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是否交增值稅
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增值稅,不過並不是所有股權轉讓行為都要繳納增值稅,個人和個體戶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免徵增值稅。任何持股主體,轉讓未上市公司的股權都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只有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作為持股主體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時,才需要按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B. 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增值稅
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增值稅,需根據以下情形決定:
1、上市公司轉讓股權,交納增值稅;
2、非上市公司轉讓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
3、轉讓新三板企業股權屬於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暫不徵收增值稅;
4、個人轉讓上市公司免徵增值稅。
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如下:
1、訂立股份買賣合同,該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書面或口頭的;
2、提交香港公司股份轉讓文件,公司章程細則可要求股份轉讓須以契約的形式,但通常情況下股份轉讓的文書形式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署的文件;
3、登記。若公司章程細則規定了股份轉讓登記的事項,董事局則須遵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