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PE同時持有兩家擬上市公司5%~10%股份,且兩公司存在同業競爭,是否存在上市障礙
從法規層面,限制的是發行人與持股5%以上股東的同業競爭,而對於財務投資人投資同類上市企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並未明確規定。但是這種同業的投資對被投企業來講是有利益沖突的。所以理解是證監會考慮這個問題還是會個案分析,看這種持股同類企業對發行人的實際影響程度。 查看原帖>>
❷ 是否可以認定為同一實際控制人資產重組
如果是有證據證明是「一致行動人」,是否就可以認定為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然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如無相反證據,則應當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由此判斷,如無證據,甲乙一定為一致行動人,因此,我個人認為應該屬於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資產重組。
❸ 一個人可不可以做兩家不同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在中國內地的上市公司不可以 根據 主板及創業板首次上市管理辦法 之 人員獨立性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以前曾經有兩家上市公司的總經理是一人的情況,因為當時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現象非常普遍。但現在監管機構對「獨立性」有嚴格的要求,這種情況不太可能發生。如果一家公司在上市前任命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擔任總經理,肯定會被發審委否決。但兼任董事是有可能的,因為董事不需要像總經理那樣全職工作。
在國外,兼任兩家上市公司董事長的事情不少見,兼任CEO的事則很少聽說,喬布斯算是個例外,曾兼任蘋果和Pixar的CEO。Carlos Ghosn的情況更為特殊,雷諾是法國上市公司,日產是日本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