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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保證

發布時間:2025-01-12 02:26:19

上市公司對股東提供擔保可以嗎

上市公司是可以對股東提供擔保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慎得所有股東的同意,提供擔保就意味著會有債務的出現,對於上市公司來說也是有一定的影響,但只要流程合法,就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一、上市公司對股東提供擔保可以嗎?
上市公司可以給股東提供擔保,現在上市公司能為其大股東提供擔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二、法律中對擔保期限有什麼要求
(一)關於擔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1、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2、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於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於物保性質。
擔保行為的使用范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系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為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了解。
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范,規范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作為一個擔保公司應該如何快速的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練好內功是關鍵,擔保公司首先要處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風險的能力,在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大大的下力氣,通過練就內功,完成我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以及業務制衡的機制,擔保公司應該建立制衡的內控體系,通過集體的智慧來防止風險,擔保公司的前中後的階段可以設置三個部分,擔保業務作為開拓部門,擔保的部門需要進行明確職責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對擔保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對擔保風險進行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擔保公司根據參考對客戶端評價,結合客戶的特色來進行全面的評價。
綜合上面所說的,上市公司為股東做擔保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的,雖說可以,但對於公司來說也是需要按公司法的流程來走,只有在不影響自己公司內部的情況之下,那麼這個擔保也是完全可以的,所以,當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就要協商清楚。

❷ 上市公司資金如何保證

1、加強籌資管理企業要樹立籌資主體觀念,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需求對預期籌資方式,籌資渠道和籌資結構,根據實行情況,選擇一個最佳的決策方案。

2、加強投資管理企業經營的最終目的是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的高低,取決於企業的投資規模以及最佳的投資流向和合理流量。

3、加強資金管理企業應在活用資金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上下功夫。

❸ 上市公司可以做保證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一般情況知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合作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合作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❹ 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對保證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一般情況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❺ 公司對獨 立董事應當承諾哪些

1、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 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2、上市公司應提供,獨 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3、獨 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 立行使職權。4、獨 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5、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 立董事適當的津貼。

一、上市公司對獨 立董事應當承諾哪些

(1)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 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 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

(2)上市公司應提供,獨 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董秘),應積極為獨 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 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3)獨 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 立行使職權。

(4)獨 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5)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 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准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 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獨 立董事只存在於上市公司嗎

獨 立董事不是只存在於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存在獨立董事。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東會所選舉的董事有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參與公司經營與管理,以營利為目的,達到公司經營的目標;另外一方面,代表股東監督整個公司管理層,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董事任 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 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 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 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獨 立董事可以是股東,在我國獨 立董事不僅需要和普通董事會成員一樣進行決策,更是要監督其他非獨 立董事成員,這就導致了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疊,進而產生了兩者職責不清楚或者互相推諉的情形,形成監督的真空地帶或者重復監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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