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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督

發布時間:2024-06-26 16:55:58

⑴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審計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並設立專職部門或者指定內設部門負責對公司的重要營運行為、下屬公司管控、財務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規遵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上市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定期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實施情況,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審計意見。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第九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並設立專職部門或者指定內設部門負責對公司的重要營運行為、下屬公司管控、財務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規遵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上市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定期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實施情況,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審計意見。

第九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要求,披露環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貧等社會責任相關情況。

⑵ 證監會如何監管上市公司

1. 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 證券發行審批制度。證券發行上市監管的核心是發行決策權的歸屬。目前,我國對證券發行實行審批制。審批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時,不僅應當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並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條件,還應當要求發行人提交本次發行的證券發行申請。申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信息公開制度。制定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旨在通過完全公開、公平的制度,保護公眾投資者免受欺詐和非法操縱。
2. 所有國家都要求以強制性方式公開信息。 ①信息披露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價值判斷,防止信息濫用,監督經營管理,防止不正當競爭,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實性和及時性。 ③證券發行上市信息披露制度。證券發行信息和證券上市信息的披露。 ④ 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證券發行上市推薦制度。除了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追究法律責任外,證券監管部門還將推出持續信用監管和「冷處理」監管措施。
3. 對交易市場的監管。 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實時行情,並根據交易情況編制證券行情清單。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實時行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實時監測證券交易情況,報告異常交易情況。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督,並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報告重大異常交易情況。作為記錄。 」

⑶ 證監會查上市公司一般檢查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行為,加強對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的監督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

第五條 現場檢查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

(二)公司治理的合規性;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使股東權利或控制權的規范性;

(四)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合規性;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根據現場檢查內容,檢查人員可以採取全面檢查、專項檢查、現場走訪、列席會議、回訪檢查等方式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

⑷ 以上市公司為例,如何設置內部監督機構,如何分配職責許可權

1:在上市公司內部設立「三會制度」,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監事會就是一個內部監督機構,獨立於董事會,並對董事會及高管們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
2:公司職能部門中設立獨立於財務部門的「內審部門」,負責內部的審計工作,監督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規范性,有效性。

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科創企業股票、存托憑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後相關各方的行為,支持引導科技創新企業更好地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實施意見》、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對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科創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交易所根據《實施意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本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以上市規則為中心的科創板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在持續信息披露、股份減持、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創公司特點的具體實施規則。科創公司應當遵守交易所持續監管實施規則。

交易所應當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加強信息披露與二級市場交易監管聯動,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監管問詢,切實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督促科創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條科創公司應當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體系和監督機制,保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規范運作,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保障全體股東合法權利,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權益。第五條科創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行使權利,嚴格履行承諾,維持公司獨立性,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第六條科創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制定並執行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股東回報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東回報相關規則。第七條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科創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公司章程有關上述事項的規定,應當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科創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特別表決權安排的情況;特別表決權安排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交易所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科創公司的上市條件、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事項制定有關規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條科創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九條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配合科創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科創公司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第十條科創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已經泄密或確實難以保密的,科創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該信息。第十一條科創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投入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術人員任職及持股情況,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第十二條科創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科創公司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第十三條科創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相關信息有助於投資者決策,但不屬於依法應當披露信息的,可以自願披露。

科創公司自願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科創公司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並應當按照同一標准披露後續類似事件。

⑹ 監事會如何監督

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公司規范運作,應該做到以下三點:一要了解制度;二要掌握監督方式;三要熟悉監督重點。

一、制度概述

到目前為止,中國證券市場初步建立了以《證券法》為主體、相關法律制度為補充的

上市公司規范制度框架。據不完全統計,這些制度超過241個。包括五個層次,即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自治文件。

二、監督主要方式

根據《公司法》、證監會《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規定,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召開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出席股東大會;列席經理會議;提議召開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檢查公司財務資料;行使股東大會提案權;行使報告權;提議罷免權;代表公司權。

三、監督重點

重點一:公司獨立運作能力。上市公司必須獨立運作,與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人員、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上實現「五分開」。

重點二:公司治理結構。包括:控股股東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序;總經理的任免程序;兼任經理層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2;公正透明的績效評價標准和程序;健全內控機制;檢查公司財務等。

重點三:信息披露。包括:五個標准———真實,准確,完整,有效,及時;四個重點,即不得偽造利潤,對外擔保訴訟金額占凈資產10%以上及時公告,關聯交易不得遺漏,資產重組不得隱瞞,持股超過50%的子公司行為視同上市公司行為予以披露,公開承諾未實現時要及時披露,不得以新聞報道代替公開披露,不得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信息披露等。

重點四:募集資金使用。

1.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承諾投入使用,改變投向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因特殊原因需用募集資金收購控股股東資產的,應履行法定程序。

2.募集資金不得借於大股東挪用,不得用於委託理財和炒作股票。

重點五: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1.不得為控股股東墊支工資、福利等,嚴格限制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的經營性資金。

2.不得拆借資金給控股股東使用;不得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不得委託控股股東進行投資;不得代控股股東償還債務。

3.董事會應制定措施解決歷史形成的資金佔用,保證違規資金佔用量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4.關聯方原則上應當以現金償還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擬用非現金資產償還的,用於抵償的資產必須屬於上市公司同一業務體系,並有利於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和核心競爭力。

重點六: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1.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持股50%以下的子公司、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不得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單位提供擔保;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

2.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對外擔保情況應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制定措施解決歷史形成的違規擔保及對外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重點七: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

重點八:上市公司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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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徵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注「SS」: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的股份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該類情形的,各審核主體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向同級商務部門徵求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商同級商務部門按《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4〕1號)確定的原則制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

(一)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

(二)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三)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

(五)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范圍的事項。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九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應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規范操作,按照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關聯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

⑼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股票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後相關各方的行為,支持引導創新型中小企業更好地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相關規定,對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中國證監會根據北交所以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為主的特點和市場運行情況,適時完善相關具體制度安排。第三條北交所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本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以上市規則為中心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在公司治理、持續信息披露、股份減持、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重大資產重組、退市等方面制定具體實施規則。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北交所持續監管實施規則。

北交所應當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加強信息披露與二級市場交易監管聯動,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監管問詢,切實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增強公眾公司意識,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體系和監督機制,保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規范運作,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明確糾紛解決機制,保障全體股東合法權利,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權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行使權利,嚴格履行承諾,維持公司獨立性,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第五條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選任、履職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北交所的有關規定。第六條鼓勵上市公司根據需要設立審計、戰略、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構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當為會計專業人士。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股東回報政策並嚴格執行。北交所可以制定股東回報相關規則。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完善募集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變更和持續披露等具體規則由北交所制定。第九條上市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特別表決權安排的情況;特別表決權安排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

北交所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公司的上市條件、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事項制定有關規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事項,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並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董事長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承擔首要責任,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辦理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第十一條上市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當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或者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已經泄密或者確實難以保密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該信息。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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