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易所公開譴責處分嚴重嗎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的嚴重後果一般而言,交易所針對上。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的嚴重後果。一般而言,交易所針對上市公司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共有通報批評、監管關注和公開譴責三種。
法律依據:《稅務法》 第八十二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金發科技被通報批評,這是因為什麼呢
金發科技被通報批評,這是因為涉及到9.75億美元口罩合同進展信息批不及時,這會讓投資者產生損失,上市企業第一時間公布重大事情是公司的義務,金發科技沒有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這是被通報批評的主要原因。
很多企業都希望自己的企業能夠上市,上市之後,企業能夠解決資金困難問題,上市之後企業能夠得到更快的發展,同時也能夠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上市對於企業來說是非常好的事情。上市之後也會面臨很多監管,對於財務報表,對於消息披露都有嚴格的規定,一旦沒有按照上市企業標准披露信息都可能面臨嚴重的後果。金發科技被通報批評主要原因是因涉及到9.75億美元口罩合同進展信息批不及時,這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損失,這是金發科技被通報批評最主要的原因。
三、對於金發科技這種行為你怎麼看。
作為上市企業,對投資者負責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不管發生什麼問題,第一時間披露信息都是公司的義務,這種瞞天過海的行為其實非常可恥,這也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損失,這種行為應該被嚴懲。
『叄』 深交所對泰禾及黃其森通報批評處分:未及時披露項目合作終止
11月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泰禾集團(000732.SZ)和其董事長黃其森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深交所稱,泰禾集團未及時披露下屬企業減資事項及其進展以及未及時披露項目合作終止事項。具體來看,2020年12月21日,泰禾集團下屬企業嘉興晟昱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嘉興晟昱」)召開全體合夥人會議,同意有限合夥人嘉興焜昱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焜昱」)對其實繳出資69億元單獨減資。減資完成後,嘉興晟昱應付嘉興焜昱69億元。同日,嘉興焜昱將其對嘉興晟昱的69億元債權轉讓給中城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城建設」)。 2020年12月31日,泰禾集團與中城建設、嘉興晟昱簽署三方協議,約定嘉興晟昱應付中城建設69億元由泰禾集團向中城建設支付,並與泰禾集團對中城建設的相關債權予以等額抵銷63.8億元。上述減資事項及其進展對泰禾集團資產、負債、權益影響重大,但泰禾集團遲至2021年4月30日才首次披露上述減資事項及其進展。
另外,今年3月31日,泰禾集團披露《關於終止項目合作的公告》,泰禾集團及其子公司與相關方簽署關於上海新江灣項目、 深圳坪山項目和上海顧村項目合作終止協議,本次終止合作預計產生虧損約4.2億元。泰禾集團2020年度報告顯示,泰禾集團就終止上海新江灣項目、深圳坪山項目和上海顧村項目合作事項計提5.67億元損失。根據泰禾集團提供的相關協議,上述項目合作終止協議簽署時間為2021年2月8日,泰禾集團未及時披露上述項目合作終止事項。
深交所稱,對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代)黃其森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於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及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泰禾集團三季報數據顯示,前三季度泰禾實現營業收入為15.82億元,同比下降43.65%。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虧損為7.62億元,同比擴大61.36%,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虧損為7.99億元,同比增長42.05%。營業成本10.59億元,同比減少55.16%;銷售費用2.14億元,同比減少62%。另外,截至9月30日,泰禾集團手持貨幣資金約19.21億元,同比減少34.4%。在已到期未歸還債務方面,截至9月30日,泰禾集團已到期未歸還借款金額為490.65億元,尚未支付的利息為126.93億元。截至10月29日,泰禾集團已到期未歸還借款金額為496.88億元。
『肆』 對上市公司的公開譴責有效嗎上市公司遭受公開譴責有哪些影響
對上市公司的公開譴責有效嗎?上市公司遭受公開譴責有哪些影響?
隨著深交所發布實施《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明確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准,至此深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公開譴責標准全部公布實施,這是深交所進一步健全完善多層次自律監管機制、提升自律監管透明度的重要舉措。
《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分為總則、信息披露違規、規范運作違規和附則四章,共十八條。適用范圍上與中小板、創業板保持一致,僅適用於對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實施公開譴責,不包括對主板上市公司的通報批評以及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主體的紀律處分。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聚焦監管重點,通過梳理近年來的違規示例發現,公司違規主要集中於重大交易、關聯交易及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違規。《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明確了上述重點違規行為的公開譴責認定標准;二是量化板塊差異,《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在充分借鑒中小板、創業板公開譴責標準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板塊差異,結合主板公司的規模、特點,明確了部分違規觸發標準的絕對金額,並特別增加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違規的具體認定標准;三是落實退市制度改革,將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及其他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導致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或者被暫停上市等違法違規情形納入公開譴責范疇;四是明確復核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可在收到深交所公開譴責決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復核,保證紀律處分的公平公正。
此次《主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的制定公開透明,堅持開門立規,規則制定期間通過業務專區向深市主板全部上市公司徵求了意見。經過認真梳理研究,吸收採納了其中的合理意見。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深交所著力構建簡明、高效、開放的多層次自律監管規則體系,多渠道提高監管透明度,實現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未來深交所將繼續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進一步健全完善規則體系,探索建立事中事後監管新機制,提高監管法治化水平,切實履行依法依規監管和陽光監管職責。
公開譴責制度在我國資本市場並不是新生事物,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它就已經在滬深交易所主板市場上實施。10多年來,受到兩家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公司已達數以百計。藉助於信息傳播的發達,「公開譴責」儼然成為社會經濟生活領域中的一個熱門詞彙。通過檢索搜索引擎和相關資料庫可以發現,對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關注以及由此產生的信息反復傳播,使其數量之多超過了政治和外交領域的譴責。而對於一種聲譽制裁而言,信息的有效傳播是關鍵的一步。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執法機制來看,在證券訴訟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公開譴責作為一個執法機制,發揮了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等領域的作用,承擔了重要的任務。然而,無論是公眾的直覺,還是已有的一些實證研究均表明,公開譴責不具有足夠的懲戒效果,也就不能對違規行為形成有效的預防。
一、公開譴責的作用機制:聲譽制裁與聲譽損失
為了理解公開譴責的作用機制,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作為一個商業組織和市場主體,交易所為何以及如何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眾所周知,證券交易所市場主要買賣金融產品(股票、基金、固定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產品、衍生品等)。類似其他任何一種市場,為了避免被買賣雙方拋棄,市場組織者會竭力避免成為檸檬市場(lemons market),維護自己的商業聲譽。因而,即便沒有對交易所的行政監管,交易所為了提升自身競爭力,也有動力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在監管方式和手段上,交易所也並無新意:一是建立質量合格標准,即通過上市和退市制度篩選公司,以控制質量底線;二是敦促其持續性信息披露,以減少信息不對稱。在此基礎上,交易所就成為了公司質量的潛在的擔保方(非擔保法意義上),在聲譽上兩者是綁定的。因此,也就不難理解,某些公司會宣傳本公司是某某交易所上市公司,有交易所會宣傳自己是「藍籌股市場」。而這種聲譽上的綁定,反過來,又進一步強化了監管的必要性。
交易所競爭背景下對自身商業聲譽的維護,這一邏輯,對滬深交易所完全適用。實踐中,滬深交易所在融資端面臨香港市場、美國市場的競爭;在投資端,面臨房地產、信託、銀行理財產品、民間借貸市場的全方位挑戰,維護市場聲譽的壓力前所未有。除此以外,在境內市場,滬深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監管方面承擔了更多的公共責任,還有必要維護自身的公共聲譽。這首先是因為,我國交易所具有準公益機構的屬性,在上市公司監管領域已經形成了「證監會一派出機構一滬深交易所」三位一體的執法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是交易所的重要目標。其次,由於長期以來退市制度執行上存在的問題,境內市場沒有上市公司的淘汰機制。即便上市公司質量已經嚴重惡化,交易所也沒有能力將其清除。在這種情況下,作為隱形的質量擔保方,增加了交易所的監管壓力。最後,新興加轉軌市場中市場機制尚不成熟,市場主體不能歸位盡責。其中,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公眾公司意識;中介機構的保薦(質量擔保)作用常常失靈,表現為屢禁不止的欺詐發行、業績變臉;理性的投資文化尚未形成,投資者熱衷於「炒短、炒小、炒差」,進而形成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這從ST板塊與藍籌板塊的平均市盈率比較中很容易看出。
作為市場自律監管組織,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權力來源於契約,即通過與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簽訂《上市協議》和《董事、監事、高管承諾》。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定位,決定其監管權力在於保證公司證券法律以及《上市規則》被遵守,限於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兩大方面。但由於信息披露監管在一些情況下是「讓壞人說明自己幹了壞事」,這就使自律監管延伸至其他經濟社會管理領域,如環保、工商、稅務、企業社會責任等。
然而,僅有自律管理顯然不夠,當出現害群之馬時,交易所需要有足夠的處分手段,不能「除名」至少要能「點名」。這種點名的機制,就是公開譴責。從語義上看,譴責,是指嚴正申斥,即指對個人、團體、黨派、國家等的荒謬言行或錯誤政策進行嚴厲責備,帶有莊重色彩。對於證券交易所而言,公開譴責是其通過指定媒體或採取其他公開方式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譴責的紀律處分措施。在這個意義上,公開譴責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結果,更是自律管理的保障。
綜上,公開譴責的作用機制,是通過對上市公司負面信息的披露,形成對上市公司的聲譽損失,達到預防的目的。因而,公開譴責本質上是一種市場化的、自律性的聲譽機制。
以下,我們對其中的核心要素—聲譽制裁、聲譽損失及其威懾效果進行介紹。
(一)公開譴責作為聲譽制裁
在境外市場,監管機構的聲譽制裁,一般認為其是罰金或其他懲罰措施的附帶功能,是對前者的補充和強化。在境內市場,公開譴責針對的是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的聲譽,屬於聲譽罰的一種,不涉及直接經濟損失(罰金),也不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上市公司受到公開譴責的信息,將會被計入誠信檔案。
對於境內市場,盡管公開譴責的強制性受到質疑,但它仍然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紀律處分中最為嚴厲的。除了公開譴責以外,交易所針對上市公司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還有通報批評和監管關注。其中,通報批評是將上市公司違規行為在全體上市公司范圍內通報,監管關注則是以關注函的形式向違規上市公司送達。公開譴責是以公開譴責決定書和新聞稿的方式對全市場發布,措辭也更為嚴厲。
公開譴責為聲譽機制提供信息基礎,屬於監管中的信息披露工具。信息時代的發展,使得負面事實的發現、揭露和批評變得普遍。在負面信息的揭露方面,新聞媒體和做空者(Short Seller)無疑更為敏感,但由於利益的摻雜,媒體負面報道和市場做空傳言在權威性上有嚴重的缺陷。與此相比,公開譴責具有一定權威性。公開譴責作用的有效發揮,有賴於信息的生產、傳播和傳導。
1信息的生產,即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的違規失信的事實予以查證、核實。
2信息的發出,即發布公開譴責決定書和公開譴責新聞稿,其正式發布渠道為證券交易所網站和次日的三大報。
3信息的擴散,即新聞媒體,包括金融咨詢終端(例如wind、同花順、大智慧等)、財經網站、網路自媒體以及其他紙媒,將信息及時傳達廣大受眾。
4信息的接受,即上市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潛在的投資者、債券持有人、銀行、證券分析師、上市公司商業交易對手、監管者獲得上市公司被譴責的信息,了解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違規失信行為。
5信息的傳導,即信息受眾形成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公司治理混亂、管理層誠信狀況不佳的擔憂,降低其聲譽資產。
6聲譽損失的形成。在有效市場中,公開譴責將影響上市公司市值(V),並增加上市公司後續融資的難度,影響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職業聲譽。
在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還將因此去職。
(二)公開譴責產生的聲譽損失
商業活動中,聲譽反映了合作夥伴在於它從事商業活動時可期獲得利益的期望。聲譽產生於反復博弈,形成艱難,失去容易,是商業主體應當珍視的寶貴資產。在資本市場上,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充分以及公司治理良好,是上市公司聲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理人市場上,董事、監事、高管的職業聲譽,主要體現為對公司事務的忠誠和勤勉。
公開譴責的作用原理,在於以市場自律的方式,為上述聲譽資產的形成提供信息基礎。從理論上看,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公開譴責產生的聲譽損失,會使其商業夥伴拒絕交易,融資成本提高,最終影響上市公司的價值。對於董事、監事、高管而言,聲譽受損不但顯著提高了這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概率,而且還降低了高管變更後繼續擔任其他職位的機會。
(三)公開譴責的威懾效果
公開譴責本質上是一種制裁機制。與證券侵權訴訟不同,公開譴責的主要作用不在於補償,而在於對違規者的懲戒,從而達到預防的目的。公開譴責通過違規行為設置後果,從而為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創造在事前放棄違規行為的激勵。這就要求,規則覆蓋到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違法失信行為,同時執法具有有效性。相較於自然人的違法,從事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更傾向於是一個理性的計算者(RationalCalculator),公開譴責的威懾效果必須足以改變潛在違規者的預期。
因此,保證公開譴責的威懾效果,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有足夠比例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分;二是違法成本要足夠高,即被譴責所遭到的聲譽損失必須要大於其從違規行為中的所得。
從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覆蓋來看,公開譴責主要集中於信息披露違規和公司治理違規兩大領域,覆蓋了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從執法數量看,近年來呈現下降趨勢,與香港市場大致持平,反映了市場誠信狀況的改善。比較各年度的公開譴責數量,可以發現公開譴責數量具有一定周期性,呈現階段性強化與轉常規交替。2010年以來,監管者更傾向於採取公開譴責,體現了從嚴監管的取向。
三、公開譴責所產生的聲譽損失
上市公司受到公開譴責,包含了公司財務數據虛假、公司治理混亂等負面信息。理論上,這些負面信息將產生上市公司的聲譽損失,影響上市公司價值(V),並增加上市公司後續融資的難度,影響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職業聲譽,並在事後對違規行為形成預防。在本部分,我們將從以下幾個預設角度進行一個初步的檢驗。
(一)對公司市值的影響
資本市場對負面信息很敏感。在理性市場的前提下,某種事件的發生會立即影響到證券價格的波動,通過觀察事件發生後某段時間內相應證券價格的波動變化就能夠衡量該事件的發生所產生的影響與後果。
此外,公開譴責勢必構成了公司估值超預期的風險。是否對這一超預期風險進行了揭示並調減上市公司的投資評級。
(二)對公司融資的影響
無論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還是債權融資,也無論其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企業的信用無疑都是資金融出方最為關心的因素。理論上,公開譴責造成企業聲譽資產損失,將提高融資難度,增加融資成本。
實踐中,出於市場化融資審核及定價機制的不信任,監管部門在實踐中採取了管制的方式將上市公司再融資與受到公開譴責相綁定,即在2006年修訂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1條中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上市公司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根據上述規定,公開譴責將對其作出後一年內上市公司再融資構成「一票否決」的效果。
(三)對董事、監事、高管個人聲譽的影響
根據強制力本身的不同,針對董事、監事、高管的公開譴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單純的公開譴責,實踐中,這一類型僅對珍惜個人聲譽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有效果;另一種是在公開譴責的同時,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這反映了在的監管體制下,交易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雖然在理論上屬於一種聲譽制裁,但在實踐中具有資格罰的效果。
更為重要的是,為了強化對董事、監事、高管的履職監管,2006年修訂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管理辦法》也將董事、監事、高管的聲譽與上市公司再融資綁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必須滿足「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再犯率—特殊預防的角度
從這個角度看,至少對於特殊預防而言,公開譴責有效性很弱。這些再犯企業具有的一些共性特徵,大都資產質量較差。
(五)小結
信息披露工具雖然贏得支持市場化人士的青睞,被認為是各類監管工具中的首選,但其客觀上存在強制力不足的缺陷。如果沒有有效的市場傳導機制,信息披露工具將會面臨無效的尷尬境地。實踐中,公開譴責的有效性問題體現了上述困境。公開譴責對違規企業產生的聲譽損失,雖然無法精確的量化,但從幾個角度予以觀察可以形成一個大致的判斷:公開譴責發出後不會對上市公司市值產生影響;藉助再融資監管中綁定會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產生影響;會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個人聲譽產生影響。後兩者,藉助於與行政許可的綁定,是當前公開譴責的實效所在。但對於某些資產質量較差、對於自身誠信形象不關心的企業,公開譴責很難發揮期待的作用,在實踐中就體現為這些企業違規再犯率極高。
公開譴責是市場化執法機制的結果和保障。因此,我們認為,公開譴責制度的完善的方向,應當置於監管體制調整與完善的大背景下予以思考。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前公開譴責有效性的症結,在於市場化聲譽機制的失靈。因此,有必要對症下葯,在保留和強化公開譴責市場紀律處分的本色的基礎上,通過植入監管因素,增強其實效性、強制性和權威性。具體而言,公開譴責將進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切實增強公開譴責的監管實效。公開譴責的監管實效,在於威懾效果。對此,首先應當將公開譴責繼續與上市公司再融資掛鉤。其次,推動證券分析師對公開譴責風險的披露和評價。在此,借鑒境外市場經驗,探索建立「三振出局」制度,即對三次公開譴責的公司,取消上市地位。最後,實現公開譴責信息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信息共享。
二是完善公開譴責的實施機制。除了強化威懾效果以外,還有必要完善公開譴責的實施機制,即落實事後的整改。對於公開譴責事項,建立事後的跟蹤機制,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完成相應的整改報告。對於拒不整改的情形,交易所應有進一步強化監管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在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下,相關董事拒不離職的,應當仿照香港市場,賦予交易所停牌的權利。
三是提升公開譴責的法制化水平。明晰公開譴責的監管標准,通過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實現相關標準的客觀化;逐步實現公開譴責的程序、文書的公開化,提高自律管理的透明度;加強公開譴責的及時性,實現信息的有效傳導。
『伍』 上市公司通報批評後多久不能重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通報批評不能重組時間如下:1、一般錯誤還是政治紀紀律或廉政方面的錯誤,是一般的通報批評,最多半年;2、是嚴重錯誤,至少得一年以上。根據相關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通報批評;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十三條 (一)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