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破產員工怎麼辦
法律分析: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需支付員工工資定費用。對於員工的工資,無論是公司已破產還是繼續發展,都是受到我國相關規定保護的。所以,員工不必擔心企業因破產而無法支付自己相應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Ⅱ 上市公司破產員工怎麼樣補償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破產員工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金以應發工資為計算基數,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Ⅲ 上市公司破產清算賠償順序
上市公司破產清算賠償順序如下:
1、清償優先權債權人的債務。包括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
2、清償國家機關、公共機構的債務。包括稅款、罰款等;
3、清償普通債權人的債務。包括各類合同債務、借款本息等;
4、清償股東的股權投資損失。在清償上述債務後,如剩餘清算資產,可按照股權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但是,如果公司破產清算後仍無法清償所有債務,股東的股權投資損失只能按照上述順序進行清償,股東無法優先得到清算資產。
上市公司破產清算賠償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破產申請:當上市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或滿足債權人的要求時,可以向法院遞交破產申請。法院會指定破產管理人對上市公司的債務和財產進行調查和管理;
2、財產清算:破產管理人會對上市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包括出售資產、清償債務等;
3、債權調查:破產管理李戚基人會對上市公司的債權進行調查,並確認債權人的證明文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債權;
4、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會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清償方案和分配方案。債權人可以就清償方案和分配方案提出異議;
5、賠償程序:如果有債權人提出賠償請求,破產管理人會對賠償請求進行調查,並確認賠償范圍和金額;
6、訴訟:如果債權人對清哪謹償方案、分配方案或賠償程序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7、清償和分配:破產管理人會按照債權人會議的決定,對清償和分配方案進行執行。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破產清算的過程比較復雜,具體的清償順序可能因各種情況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仔信定,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按照清償順序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Ⅳ 上市公司宣布旗下子公司破產需不需對員工作出工齡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45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破產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上市公司破產了,要怎麼安置員工
作為上市公司來講,如果要破產了,對於員工安置一般肯定會經過一些摸底排查或者說有一些初步方案的吧。
大體上可能會這樣安排,第一上市公司是否有其他的關聯公司,然後徵求員工意見,看是否可以把員工安置到新新的關聯公司,相關的薪資的福利待遇可以與原來保持一致,這樣平移過去,但是這些如果是涉及到關聯公司與上市公司不在一起,一個城市的可能涉及到合同的主體變更,也是要徵得員工同意的,如果員工不同意可能只能走其他的途徑。
那第2個就是員工自謀出路,如果有些員工可能有比較有能力的可以自己去找工作,那作為上市公司來講,也就是與員工去協商解除合同了。其實在破產的時候員工主動不主動,其實並沒有多大的一個關系了,就是後到後來如果所有的職工都沒法安置的話,也只能與員工寫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這里邊涉及到一個勞動經濟補償,基本上是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吧,然後這個工資的標準是員工上一年度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然後也要看公司的一個整體的破產清算的情況,如果可能清算還比較寬松的話,說不定還有一些人性化的操作。
另外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況是,如果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或者是一些集體股份的企業里邊的話,可能員工還可以選擇協議保留勞動合同,也就是員工每月領取生活費,然後幫員工找到繳納社保,直到員工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