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並購與收購的流程
上市公司收購主要有三類方法:要約收購、協議收購以及其他法律許可的手段。我國《證券法》第85條明確指出,投資方可使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或其他法律許可的手段全面接管上市公司。(1)要約收購。即投資者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發送要約,表達出願按照約定條件購買其股票,藉此把握目標公司的控股權並予以強化。需要注意,要約收購存在兩類不同的形式:強制性要約收購及自願性要約收購。根據證券法規則,強制性要約收購是指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股份達30%以上時,必須向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全部或部分股票的要約。(2)協議收購。這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以外,與目標公司股東就股票價格、數量等問題進行私下商議,進而購入目標公司股票,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掌控和穩固。(3)其他法律許可的手段。隨著社會經濟的持續進步,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也將逐步完善。該條款為新型上市公司收購方式預留了空間,但其他法律許可的手段應涵蓋行政劃撥、變更、執行法院裁決、贈與等多種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貳』 上市公司並購流程怎麼走
上市公司並購的程序:
1、要約收購的程序是,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作出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發布要約公告、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
2、協議收購的程序是,作出協議收購書面報告、發布協議收購公告。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叄』 上市公司並購的程序
在中國,上市公司並購活動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即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其中,要約收購的程序較為復雜,具體步驟如下:
首先,收購方需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一份詳細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向證券交易所進行備案。只有在完成這些步驟後,才能正式開始要約收購的過程。
其次,在報送和提交收購報告書後的15天內,收購方需要發布要約公告,正式向市場公開其收購要約。此公告詳細列明了收購價格、方式及期限等關鍵信息,以便廣大投資者了解並作出決策。
最後,要約收購過程中可能涉及終止交易或強制收購的情況。如果收購方決定終止交易,需提前通知所有股東並詳細說明原因;若觸發強制收購條款,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收購義務。
相比之下,協議收購的程序則較為簡便。其基本步驟包括:
首先,收購方需與目標公司達成收購協議,並在協議達成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該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進行書面報告。
其次,在完成書面報告後,收購方需發布協議收購公告,向公眾披露相關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告發布前,收購方不得擅自履行協議中的任何條款。
通過這兩種不同的收購方式,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可以得到有效調整,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無論是要約收購還是協議收購,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市場的公平、公正與透明。
『肆』 公司並購重組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1、當事人向並購重組委提出申請;
2、並購重組委通過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
3、並購重組申請投票表決;
4、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法律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第三條
並購重組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並購重組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並購重組委通過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每次參加並購重組委會議的並購重組委委員為5名。
並購重組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二十九條
對於並購重組委會議表決結果為有條件通過的,中國證監會對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向參會委員進行反饋。
第三十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伍』 上市公司並購是怎麼個流程啊
上市公司公司並購流程:
1、收購雙方協商收購事宜;
2、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轉讓;
3、訂立收購協議;
4、協議收購雙方履行收購協議,辦理股權轉讓過戶等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