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流程是什麼
企業因市場變動,經營不善,股權變動,資金不足等問題常常會讓企業或公司入不敷出,造成破產的狀況。在中國企業法條例中,有股份制企業和非股份制企業,那麼作為股份制企業的一種, 上市公司 的的 申請破產 流程也比較特殊。我們下面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流程是什麼 一、破產宣告 由申請破產的 公司法 人先向當地法院提出老鬧破產申請,經當地法院受理以及審查認定後,宣告 債務人 破產。意味著法院對破產宣告條件進行審查,作出破產宣告的法律裁定,以便進行 清算 程序及其他後續有關事項。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程序開始,但程序沒有進入到實質化階段。破產宣告才是整個破產程序的實質性開始,且在開始之後,不會再進行破產程序的終止或對 債權人 債務人的回復。 《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產清算 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侍讓罩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發布破產公告以及債權申報 當地法院宣布 公司破產 時應當公開進行。也就是說不論案件的受理是否公開,但是其公告的宣布必須公開。且債務人與債權人是否到庭不影響法律裁定的效益。 破產公告按照規定應當發布在專門刊物上或者通過報紙,網路等其他媒體公之於眾。在法院發布的破產公告中必須加蓋受理法院的公章以示法律效力。 債權滑升申報是指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後的第一個或第三個工作日起的一個月過三個月內(根據條件不同進行時間安排),向法院呈報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序。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用於公司破產後債權人權利的維護。未按規定時間申報或未申報的視作放棄該項權利。 三、清算 法院可以要求破產企業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委託專門的人員或者機構成立清算小組,用於全面接管企業以及企業破產期間財產的保管、估價、清理、變賣、處理和分配。清算小組由法院統一指揮的領導。 四、 破產財產 以及債權的界定 企業在 宣布破產 後,將破產人的的所有財產進行統一管理,以便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在破產期間破產人的全部財產歸管理人所有,可用於破產支配。 破產債權指破產企業可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公司在申請破產後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破產人的財產情況以及債權人的意願及時補償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五、召開 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是指有破產公司的所有債權人組成的會議。商量和通過破產財產的合理分配方案以及其之間的和解協議。債權人會議的組織有利於破產程序的有序進行,也有利於公平的維護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六、促成和解 和解是指申請破產債務人為了挽救企業,預防企業破產以及避免破產清算的方式。主要通過債權人與個債務人的溝通,達成破產債務的延期,分期等方式付清或者免除部分債權人的債務。當債務人與個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後需通知當地的法院,並由法院發布公告,即產生法律效益。 七、破產財產的處理以及分配 經以上兩個環節後,清算人將與債權人擬定的破產財產的處理分配方案交由受理法院進行裁定,經裁定通過後開始執行。該過程標志著企業破產程序中的清算環節的完成。 八、破產程序終結 當法院裁定如下情況有其中之一時即可宣布破產程序終結。 1、債務人可以履行達成的和解協議。 2、破產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破產所需的費用。 3、破產財產分配完成。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申請破產的主要流程。
② 上市公司破產流程
法律分析:公司申請破產的程序如下:1、公司出現可以申請破產的情形,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2、人民法院通知債務人;3、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4、如裁定受理,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③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流程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公司的基本情況,如公司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情況及股權比例情況,破產企業注冊資本情況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情況:破產企業財務人員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及帳冊保存情況,帳目記錄情況,財務審批情況,如負責人、支出程序等,財務帳冊及原始憑證的真實和完整情況。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法院裁定後執行;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後三日內製作分配表;清算組執行分配方案,並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未領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製作一份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破產清算組的成立情況;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企業破產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決的問題。
8、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