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模式
一、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模式上市公司重整的大體思路分為兩種:保留主營業務、買殼上市。
(一) 保留主營業務模式
該種重整模式適用於那些主營業務良好,但由於規模擴張過快或者為第三方提供大量擔保而陷入債務的企業,如S*ST海納、*ST寶碩。該種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有許多共同點,可以通過獲取現金流的方式進行生產經營和償還債務。該模式可以參考下文的非上市公司重整模式,在此不作贅述。
(二) 買殼上市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採用該模式,採用第一種模式實現重整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所謂買殼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並且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過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
二、企業破產重整員工補償標准
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三、破產重整的公司在破產重整中會獲得哪些好處?
(一)破產重整是法庭內的重組,因此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受理了破產重整,所有的其他訴訟程序的執行都將中止,如欠債權人的錢可以暫時不還,甚至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也將不被執行;
(二)市場化特徵更突出,如破產重整提出方主體多元化,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可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的股東可在一定條件下提出重整申請,再如新破產法引進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重整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保障破產債權人的利益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三)重整措施多樣化,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重整程序允許的多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組再生的目的,如不僅可採取延期償還或減免債務的方式,還可採取無償轉讓股份,核減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將債權轉化為股份,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營業、資產等方法;
綜上所述可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及實踐,上市公司重整的大體思路分為兩種,分別是保留主營業務、買殼上市。
2.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存續分立
1、和大多數公司緊縮技術一樣,公司分立可以激發企業家的經營積極性。作為大公司的一部分,子公司通常患有「富貴綜合症」;母公司會在它處於危難之時趕來救援,從而不需要它釋放出所有的潛能。與此同時,作為大公司附庸的地位也會使子公司的雇員們感到壓抑。與其他幾種緊縮方式相比,分立對管理層的能力釋放作用非常明顯。2、上市公司在宣布實施公司分立計劃後,二級市場對此消息的反應一般較好,該公司的股價在消息宣布後會有一定幅度的上揚。這也反映出投資者對「主業清晰」(pure-play)公司的偏好。許多投資者對專注於某一行業發展的公司比較看好,因為這些公司的業務結構比較單純因而比較容易估算出其真實價值。從另一個角度看,這種偏好也反映出不少投資者對曾經非常紅火的大規模混合兼並行為非常反感。實質上,投資者越來越偏好於主業突出的公司也與股票二級市場效率低下有很大關系,信息傳遞的不充分性和不及時性使得投資者在評估擁有多種業務的上市公司的合理價值時遇到許多障礙。投資者希望重新認識被拆出資產的真實價值(這些子公司的市場價值要大大高於其帳面價值)。3、公司分立與資產剝離等緊縮方式相比有一個明顯的優點,即稅收優惠。公司分立對公司和股東都是免稅的,而資產剝離則可能帶來巨大的稅收負擔。公司在資產剝離中得到的任何收益都要納稅,如果這筆錢再以股利的形式發給股東,還要繼續納稅。這一點我將在下面重點討論。4、公司分立還能讓股東保留他在公司的股份。因此,公司在未來的任何發展都能使股東獲利。經驗數據表明,被放棄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在公司分立以後的幾年內通常會在業績上超過市場整體水平。如果子公司因為包含在企業集團內部而被低估了價值,或者市場預期在公司分立之後將出現收購報價,這種趨勢就更為明顯。5、在公司分立前先進行分拆上市也具有幾個額外的優點。首先,出售子公司的股票可以獲得現金。根據稅法,如果出售的股票低於總量的20%,母公司還可以得到免稅的好處。此外,出售子公司的股票能夠形成一個交易市場,這對於規模較大的公司分立活動具有重要意義。6、採用換股分立方法進行公司分立也能減輕股票價格的壓力。股東在交換他們的股票時具有選擇權,因此不太可能在交換後立即出售。在這種方法實施之前也可以先採用股份分拆上市的方法,它的優點是可以為子公司創造出一個交易價值,後者又能與公司價值進行比較,從而確定出交換比率。從母公司的角度看,這種做法還可以提高每股收益,因為它與股份回購在這方面的作用類似,減少了母公司流通股票的數量。7、分立有時也是一種反收購的手段。當一個公司的下屬子公司被收購方看中,收購方要收購整個企業時,母公司通過把該子公司分立出去就可以避免被整體收購的惡運。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 被借殼的公司,以前的業務怎麼辦是取消了還是仍然保留呢
被取消,一般借殼上市的公司,其目的往往不是要經營上市公司原有的業務,而是需要把自己的業務注入。借殼上市經典流程如下:
1、借殼公司與被借公司做資產置換 借殼公司將自己的資產置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資產不夠的部分向借殼公司定向增發股權。
2、借殼公司用換來的元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與元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置換大股東的股權。
3、這樣原股東退出上市公司,新股東進入並將自己的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草雞變鳳凰,借殼上市完成。
經典的借殼上市:國興地產借殼S藍石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