ERP系統實施的不成功直接關繫到企業的發展,但面對信息占優勢的代理人來說,企業既無辦法控制也無能力監測開發人員的努力,因而一些學者開始探討將建築工程中的監理機制引入到信息系統建設中的現實性。另外,軟體系統的質量不僅決於開發人員的技術水平、努力水平,同時也與企業用戶的密切配合有極強的相關性,也就說系統成功的前提應是雙方相互信任與密切協作[56]

9. 委託代理理論的基本模型

近20多年來,委託代理理論的模型方法發展迅速。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由威爾遜(Wilson,1969),斯賓塞,澤克豪森(Spence and Zeckhauser,1971)和羅斯(Ross,1973)最初使用的「狀態空間模型化方法」(Statespace formulation)。其主要的優點是每種技術關系都很自然地表現出來。但是,此方法讓我們無法得到經濟上有信息的解(informative solution)。一種是由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最初使用,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進一步發展的「分布函數的參數化方法」(Parameterized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這種方法可以說已成為標准化方法。另一種模型化方法是「一般分布方法」(general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這種方法最抽象,它雖然對代理人的行動及發生的成本沒有很清晰的解釋,但是,它讓我們得到非常簡練的一般化模型。
在對稱信息情況下,代理人的行為是可以被觀察到的。委託人可以根據觀測到的代理人行為對其實行獎懲。此時,帕累托最優風險分擔和帕累托最優努力水平都可以達到。
在非對稱信息情況下,委託人不能觀測到代理人的行為,只能觀測到相關變數,這些變數由代理人的行動和其它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委託人不能使用 「強制合同」(forcing contract)來迫使代理人選擇委託人希望的行動,激勵兼容約束是起作用的。於是委託人的問題是選擇滿足代理人參與約束和激勵兼容約束的激勵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當信息不對稱時,最優分擔原則應滿足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條件(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這是由莫里斯(1974,1976)提出,由霍姆斯特姆進一步解釋的。非對稱信息情況與對稱信息時的最優合同不同。代理人的收入隨似然率(likelihood ratio)的變化而變化。似然率度量了代理人選擇偷懶時,特定可觀測變數發生的概率與給定代理人選擇勤奮工作時,此觀測變數發生的概率的比率,它告訴我們,對於一確定觀測變數,有多大程度是由於偷懶導致。較高的似然率意味著產出有較大的可能性來自偷懶的行為;相反,較低的似然率告訴我們產出更有可能來自努力的行動。分配原則對似然率是單調的,因此,使用此原則的前提是似然率對產出是單調的,這就是統計中著名的概念:單調似然率(Monotone Likelihood Ratio Property,MLRP),它是由米爾格羅姆(Milgrom,1981)引入經濟學的。莫里斯(Mirrlees,1974)和霍姆斯特姆 (Holmstrom,1979)引入了「一階條件方法」(the first-order approach)來證明了代理人行為是一個一維連續變數時,信息非對稱時的最優合同,其結論與非連續變數情況相似。由於一階條件方法存在不能保證最優解的唯一性的問題,格魯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3)和羅傑森(Rogerson,1985)導出了保證一階條件有效的條件:分布函數滿足MLRP和凸性條件(CDFC, convexity of distribution function condition)。 把基本的模型擴展到動態的模型有兩個原因:
(1)在靜態模型中,委託人為了激勵代理人選擇委託人所希望的行動,必須根據可觀測的結果來獎懲代理人。這樣的激勵機製成為「顯性激勵機制」(explicit incentive mechanism)。問題是:多次的委託代理關系是否能在沒有顯性激勵機制的情況下,用「時間」本身無成本地解決代理問題。
(2)把動態分析引入基本模型是否可以得出關於委託代理理論更多的結論。 關於「強制退休」(mandatory retirement)的模型。萊瑟爾(Lazear,1979)證明在長期的僱傭關系中,「工齡工資」可以遏制偷懶的行為。雇員在早期階段的工資低於其邊際生產率,二者的差距等於一種「保證金」。當偷懶被發現時,雇員被開除,損失了保證金。因此,偷懶的成本提高,努力的積極性提高。該模型解釋了強制退休:到了一定的年齡,雇員的工資將大於其邊際生產率,當然不會有人願意退休,因此,必須強制退休。
雖然萊瑟爾的模型需要一些改進,但他啟發了人們如何在基本的委託——代理模型中引入動態分析,並得出更多的結論。 在委託代理人的模型中,我們討論較多的是代理人道德風險的問題。實際上,委託人也同樣存在道德風險。在許多委託代理關系中,有關代理人業績的信息是非對稱的。其度量存在很大的主觀隨意性。代理人可能無法觀測到委託人觀測到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就存在委託人的道德風險問題:根據合同,當觀測到的產出高時,委託人應該支付給代理人高的報酬,但委託人可以謊稱產出不高,而逃避責任,而把本應支付給代理人的收入占為己有。而如果代理人預計到委託人可能要耍賴,就不會有積極性努力工作。
問題的解決與前面提到的「錦標制度」有關。馬爾科森(Malcomson, 1984)的模型證明:類似於錦標制度的激勵合同是解決委託人道德風險的一個有效的辦法。如果一個企業僱傭多個工人,合同規定一定的工人將被支付較高的工資,那麼,委託人就必須對給定比例的工人支付較高的工資,他完全有積極性將較高的工資支付給努力的工人,因為這樣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情況下激勵工人努力工作。 存在委託代理關系就無法避免監督問題。事實上,在非對稱信息的情況下,委託人對代理人信息的了解程度可以由委託人自己選擇。比如說,通過僱傭監工或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委託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多的了解代理人的信息。從而加強對代理人的激勵和監督。但信息的獲取又是有成本的,於是,委託人面臨著選擇最優監督力度的問題。
古典經濟學家認為,工資取決於工人的邊際生產率。但發展經濟學家發現,在發展中國家,二者的關系似乎正相反:邊際生產率取決於工資。而且在發達國家這種現象也存在。索羅(Solow,1979)和夏皮羅和斯蒂格里茨(Shapiro and Stiglitz,1984)將較高的工資解釋為企業為防止工人偷懶而採取的激勵方法。當企業不能完全監督工人的行為時,工資構成工人偷懶被發現,而被解僱的機會成本。工資越高,機會成本越大。因此,較高的工資有利於減少工人偷懶的傾向性。另一方面,在激勵工資模型下討論監督力度問題,我們發現代理人的邊際生產率越高,監督帶來的邊際收益越高,委託人監督的積極性也越高;代理人努力的邊際成本越高,任何給定激勵下的努力供給越低,且給定代理人行為的觀測信息的方差下最優的激勵也越低,監督的邊際收益也越低,委託人監督的積極性自然也越低;此外,監督越困難,監督的邊際成本越高,委託人監督的積極性也越低。 在標準的委託代理模型中,委託人、代理人都是給定的。但張維迎(1994,1995)提出了委託代理關系中更為基本的問題:在一個特定組織中,誰應是委託人,誰應是代理人?或者說,委託權應該如何在不同成員之間分配?
在現實的組織中,信息不對稱是相互的。以企業為例,企業中有直接的生產者,也有制定生產決策的經營者。經營者不易完全觀測生產者的行為,工人更不易觀測經營者的行為。張維迎證明,最優委託權安排的決定因素是:企業成員在生產中的相對重要性和監督上的相對有效性。如果經營者在生產上更為重要,如果經營者監督生產者比生產者監督經營者更容易,則將委託權分配給經營者是最優的。這一模型對古典資本主義企業及合夥制企業的委託權安排都作出了合理的解釋。在古典資本主義企業里,不確定的環境使經營者的決策相當重要,而且經營者的行為也很難監督,於是經營者擁有委託權;合夥企業當中,兩個或更多成員,他們都同等重要,因此,採用合夥制是最優的。

10. 委託代理理論和兩權分離理論 的先後關系

如果一定要說關系,那麼產權理論是委託代理理論的基礎和前提。
產權理論認為,私有企業的產權人享有剩餘利潤佔有權,產權人有較強的激勵動機去不斷提高企業的效益。所以在利潤激勵上,私有企業比傳統的國營企業強。
委託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主要研究的委託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也就是,產權理論明確了企業主對企業的所有權,然後在這個基礎上隨著專業分工化,企業主保留對企業的所有權,而將管理權和使用權等委託給有相應能力的人進行代理,更加高效地為企業謀利潤。
簡單來說,企業的股東就是企業的所有權人,產權理論就是確認了他們對企業享有所有權。而這些股東可能沒有相應的能力或時間來管理企業,他們就招聘了總經理,相當於他們把企業委託給總經理管理,但他們仍享有所有權,總經理通過代理享有對企業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等,並可以要求股東支付其報酬。這就是委託代理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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