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貪污挪用公司財物是什麼犯罪
現實中一般人在面對那些有權之人將公家的財物私自歸為自己所有的行為除了表示抵觸以外可能會難以區分性質很類似的挪用公款和貪污的犯罪種類,其實某些涉及到公款的職務就容易出現這兩種犯罪 而二者的區別就是官員所得的利益最後的處理問題上。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會危害性的兩種犯罪。這兩種犯罪對犯罪客體,即公共財產權的侵犯程度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在一般場合,兩者的界限是容易劃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產生了非法佔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發生混淆,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准,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准,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