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董事會換屆選舉具體步驟
具體步驟:
1、提出候選人。候選人是職工的,需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投票表決。
3、將投票選舉的新董事會成員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
4、公示期結束,進行任命。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1)上市公司董事補選流程擴展閱讀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⑵ 請教:擬上市公司想近三年內變更董事,有何方法可操作
董監高重大變動的判斷標准:(1)屬於發行條件之一,目的在於給市場一個回具有連續性、可比性的答歷史業績;證監會也在思考,是否要以進行適當的調整;(2)重大變化沒有量化的指標。一個核心人員的變動也有可能導致重大變化;(3)董事、高管的重大變化須個案分析,主要考慮的因素有:變動的原因、變動人員的崗位和作用、變動人員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系,任職的前後延續性;可以把董事、高管合在一起分析;要考慮變動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4)1 人公司:一般不會因為人數增加而否定;只要核心人員保持穩定,沒有發生變動,為完善公司治理而增加高管、董事不認定為重大變化。
⑶ 董事會成員辭職需要哪些程序
根據相關法規的描述,董事辭職有以下程序可循,董事分為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辭職原則為:
1.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辭職報告中說明辭職時間、辭職原因、辭去的職務、辭職後是否繼續在上市公司任職(如繼續任職,說明繼續任職的情況)等情況。辭職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或不規范運作的,提出辭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深圳中小板規定);(2)董事因任期屆滿離職的,應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交離職報告,說明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移交所承擔的工作。
2.若董事辭職不會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人數」、「職工代表監事辭職導致職工代表監事人數少於監事會成員」(深交所
主板
、中小板規定)、「獨立董事辭職導致獨立董事人數少於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中沒有會計專業人士」(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規定),則董事的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或監事會時生效(未提及交由股東大會審批);
3.若董事辭職導致上述情形發生,則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或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空缺後方能生效。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之前,擬辭職董事或監事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繼續履行職責。出現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二個月內完成補選(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規定)。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4.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董事非因任期屆滿離職的,除應遵循前款要求外,還應在離職報告中專項說明離職原因,並將離職報告報上市公司監事會備案。離職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或者不規范運作的,應具體說明相關事項,並及時向本所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5.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在本章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有效。
注釋:公司章程應規定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後承擔忠實義務的具體期限。(《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6.關於獨立董事的特別規定:(1)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2)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證券公司應當分別向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股東會提供書面說明。
⑷ 公司法中對董事的提名是如何規定的
董事換屆選舉一般由股東提名,前一屆董事會對該股東的提名形成決議,然後以董事會的名義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通常原董事會在將被提名名單提交股東會前,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額的分配情況等在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但這種內部醞釀,是公司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之間相互權利和利益的博弈,並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要選舉產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選人。對於獨立董事提名,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有所規范,其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對非獨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卻缺少明確規范,由於非獨立董事其實把控上市公司發展方向、深度參與公司實際運作,因此他們的提名其實更加關乎上市公司的未來。
當然,為落實好《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公司法》103條第2款也間接賦予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規定"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不經過公司董事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行使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提名權。
但總體來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規制度規范,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但這種規定的規范層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較大,使得董事提名權主要受大股東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規定"在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連續18個月以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這些"土政策"甚至違反了《公司法》103條的有關規定。
⑸ 上市公司董事如何辭職
我根據相關法規的描述,董事辭職有以下程序可循,董事分為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辭職原則為:
1.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辭職報告中說明辭職時間、辭職原因、辭去的職務、辭職後是否繼續在上市公司任職(如繼續任職,說明繼續任職的情況)等情況。辭職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或不規范運作的,提出辭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深圳中小板規定);(2)董事因任期屆滿離職的,應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交離職報告,說明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移交所承擔的工作。
2.若董事辭職不會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人數」、「職工代表監事辭職導致職工代表監事人數少於監事會成員」(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規定)、「獨立董事辭職導致獨立董事人數少於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中沒有會計專業人士」(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規定),則董事的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或監事會時生效(未提及交由股東大會審批);
3.若董事辭職導致上述情形發生,則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或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空缺後方能生效。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之前,擬辭職董事或監事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繼續履行職責。出現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二個月內完成補選(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規定)。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4.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董事非因任期屆滿離職的,除應遵循前款要求外,還應在離職報告中專項說明離職原因,並將離職報告報上市公司監事會備案。離職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或者不規范運作的,應具體說明相關事項,並及時向本所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5.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在本章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有效。 注釋:公司章程應規定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後承擔忠實義務的具體期限。(《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6.關於獨立董事的特別規定:(1)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
(2)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證券公司應當分別向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股東會提供書面說明。
二、法規中的規定:
(一)《公司法》規定:
1.股東大會的職權:„„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2.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1.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2.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3.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在本章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有效。
注釋:公司章程應規定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後承擔忠實義務的具體期限。 „„
4.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證券公司應當分別向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股東會提供書面說明。
(三)《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
1.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
⑹ 依法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主要遵循哪些程序
依法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主要遵循兩個程序,一是由職工民主選舉版一定數量的職權工代表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來商量初選,二是通過股東大會投票決定出來最後結果。
其意義在於:
現代企業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使職工能以主人的身份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職工董事、監事是由職代會選舉產生的,以職代會為依託,架起了與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之間的橋梁;
職工代表進「兩會」實質是民主管理進「兩會」,是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民主管理的深入發展,進一步推動各級黨政、工會組織及有關部門、企業領導認識上的不斷提高和強化,形成推進董事、監事制度建立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條件,為各方面共同努力推動這項工作的落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職工董事、監事在履行一般董事、監事職責的同時,強化職工利益代表者和維護者的意識,發揮了其職工代表的應有作用;
主要表現在:一是在董事會決定企業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等方面發揮了參與維護作用;在企業實施董事會決議方面發揮了橋梁紐帶作用;在形成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等方面發揮了監督協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