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有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的案例研究
關於國有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的案例研究
引導語:我國的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嘗試起始於1999年,粵美的管理層通過受讓法人股,成功收購上市公司。下面是我為你帶來的關於國有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的案例研究,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的早期發展
2001年以後,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開始增多,隨著2002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出台,管理層收購成為一大熱點,被作為經理層激勵、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手段,引起各方的關注。
一方面,實施MBO是實現國有資本戰略性退出,優化企業治理結構的一劑良葯;同時也是解決由於歷史原因導致的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模糊問題、實現企業所有權向真正的所有者回歸的一條捷徑。另一方面,不少人對MBO的實施動機、定價標准、融資方式等諸多問題提出種種質疑,認為在相關法規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規范的情況下,MBO隱患太多,極有可能產生國有資產流失、損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等種種弊端。2003年3月,財政部向原國家經貿委企業司發函,建議暫停對MBO的審批。同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對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管理層收購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由此,如火如荼的MBO浪潮開始走向低潮。
二、中國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的典型模式
(一)關聯股東共同收購
關聯股東共同收購最典型的案例及美的(美的集團,SZ000333)的管理層收購。參與美的管理層收購的兩家公司開聯和美托,具有關聯關系,前者的主要股東是董事長的兒子何劍鋒,後者則是董事長何享健本人。由於2001年中國證監會還沒有對收購中「一致行動人」作出規定,兩個公司通過分別收購美的的部分股份,順利獲得了控制權。同時,也順利規避了「要約收購」的義務。
這種模式還可能出現一些不同情況,例如管理層分別成立兩家公司共同收購,典型的如深方大(方大集團,SZ000055)的管理層收購,由於目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一致行動人」的界定比較模糊,管理層在實施收購、獲得控
股權的同時迴避「要約收購」義務。
隨著《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於一致行動人的界定逐步完善,美的模式已不是一個可行的路徑。
(二)間接收購
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權轉讓必須經過財政部審批,程序較為復雜、所需時間較長,而未上市的國有資產轉讓相對來說則要容易一些。因此,通過直接收購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實施間接收購,是管理層收購的一種重要途徑,比較典型的有鄂爾多斯(鄂爾多斯,SH600295)管理層收購。管理層和職工共同出資成立的東民公司,通過收購上市公司鄂爾多斯的第一大股東鄂爾多斯集團,間接成為鄂爾多斯的控股股東。同樣的案例還有宇通客車(宇通客車,SH600066)、寧波富邦(寧波富邦,SH600768)等。
2010年以來的國有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案例並不多,包括2012年的大連國際(SZ000881)、2014年的山東如意(SZ002195)和2016年的東貝B股(SH900956),上述案例無一例外均採取了間接收購的模式。
(三)形式上無關聯的法人聯合收購
在管理層暫時無力實施獲得絕對控股權的收購時,還可能利用一家形式上無關聯關系的法人共同參與管理層收購,從而獲得相對較高的控股地位,宇通客車(宇通客車,SH600066)的管理層收購就是一例。2002年6月,鄭州市國資局將上市公司宇通客車的大股東宇通集團的89.8%的股份轉讓給管理層出資成立的上海宇通,10.2%的股份轉讓給河南建業公司。上海宇通利用對宇通集團的控股,聯合河南建業成功收購了上市公司宇通客車。寧波富邦(寧波富邦,SH600768)的管理層收購也屬於這種模式,兩個形式上無關聯關系的公司寧波富邦、上海城開聯合收購上市公司第一、第二大股東股份,共持有上市公司43.7%的股份,由於這兩家公司沒有形式上的關聯關系,並不構成關聯交易,可以避免要約收購。同時,這種模式的管理層收購還可以再管理層資金不足的情況下,藉助另一家形式上無關聯的法人,成功實施收購,其實質是管理層利用外部權益資本融資。
(四)參與發起,逐步收購
深方大(方大集團,SZ000055)、洞庭水殖(大湖股份,SH600257)的管理層收購頗具特色,在公司上市之初,管理層就通過成立另一家「殼公司」,參與上市公司發起設立,由於資金較少,參股份額有限,並不是公司控股股東。在以後的經營中,管理層通過「殼公司」的資本運作,增加在上市公司股份,逐步實現對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收購。深方大1995年成立之初,董事長熊建明就通過個人持股98%,在香港成立集康公司,參與深方大的發起設立,並成為其第二大股東。在2001年又個人持股85%成立邦林公司,和其他中、高層管理人員成立的時利和公司共同收購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全部股份,實施了管理層收購。以權益計,熊健明個人對深方大的持股比例在20%以上,成為實際控股股東。在洞庭水殖的管理層收購中,管理層發起成立的泓鑫公司從一開始就參與上市公司的發起設立,並持有股份12.84%。2002年9月,泓鑫公司進一步收購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17.07%股份,合計持有上市公司29.91%股份,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
(五)收購非控股法人股東股份,實現間接收購
上市公司管理層欲實施管理層收購,但是公司控股股東又不願意出讓股份,此時,管理層通過收購其他法人股東股份的方式,實施間接收購。這種方式有點類似於西方國家流行的「敵意收購」,但由於收購者作為目標公司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又不同於「敵意收購」。目前,佛塑股份、特變電工的管理層收購是以這種方式進行。佛塑股份(佛塑科技,SZ000973)的管理層收購中,管理層成立的富碩公司通過受讓上市公司第二大股東的股份,成為第二大股東;特變電工(特變電工,SH600089)的管理層分別收購第一、五、八大股東4.93%、4.93%、1.59%股份,共持有上市公司11.46%股份,成為第二大股東。早期的這種模式下的管理層收購雖然並不徹底,管理層並沒有獲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但是管理者的身份已經發生重要改變,由純粹的「管理者」變成了「重要股東」,從而改變了公司原有的治理結構,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重要影響。
收購非控股法人股東股份進行間接收購在近年來又出現了新的案例,在這兩個案例中,管理層均獲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權。2014年的山東如意(SZ002195)管理層收購案例,公司董事長控制的如意科技原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毛紡集團24.46%的股份,通過收購中億集團持有的毛紡集團27.55%的股份,合計持有毛
紡集團52.01%股份,超過了東方資產持有的毛紡集團31.86%的股權比例,成為毛紡集團的控股股東並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6年的東貝B股(SH900956)管理層收購案例中,公司管理層控制的冷機實業原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東貝集團9.26%的股份,通過收購洛克電氣持有的東貝集團39.14%的股權,冷機實業將合計持有東貝集團48.41%的股權,並通過與持有東貝集團5.51%股份的埃博科技簽署《股權委託管理協議》,合計控制東貝集團53.92%股權,超過東方資產的43.81%的持股比例,成為東貝集團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
三、中國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的資金來源
(一)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融資情況
(二)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融資的`特徵
1、從公開披露信息看,早期管理層收購資金大部分來自管理層自籌資金 從交易情況看,早期的管理層為收購成立的新公司注冊資本都比較高,其中,洞庭水殖、特變電工、勝利股份、鄂爾多斯、宇通客車等5家公司的注冊資本均高於收購所需資金。並且,管理層在這些收購平台公司中所佔權益比例高,只有洞庭水殖的受讓方有20%權益屬於外來機構投資者融資。由於這些收購平台公司都是新成立,注冊資本較好地反應了內部現金流,據此可以判斷中國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收購的資金大部分來源於管理層自籌。
2、個人融資是管理層收購資金的重要來源
然而,管理層用於成立平台公司的資金大部分來自個人融資。中國管理層收入水平相對較低,因此合理的推測是管理層收購的資金大量來源於個人借款,例如向親朋好友借款,用個人資產向銀行作抵押貸款、以個人信譽向其他企業融資等,個人融資成為管理層收購資金的重要來源。佛塑股份再管理層收購的公告中,明確披露了所需資金由管理層自行通過借款、貸款解決。
3、外部權益資本較少參與管理層收購
在典型的管理層收購中,收購資金除了依靠大量的借貸以外,還可以通過吸收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等權益資本形式,共同參與管理層收購。在上述案例中,只有較少案例利用了外部機構投資者的權益資本,其他收購活動全部依靠管理層自籌資金入股解決。
4、股權質押成為管理層收購再融資的重要手段
在已經完成管理層收購後,一些注冊資本低於收購資金的受讓人都進行了股權質押融資,如美的集團、方大集團和最新的東貝B股案例。先通過銀行或者其他機構借款進行管理層收購,收購完成後再進行股權質押將上述借款還清,雖然本質上是一種「以新債還舊債」的行為,但是能夠讓管理層收購的資金來源多了一條可行的路徑。
5、分期付款具有賣方融資的性質
分期付款作為一種融資技巧,被應用到管理層收購中。如佛塑股份管理層收購中,收購平台富碩公司通過分期付款方式,解決收購資金不足的問題。通過與原第二大股東協商,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後,支付首期轉讓款,恰好略等於富碩公司的注冊資本,而承諾在股權過戶時支付餘款13,764萬元,另外在一年內付清剩餘的16,457.198萬元。通過分期付款,實施管理層收購的富碩公司得到了賣方16,457.198萬元的1年期融資。
四、近年來國有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相關案例
(一)2012年大連國際MBO
1、收購的基本情況
本次管理層收購的收購方為大連翰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博投資」),是大連國際董監高為主出資組建的有限公司,管理層合計持有翰博投資61.60%股權。本次收購為翰博投資受讓億達投資持有的國合集團30%股權,轉讓後,翰博投資持有國合集團53%的股權,並通過國合集團間接持有大連過18.38%股權。
本次收購前上市公司的控制關系結構圖為:
本次收購完成後控制權關系結構圖為:
2、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
轉讓協議當事人:億達投資(出讓方)和翰博投資(受讓方);
協議簽署日期:2012年8月21日;
轉讓的股權及比例:億達投資持有的國合集團30%股權;
股權轉讓的價款:人民幣17,000萬元;
付款安排:翰博投資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億達投資支付80%的股權轉讓價款(即人民幣13,600萬元);並在股權過戶登記變更完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剩餘20%的股權轉讓價款(即人民幣3,400萬元);
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股權轉讓協議經大連國際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3、收購資金來源
上述收購資金來源於翰博投資的自有資金1,500萬元、股東借款3,500萬元及銀行貸款12,000萬元。根據翰博投資與中國農業銀行大連軟東支行簽訂的貸款意向書,中國農業銀行大連軟東支行將為翰博投資提供12,000萬元的信貸資金用於本次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翰博投資各股東承諾,如出現上述資金不足以支付本次股權轉讓全部價款的情形,各股東將按出資比例向翰博投資提供剩餘股權轉讓款。翰博投資聲明,本次受讓國合集團30%股權所需資金未直接或者間接來源於大連國際,也沒有與大連國際進行資產置換或者其他交易獲取資金。
4、本次收購的定價
本次收購中,翰博投資以17,000萬元收購了億達投資持有的國合集團30%的股權。本次收購完成後,翰博投資將持有國合集團53%的股權,其通過國合集團間接持有了大連國際56,772,782份股權,佔大連國際股本總額的18.38%。
本次收購價格是以評估機構出具的《大連翰博投資有限公司擬收購中國大連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股權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元正評報字[2012]第086號)為基礎確定的。根據該評估報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國合集團30%股權的價值為18,242.62萬元。根據交易雙方意願,經協商,翰博投資和億達投資以評估價值為基礎進行了友好協商,最終確定本次收購價格為17,000萬元。
元正評估在對國合集團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時,評估假設及評估方法合理,評估結果真實反映了國合集團股權的價值,不存在明顯低估情況。其中對國合集團
擁有的大連國際股權的評估值為48,881.29萬元,該評估值與大連國際評估報告中上市公司全部股東權益評估值的18.38%一致,且略高於該部分股權按照2011年12月30日和2012年7月13日收盤價計算的價值。如以該評估值作為大連國際股票市值,則相對於大連國際2011年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每股收益,市盈率為17.22倍,與行業可比公司的平均市盈率17.54接近,因此該評估值不存在明顯低估大連國際股權價值的問題。
B. 17 | 一股獨大:關聯交易背後的真實動機
這一講開始,先給你看一個數據:2012—2016年間,我國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平均持股比例是34.3%。跟美國的上市公司比起來,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則相對集中,並且通常存在控制性股東。
早期的會計研究認為大股東是造福企業和小股東的。會計學者弗里曼和他的夥伴曾經提出「支撐」(propping)概念,認為大股東就像「大家長」一樣,會給企業帶來資源,並且在企業陷入困境時挺身而出,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但是,大股東們真的如此無私嗎?
事實上,越來越多的案例告訴我們,大股東的付出,是有其他所圖的。「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下,大股東無疑對公司有極大的支配權和話語權。相比之下,中小股東處在弱勢,通常不參與公司管理,只能通過高管和大股東透露的信息了解公司的運作情況。
財務高手在分析「一股獨大」企業的財務情況時,會特別關注大股東的行為,尤其看大股東有沒有通過關聯交易侵佔小股東利益。
什麼關聯交易呢,簡單說,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比如甲方被乙方控制,那麼甲乙雙方之間的交易就叫關聯交易。又或者是,甲乙兩方都受丙方控制,那麼甲乙雙方的交易也算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本質是一種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方式,就好比熟人之間的交易,因為比較了解,所以溝通和交易成本都很低。但是有時候,關聯交易也會被大股東利用,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大股東「支撐」上市公司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長征機床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機床製造廠,1995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時股票簡稱「川長征A」)。不過當時機械行業不景氣, 所以川長征上市以後經營業績每況愈下,1997年虧損達到2010萬元。
1998 年, 長征機床收購了托普科技發展公司 (托普發展) 旗下的托普軟體。之後,托普發展又反過來購買了長征機床48.37%的股份, 搖身一變成為了川長征的第一大股東。完成這一系列重組動作之後,「長征機床」正式更名為「托普軟體「 。
托普發展作為大股東控制了托普軟體這家上市公司的第二年,托普軟體就以火箭般的速度扭虧為盈,1998年實現凈利潤2936 萬元, 1999 年更是達到5751 萬元。我們知道,公司為了提升利潤進行的任何業務調整,都需要一段時間才會見效,托普軟體是如何實現立竿見影的業績大幅提升呢?
背後的推手就是大股東托普發展。托普發展為了提升托普軟體的業績,可以說是傾盡全力, 通過三種方式給托普軟體「製造」了大量收入和利潤。
第一種方法,是把托普發展最賺錢的業務都納入托普軟體的核算范圍, 快速提升報表業績。此外還採用股權轉讓方式, 將利潤較高的子公司出售給托普軟體。比如1998年,托普發展就把自己旗下一家公司53.85%的股權出售給托普軟體,而這家公司在納入托普軟體的報表之後,所創造的利潤佔到托普軟體1998年凈利潤的22.84%。
第二種方法,是把托普軟體的閑置資產高價賣出。閑置資產不能為公司創造收益, 還要每期計提折舊, 減少公司利潤, 托普軟體把這些閑置資產高價出售給了大股東托普發展的關聯企業。這樣,托普軟體不但能通過高價出售資產大賺一筆,而且以後利潤也不再受資產折舊影響了。1998 年, 托普軟體向大股東的一家關聯企業出售了部份閑置設備和空閑廠房, 獲得收益835萬元。同時, 由於該項資產的處置,托普軟體每年可減少折舊400 萬元以上。
第三種方法,是讓托普軟體短期投融資大股東托普發展控制的企業,以獲得投資收益。1998 年9 月, 托普軟體投資了一家關聯方企業,投資期限10 個月, 托普軟體從這筆投資取得1419 萬元的收益,投資年回報率為20%。
上面這些操作,讓托普軟體的業績快速提升,並成為資本市場備受追捧的績優軟體股。大股東如此支持托普軟體的目的是什麼?真的只是單純的想做好一家上市公司,提升投資收益,或是為小股東利益考慮嗎?
事實剛好相反,托普發展的目的其實是為了自己的私利,掏空這家上市公司。為什麼這么說?我給你講講後來發生了什麼。
大股東「掏空」和關聯交易
托普軟體趁著業績提升,2000年在資本市場進行了再次融資。好景不長,資本市場對托普軟體的熱度還未消減,2002 年開始公司的業績就開始下滑,。2005 年12 月31 日, 托普軟體股票成為滬深A 股中唯一一隻股價低於1 元的股票。
發生了什麼呢?
原來,大股東把托普軟體這家上市公司從瘦養肥,是為了用這家公司在資本市場圈錢,之後再把這家公司的錢和其他資源轉入自己的腰包。財務上,這波操作叫大股東「掏空」,也叫「隧道效應」。
托普發展是通過什麼途徑掏空托普軟體的呢?會計學者們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結論是:關聯交易是大股東侵佔小股東利益的重要途徑。
剛才我們說了,關聯交易本質上是一種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方式。就好像朋友之間的合作,因為相互了解、彼此信任,所以容易達成一致。而且出現問題的時候,也相對容易協調解決。但是,關聯交易也可能變質,成為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工具。
那麼托普發展是如何通過關聯交易侵佔托普軟體的利益呢?
第一種方式,是通過大量關聯交易將托普軟體的資金和利益向大股東的關聯方轉移。托普軟體在2000年完成再融資後,將募集資金中的5.58億元投給了關聯方,從關聯方購買軟體。托普軟體為這些交易支付了高額溢價,實際上變相把資金轉給了大股東的關聯企業。
第二種方式是大股東佔用托普軟體大量資金。佔用資金通常有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
大股東直接從上市公司拿走各種財產物資, 就是直接佔用, 體現在財務報表上, 就是上市公司賬上會產生大量的其他應收款,而欠款方就是大股東本身或是它所控制的企業。如果這個金額逐年在增加或者比同行業企業公司高很多,就需要特別警惕。
再看間接佔用資金的方法,比如,讓托普軟體為大股東的關聯公司提供貸款擔保。因為上市公司被認為是信用較高的公司群體,所以用上市公司進行擔保更容易獲得貸款,但是一旦貸款還不上,最後往往就變成了擔保方,也就是托普軟體的真實負債。托普軟體2004 年年報披露, 截至2004 年6 月30 日, 托普軟體為17 家關聯方公司的101 筆銀行借款提供擔保, 由於關聯方公司未按時歸還銀行借款,法院判決由托普軟體承擔連帶責任,這個金額高達14多億元。
你看, 「掏空」行為對企業的中小股東、債權者會帶來嚴重的經濟後果。這些企業的財務質量更差,風險更高。
托普發展作為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並不是個案,雷士照明、春蘭股份、紫鑫葯業….都有過相似的做法。
所以,大股東短期的付出,支持和提升上市公司業績並不是最終目的,他們支持這些公司是希望公司繼續生存以保留未來實施掏空的機會,他們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自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治理的作用
那企業有沒有什麼辦法防止被大股東掏空呢?
會計學者們從公司治理的角度進行了大量研究。結果發現,有兩種方法比較有效:
第一種,如果能在股權分配時,保證有兩個以上的大股東享受控制權。各大股東之間互相牽制、互相監督, 任何一個大股東都無法單獨控制企業的決策,就能很好地抑制大股東的掏空行為。
第二種,引入機構投資者角色。我們都知道公司的股東有兩大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一般來說,機構投資者每天都在研究這些企業,進行投資。所以他們就能很好得利用他們的專業優勢,監督上市公司管理層的經營運作,參與公司治理,使上市公司的經營更加規范化、有效化,這樣,就能減少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的機會。
總結
在分析「一股獨大」企業的財務情況時,需要特別關注大股東的角色和行為。特別是看大股東有沒有通過關聯交易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
課後思考
「一股獨大」的企業,容易出現大股東掏空的行為。反過來,股權分散的企業,也就是說,有眾多中小股東的企業也容易出現問題,請你分析下會出現什麼問題呢?
歡迎你給我留言,我們下節課再見。
C. 找幾個論文題目,關於內部控制的
論內部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關系
公司治理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
內部控制與會計信息質量
淺析企業內部控制及其內部審計
探析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問題
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思考
有關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評價與信息披露
D.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是資本市場的基石,也是資本市場穩健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那麼,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概況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持續向市場披露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上市公司從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所產生的一個最基本義務。投資者通過閱讀公司披露的文件,可以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並作出投資選擇。充分、及時而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夠防止證券市場的欺詐和不公平的現象,增強投資者信心。在法制健全的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市場監管者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必須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否則將面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處罰。
綜觀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都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情形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主要包括如下種類:
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分類
(一)信息披露不真實、准確、完整
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原則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則。真實性要求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須與客觀發生的事實相一致,發行人要確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准確性原則要求所披露信息能夠准確表達其含義,不得使用廣告性、恭維性的語句;完整性原則又可稱作充分性原則,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數量上和性質上能夠保證投資者形成足夠的投資判斷意識。
1、相關法規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根據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經典案例
(1)欣泰電氣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外部借款或者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欣泰電氣披露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2)欣泰電器重大遺漏
回查證監會[2016]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丹東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劉明勝等18名責任人員),欣泰電器違法事實為: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佔用欣泰電氣6,388萬元。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即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最終,證監會對欣泰電器及公司董事長、總會計師等人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上述行為分別做出責令改正、警告和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時
1、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根據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及時性原則,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遲披露,不得有意選擇披露時點強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實際上的不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六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2、典型案例
內蒙發展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情況發生變化的事實
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慧偉業)持有內蒙發展12.43%股份,為內蒙發展的第一大股東。合慧偉業的法定代表人為馬雅。馬雅和其丈夫趙偉分別持有合慧偉業50%的股權。自2013年10月8日起,馬雅和趙偉通過與上海靈獅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乙方,授權代錶王某釗)簽訂了投融資服務協議,與王某釗簽訂《個人借款合同》、《股權轉讓協議》等行為,將兩人所持有的內蒙發展第一大股東合慧偉業100%股權出讓給王某釗,但是內蒙發展並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這一事實。
內蒙發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2016年6月30日,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內蒙發展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和處以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趙偉、馬雅作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信息披露不公平
1、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根據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根據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則進行信息披露,不得實行差別對待政策,不得有選擇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對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
2、經典案例
2016年7月21日,深圳證監局出具關於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管關注函,認為公司提交的《關於提請查處鉅盛華及其控制的相關資管計劃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信息發布不規范,即未按規定健全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機制,導致相關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提前公布。對此,深圳證監局對公司提出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梳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完善信息披露內部管理制度的監管要求。
與此同時,公司於7月21日收到深圳證劵交易所公司監管部的監管函,監管函認為根據萬科於7月20日披露的《報告》,公司確於7月18日和19日通過電子郵件、現場提交和郵寄快件等方式,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提交了《報告》,但是公司於19日向指定媒體透露了《報告》的全文這一未公開重大信息。萬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採取發出監管函、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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