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教唆、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編制或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申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誠信狀況、財務顧問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作出差異化的、公開透明的監管制度安排,有條件地減少審核內容和環節。第九條鼓勵依法設立的並購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投資機構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第二章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② 重大資產重組是指哪些事項
一、重大資產重組是指哪些事項?
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⑴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⑵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⑶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從實際看來,重大資產重組最常見的資產交易行為,就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股權,即《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資產重組的作用
在我國上市公司當中國有控股企業占絕大部分,從這些從國有企業轉制而來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除普遍存在產權主體塑造不徹底、股權結構不合理、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問題以外,還肩負著優先安置下崗職工等不少社會目標,使得國有企業的目標多元化。因此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除了具有西方發達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兼並重組的一般功能目標以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功能目標,這些功能目標一部分來自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是企業主動行為的後果,而另一部分則是社會賦予國有企業的特殊目標要求,即在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功能目標體系中,既有為了企業利潤最大化而進行兼並重組的一般功能,又有國有資產戰略調整等社會功能,還有企業自身發展要求和國家社會目標相一致的產業結構調整等功能。
1、資產重組對公司治理的改善功能
由於我國上市公司多從國有企業轉制過來,國有股權一股獨大,導致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通過「股權轉讓」等資產重組方式,可改善公司股權結構。
2、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產業結構調整功能
我國上市公司集中於傳統產業,產業間的組織程度較低,重復建設和重復投資嚴重,因此可以通過股權轉讓、並購、資產剝離,實現上市公司的產業轉移。
資產重組這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需要公司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結構等這些都重新進行調整,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重大資產重組其實就是比較常見的資產交易的一種行為。資產重組可以選擇的方法包括股權轉讓,資產剝離,或者說是並購,重大資產重組肯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延伸閱讀:
資產重組有哪些原則
債務重組協議文本
什麼是企業改制重組,方式有哪些
③ 投資者咨詢,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公司因最近兩年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是否會被暫停上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規定,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導致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的,本所有權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因上述原因公司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繼續為負值,本所有權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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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在
我國目前的股票的票面面值都是1塊(紫金礦業例外,是0.1塊)
也就是說凈資產低於1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