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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合同是否必須公告

發布時間:2024-07-16 16:43:11

上市公司可以提供擔保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對上市有影響,擔保形成或有債務,大額事項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後果需要判斷。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❷ 香港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需要披露

香港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需要披露的。

根據《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不僅不承擔擔保責任,而且,也不存在承擔其他任何賠償(過錯)責任的問題。在此情況下,關於境外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問題,債權人就應當以更為謹慎的態度予以對待。

由於司法裁判機構對於境外上市公司是否適用《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的認定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若擔保人為境外上市公司,建議擔保權人,要求作為擔保人的境外上市公司就擔保事宜已通過內部決議機關決議進行公開披露。

香港上市公司擔保的介紹:

擔保權人應要求上市公司進行補充公告,根據行政法規及交易所規則的相關規定,在內部決議機關批准擔保後,上市公司有義務及時披露。其次,如果上市公司無法進行補充公告(或者補充公告存在實質性障礙)。

債權人即應當對先前所簽署的包括擔保合同(以及合作協議)在內的全套交易文件進行逐條審查,尤其應注意交易文件中有關擔保人承諾提供擔保已獲得內部決議且應當按照披露要求進行公告。

❸ 請問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須披露

你好復,上市公司需要披制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❹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只登記不公告違法嗎

二)上市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款對此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這是因為,我國《公司法》嚴格貫徹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權的標的,目的便在於貫徹資本三原則。因為一旦債務屆期而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公司可能因折價受償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從而動搖資本三原則。但事實上,質權的實行除了折價受償外,還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以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實行質權不會影響資本三原則的貫徹。當然,這樣做可能會引發內幕交易或操縱股價的問題,但也不能因噎廢食。總的來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似乎顯得慎重有餘而靈活不足。

(三)國有股的質押問題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基於此,以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為出質標的設定質權,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的規定,這個審批程序是通過備案制度實現的。具體來說,以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這個通知對國有股質押還有如下限制:1、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2、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3、以國有股質押所獲得的貸款資金,不得用於買賣股票等。

(四)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理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根據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能進行股份轉讓。並非如此,因為,這一條並沒有禁止股份在規定期間內的轉讓,只是轉讓後,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無法記載於股東名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確定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者可獲得股利分配的股東,如果股東名冊一直處於變動狀態,則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者可獲得股利分配的股東就無法確定。《公司法》的規定似乎沒有考慮上市公司股票集中託管、登記的事實。在證券集中託管、登記的體制下,股東名冊是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而非上市公司生成。但即使如此也不妨礙股份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只不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系統中股票持有人是變動不居的,而公司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是不變的,只有他們享有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或者領取股息的權利,但不能根據這個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的申請辦理質押,除非他們也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系統中登記的股票持有人。

(五)所有的上市流通股是否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

在現階段,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否應為其辦理質押登記呢?因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他們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的結果,從小處說,不利於物盡其用,也與同股同權的法律要求相背離;從大處說,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三、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中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關系問題

登記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但是登記本身並不是一個法律行為,它只是一個事實行為,是質押合同的履行行為,但這個事實並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基於一定的法律關系發生的。要想理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中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關系必須首先了解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律地位。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開立賬戶和證券託管為基礎的各項職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證券法》使用了「職能」一詞,而非「職責」。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具有權利的屬性是因為,《證券法》規定,證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前,應當全部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而且,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只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能夠辦理上市證券的登記與託管。另一方面,正是因為只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能夠辦理上市證券的登記與託管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其他相關服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就必須接受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有關服務申請,否則該申請人就喪失了接受服務的渠道,其合法權利將會受到限制甚至喪失,因此,辦理開戶、登記、託管並在此基礎上開展其他相關服務,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基於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職能的理解,就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來說,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及結算機構之間形成了一種具有法定性的委託關系。一方面,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接受出質人與質權人合法的登記申請,在這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受託人,受託事項是辦理質押登記;另一方面,在沒有法律對此委託關系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這種委託關系應適用合同法乃至民法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有了這樣的認識,對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界定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登記中各自的責任就有了比較明確的思路。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就可以很好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因為證券的無紙化以及證券的集中登記、託管,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保管質物的責任已不是質權人,而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履行其對證券登記資料的善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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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上市公司合同是否必須公告

上市公司發生大的事情必須公開,一些小的合同可以不公示。

❼ 上市公司收到合同糾紛律師函是否要公告

收到律師函不需要予以公告,不屬於信息披露的范圍。

❽ 上市公司擔保不公告是否有效

一、正面回答
上市公司履行了擔保決議程序,但是未對外公告,擔保對上市公司不發生效力。上市公司未就擔保事項發布公告,債權人僅依據上市公司向其提供的決議,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該等未進行信息披露的擔保構成違規擔保,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生效力,上市公司既不承擔擔保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分析詳情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採取了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同樣的監管思路,但實際司法審判領域中,法院和仲裁機構仍多以監管規則效力層級較低為由,認定未經上市公司決議、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仍有效。上市公司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可能被認定為保證或債務加入,若未履行上市公司決議和信息披露程序的,上市公司可主張免於承擔責任。
三、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定義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為控股子公司含全資子公司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和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之和。

❾ 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是簽合同後公告嗎

你好,更換會計師事務所肯定是要簽合同,以後才公告,如果還沒有簽合同就公告,那這個不確定的事情公告出來,就有能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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