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茅台再被舉報,涉與習酒同業競爭,這究竟是樹大招風還是自我維權
繼捐贈事項被中小股東質疑後,貴州茅台和習酒公司遭遇同業競爭質疑而再次被同一個人股東實名舉報。這也是短短半年內,該股東兩次實名舉報茅台。
“茅台集團違反中國證監會禁止同業競爭的相關法規,茅台集團作為貴州茅台控股股東,違背上市承諾,違反《公司法》、《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禁止同業競爭相關法規,明目張膽大搞同業競爭,嚴重侵害了上市公司中小公眾股東的利益。請國家信訪辦明查事實,追究責任,及時制止。“該個人股東稱。茅台在回復函中稱,控股股東於2019年5月成立營銷公司。在符合雙方利益且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 提下,營銷公司會銷售部分本公司產品。控股股東遵守其在本公司上市時所作承諾,上述交易銷售價格與其他非關聯經銷商的購貨價格相同或定價原則相同,且遵循不超過本公司2018年末凈資產金額5%的標准,不會因上述交易而與本公司形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亦不會因上述交易而損害本公司和中小股東的權益。茅台集團銷售本公司產品,將補足本公司現有營銷體系短板,有效提升品牌影響力,增強應對市場波動、熨平經濟周期的能力,助力本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B. 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法律分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主體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