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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發布時間:2024-12-30 22:18:08

1. 創業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9.4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2. 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將如何影響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規則中,一項關鍵條款明確了對於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可能對公司資金造成非經營性佔用或違規擔保行為的處理機制。如果這類問題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能得到解決,上市公司需在《上市規則》實施後的五個交易日內發布風險警示,明確指出股票可能面臨特殊處理的後果。若問題仍未解決,股票將在年底前啟動特別處理程序。

自規則實施之日起,若上市公司新增此類嚴重違規行為,比如新的資金佔用或違規擔保,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將立即在公告發布當日被停牌一天,以示嚴重性。這意味著市場將對這類違規行為保持高度關注,以保護投資者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股票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公司將面臨更為嚴格的監管,直至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否則可能會對股價和公司聲譽造成長期影響。因此,上市公司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維護市場穩定和自身信譽。

3. ST泰禾連拉七個漲停板交易所出手了!實控人回歸後火速連任董事長

自2022年11月初以來,ST泰禾(000732)股價整體持續上漲,最近更是連續7個交易日漲停,並多次觸及股價異常波動情形。

對此,深交所在12月1日向其下發關注函,要求公司董事會關注、核實相關事項,確認是否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等。

根據ST泰禾公告信息,截至2022年11月30日,已到期未歸還借款本金為585.37億元,公司對外擔保中實質性逾期債務對應的擔保余額為57.3686億元。但截至目前,ST泰禾及各方尚未形成全面債務重組解決方案。

股價七連板

實控人回歸後火速連任董事長

自2022年11月初以來,ST泰禾公司股價整體持續上漲,最近更是連續7個交易日漲停,並多次觸及股價異常波動情形。

對此,12月1日深交所向ST泰禾下發關注函,要求公司董事會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2號——公告格式》的相關規定,關注、核實相關事項,確認是否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此外,還要求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定,向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書面函詢,說明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計劃對公司進行股權轉讓、資產重組以及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並要求其書面回復;詳細說明近期接待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調研的情況,是否存在違反公平披露原則的事項;核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是否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存在涉嫌內幕交易的情形。

ST泰禾11月初以來股價的持續上漲,和其實際控制人黃其森的回歸關聯緊密。

自11月1日股價觸及0.87元的歷史最低點之後,公司股價就持續穩步上漲。

而就是11月1日,ST泰禾公告,公司第九屆董事會已任期屆滿,按照《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公司進行董事會換屆選舉。經公司控股股東泰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推薦,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核,董事會同意提名黃其森、廖光文、沈琳、葛勇為公司第十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11月15日,市場傳出黃其森「回歸」的消息。

受此影響,ST泰禾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11月15日、11月16日、11月17日)漲停。

11月17日晚,ST泰禾在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稱,近日有公共傳媒發布了關於「泰禾集團董事長黃其森結束配合調查回歸」的報道,11月17日,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黃其森已正常履行職責。

11月18日,黃其森被正式選為公司董事長。

對於近期股票異常波動的情況,ST泰禾12月1日再次發布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回應稱: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未發現近期公共傳媒報道了可能或已經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近期公司經營情況及內外部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於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股票異常波動期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不過,9月29日,ST泰禾披露了《關於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被動減持股份的預披露公告》,泰禾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葉荔女士擬在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後的六個月內以集中競價方式合計被動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4977.8萬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截至目前,泰禾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葉荔女士已在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期間,合計被動減持了公司股份327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3158%。

逾期未歸還借款達585億

尚未形成全面債務重組解決方案

2022年1月13日,福建省證監局曾對泰禾集團及黃其森出具警示函,稱發現泰禾集團存在如下違規情形:未及時披露項目合作終止事項;未及時披露並表企業減資事項及其進展;對外發布的貨值信息依據不充分且未在指定媒體先行發布。

3月16日,泰禾集團突發公告稱,黃其森正在協助有關機關調查,董事會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公司聯席總裁葛勇和聯席總裁王景崗主持各項生產經營工作。

當日晚,泰禾召開媒體溝通會。葛勇強調,董事長黃其森是協助調查,不是因為泰禾經營層面的問題,與企業經營本身沒有關系。但兩日後,泰禾集團執行副總裁黃曦、副總裁林文華也被帶走協助調查。

黃曦和林文華二人此前都曾在建行任職。黃曦在2018年加入泰禾,在被調查之前,從建行離職已有5年。2022年5月,據中紀委披露,中國建設銀行機構業務部原總經理黃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黃其森早年也曾在建設銀行福建分行工作了8年,之後在31歲創立泰禾集團。2010年上市後,泰禾開始奉行激進路線,並在2015年前後,通過「高杠桿」頻繁拿地和並購。這為泰禾5年後的現金流危機埋下了隱患。

12月1日,ST泰禾在風險提示中披露了其最新的負債數據,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已到期未歸還借款本金為585.37億元。公司對外擔保中實質性逾期債務對應的擔保余額為57.3686億元。公司正在全力推進債務重組事宜,積極解決債務問題。截至目前,公司及各方尚未形成全面債務重組解決方案。

ST泰禾還提示,鑒於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8.1條第(四)項及第(七)項的規定,公司股票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末,ST泰禾總資產2169億元;所有者權益合計111.72億元;營業總收入52.64億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1.24億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34.19億元。

4. 深交所交易規則2022

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新任獨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東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股東徵集投票權和提案權的規范,證券糾紛代表訴訟的披露要求;規定違規超比例增持的新增股東,36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上市公司不得將前述股份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明確禁止上市公司向關聯人提供財務資助,但向不受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股份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情形除外,股份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

5. 新三板違規擔保的處罰有何要求

新三板掛牌公司須遵守類似於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規定,其中明確指出,若公司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或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況嚴重,將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此規定在《上交所上市規則》中有所體現。

若公司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未解除情形,不得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這一條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

在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規范運作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在擬購買或參與競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的項目或資產時,應核查是否存在佔用公司資金、要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保等情形。在上述違法違規情形未得到有效解決之前,公司不得進行相關購買。

對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規定的情況,中國證監會將責令整改,依法予以處罰,並在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反規定行為後的12個月內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

《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證監發[2004]第118號)指出,上市公司若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規佔用資金,或上市公司違規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在上述行為未得到糾正前,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

6. 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上市公司屬於公眾公司,其涉及的是廣大公眾並陸股東的利益,還會直接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對於上市公司的公開披露標准要求很高,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事項,都必須公開披露。債權人在與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時,是有能力根據交易所公開披露的信息直接查詢到上市公司是否已經進行了相關的決議事項,因此,若債權人在可以進行審查而未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很難被認定為善意相對人。因此,在九民會議紀要及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解釋中,對於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善意相對人認定標准做出了不同規定,對於上市公司對外提供的擔保,債權人負有審查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
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解釋中,進絕激頃一步細化了若相對人未審查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信息,不僅無法要求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而且也無法要求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於上市公司已公開披露的子公司或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鉛臘易的公司,也同樣適用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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