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轉債強制贖回是什麼意思
轉債強制贖回的意思就是發行可轉債的這家上市公司,已經滿足了融資的需求,市場上面可轉債的利率已經遠遠大於公司支付的利息,就會強制贖回
B. 可轉債可交換債是什麼意思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發行債券前,需要將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機構凍結,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區別:
1.發行人和債務人是不同的。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發行債券的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是特殊的,這通常不是一個具體的投資項目。發行債券的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可轉換債券為特定投資項目發行。
3.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新股。
4.對公司股本的不同影響。轉換可轉換債券將擴大發行人的總股本,稀釋每股收益;轉換可交換債券不會改變目標公司的總股本,也不會影響稀釋收益。
5.不同的抵押擔保方式。發行可交換債券時,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應當將所持有的上市股票作為交換抵押品,此外,發行人還可以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第三方擔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凈資產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的公司除外。
6.確定轉換價格的不同方法。每股可交換債券的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3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平均交易價格的90%;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交易價格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平均交易價格。
7.轉換周期不同。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後,可交換公司債券可交換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在發行結束後六個月轉換為公司股票。也就是說,它們可以在發行後六個月的任何一個交易日轉換。
8.轉換價格的下調是不同的。可交換債券沒有下調轉換價格的規定;當某些條件滿足時,可轉換債券可以下調轉換價格。
C. 可轉債在首個交易日上市是上午賣還是下午賣更好
可轉換債券從發行認購到上市時間,約10-20個工作日。
它們可以在上市當天出售。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債券的持有人可以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在發行時商定的價格。如果持有者不願意轉換,他或她可以持有債券直到到期時收回本金和利息。
在當前市場上出售債券換取現金。對發行人股票可能升值持樂觀態度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換權,將債券按預先確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發行人不得拒絕。
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債券賣回給發行人,發行人有權在一定條件下強制贖回債券。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招股說明書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持有者可以在一段時間內以一定的百分比或價格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縮寫,也稱可轉換債券,是一種特殊的公司債券,可以在特定的時間根據特定的條件轉換為普通股。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徵。
可轉換債券(或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票據)。由公司發行的具有轉換特性的債券。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按轉換價格將該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
轉換特性是公司發行債券的一種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是普通股不具有固定收益,一般債券不具有升值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