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要求
證券公司對財務總監任職的規定:
1、任職資格條件(知識和能力)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於五年。
企業財務管理是一個專業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大量業務需要運用專業知識進行判斷,沒有系統的財務、會計和審計知識是不可能完成這項工作的。除此之外,還必須掌握企業計劃、價值鏈管理、產品、人力資源等。
而在財務工作過程中,還會涉及到大量的經濟法律事務。這些都給CFO提出了新的要求,僅有財務專業知識是遠遠不能成為職業CFO的。除了是企業財務方面的綜合管理者,也像其它任何一個管理者一樣,必須具備綜合的管理能力。
(1)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披露擴展閱讀:
認證優勢:
國際標准——由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OSTA)引進,經劍橋大學國際考試委員會(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International Examinations,簡稱CIE)認證的財務管理(高級專業級)國際職業資格證書。
為企業決策層高級管理崗位的技能標准和規范操作提供了完整框架。學習的目的是使企業領導人明確崗位職能和工作流程及規范,從而提升一個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
實戰工作坊——劍橋大學對於企業管理方面有著舉世公認的研究成果,這套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認證體系標准被公認為克服了MBA課程知識化、理論化、體系化過多的不足,注重操作性和企業實際需要、注重能力訓練與培養。
訓練採取「實戰工作坊」式,導師與學員全程互動,帶領學員根據企業經營管理的職業崗位國際標准,結合自身企業工作實際,參與實戰訓練。
咨詢式培訓——課程學習過程中,導師將負責訓練學員財務管理實操能力,提升個人素質及管理手段和方法,探索企業財務管理的新途徑。
培訓體系完整、科學實用,在提高理論系統性的同時,更注重學員素質和實際管理技能的培養,在培訓設置上加入實踐教學和案例教學內容,學員經過培訓,能快速地適應企業的需要,並為企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實現了企業人才素質的提高。
2. 上市公司財務總監辭職向誰遞交報告
財務總監在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一般屬於高管職務,根據《公司法》的四十條的規定,財務總監的解聘一般由董事會行使相應的職權,這說的是主動解聘的情形,如果是財務總監主動辭職,則需要向董事會匯報,並履行相應的離職交接程序,如果是上市公司,還需通過公告的方式向股民進行詳細的披露。
3. 財務總監的刑事風險有哪些
我國刑法對涉及與財務總監職業性相關的刑事責任的罪名有: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妨礙清算罪,逃稅罪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總監涉及的罪名還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等。
4. 證監會什麼情況下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立案調查
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證監會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立案調查,一是隨機的對上市公司現場進行抽查,二是會派一些監管員在公司現場進行關注,風險跟蹤報。三是對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項目的專項檢查,這是由會計部發起的,四是由於受理到投訴舉報,然後發現上市公司存在財務造假之後,會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證監會存在的目的就是通過多種途徑發現並查處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
然後就是收到一些舉報投訴之後,因為證監會所要管理的公司數量龐大,是十分耗費人力物力的,如果能夠在公司內部得到一手的舉報消息的話,這是十分可靠且有力的一種對付財務造假的手段,順著舉報者提供的線索,基本上能夠精確的打擊這些財務造假問題。
5. 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的區別是什麼
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的區別是:董事會秘書是對外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對內負責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一、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的區別是什麼?
董事會秘書是對外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對內負責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負責。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CFO不等於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實質上是所有者委託的監督代表。財務總監協助決策層制定公司發展戰略,負責其職能領域內短期及長期的公司財務決策和戰略,對公司中長期目標的達成產生重要影響。具體負責公司財務方面的策略制定、執行及公司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根據公司發展的計劃完成年度財務預算,帶領財務團隊完成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引。
(一)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秘書工作職責。協助菙事長處理董事會日常工作,持續向董事、監事及公司高管提供、提醒並確保其了解監管機構有關公司運作的法規、政策及要求,協助董事及公司高管在行使職權時切實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負責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有關組織和准備工作,作會議記錄,保證會議決策符合法定程序,並掌握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信息披露工作,協調與投資者關系,增強公司透明度;參與組織資本市場融資;處理與監管部門、中介機構及有關部門和媒體的關系,營造公司規范運作的良好環境。
(二)各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充分認識董事會秘書在推動和確保公司規范運作方面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確保董事會秘書工作職責的完整性和履行職責的相對獨立性°董事會秘書可以分管與證券業務相關的其他工作,但屬於董事會秘書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能分割讓他人分管。
二、按職責要求選聘董事會秘書並給予公司高管職權
(一)董事會秘書是公司規范運作的執行者,是公司聯連資本市場的橋梁和紐帶,必須具有較高的素質。各上市公司在選聘董事會秘書時,除了應滿足「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充分考慮董事會秘書應具有公司規范運作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熟悉公司經營情況和行業狀況,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具有較強的公關能力和協調能力。
(二)各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股票上市規則》要求,明確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管人員,落實作為公司高管應享受的職權和待遇,這是確保董事會秘書完整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各上市公司應從現任高管或財務部中選任董事會秘書,現任董事會秘書不適合擔任公司高管的,可改任證券事務代表。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定我國的公司的內部和外部的經營管理的事項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公司企業的內部管理的限制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