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
1、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
2、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3、收購上市公司是否須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2.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條件如何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條件包括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買進或賣出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購規則的約束等。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八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條
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 企業並購的關鍵要素有哪些
成都yyseoer顧問認為企業並購的關鍵要素有以下方面:
首先要考慮我為什麼要做這個並購?
第二個重要因素,就是要看管理團隊能不能很好地配合?
第三,就是在並購過程當中要關注文化差異。
中國企業進行海外並購也應該學習跨國公司循序漸進的方式:
不控制、主導這個企業,而是先做一個「內部觀察者」。
4. 一下企業並購需要遵循哪些原則
一、企業並購需要遵循哪些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
企業並購引起的直接結果是目標企業法人地位的消失或控制權的改變,因而需要對目標企業的各種要素進行重新安排,以體現並購方的並購意圖、經營思想和戰略目標。但這一切不能僅從理想願望出發,因為企業行為要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並購整合的操作也要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
(二)實效性原則
整合要以收到實際效果為基本准則,即在資產、財務和人員等要素整合的過程中要堅持效益最大化目標,不論採取什麼方式和手段,都應該保證能獲得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的實際效果,而這些實際效果可以表現為整合後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企業內部員工的穩定、企業形象的完善和各類要素的充分利用等。這里應避免整合中的華而不實、急功近利的做法。
(三)可操作性原則
並購整合所涉及的程序和步驟應當是在現實條件下可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要的條件或設施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創造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實障礙。整合的方式、內容和結果應該充分讓公司員工、股東等利益相關者知曉、理解並能控制。
(四)系統性原則並購整合本身就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企業各種要素的整合,缺少任何一個方面,都可能帶來整個並購的失敗。並購後整合戰略要獲得成功,關鍵要幫助公司實現領導團隊、公司戰略、公司結構、人員、產品、流程和技術八個方面的快速整合。
(五)快速實施原則
並購完成後,並購方要盡快行動實現資源的轉移。比如,在資金方面,由於資金的時間價值需要快速整合;再比如員工的熱情,也是有時間價值的,公司領導者如果不能快速很好的利用它,也必然會消失。在並購宣布時,兩個組織的員工和各利益主體正期待著改變並做好了准備。然而,當變革沒有根據心理預期到來時,他們心中的不確定感就會增加,這將直接影響到以後各項工作的開展,因而必須制定相應的對策實現資源快速轉移,盡快讓員工感受到並購的價值,為新組織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企業並購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注冊資本問題
目前,隨著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數額的降低,廣大投資人通過興辦公司來實現資產增值的熱情不斷高漲。但是,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注冊資本在500萬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冊資本問題。我們辦理了大量因出資瑕疵而低價轉讓股權的問題、虛假出資怎樣進行破產的問題等等。所以,在打算進行收購公司時,收購人應該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目標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應該主要查詢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情況。在此,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
(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
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
第一、在全部資產中,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具體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資中,貨幣出資占所有出資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確,非貨幣資產是否辦理了所有權轉移手續等同樣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標公司的流動比率以後,才能很好的預測公司將來的運營能力。
第二、需要釐清目標公司的股權配置情況。首先要掌握各股東所持股權的比例,是否存在優先股等方面的情況;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關聯關系的股東。
第三、有擔保限制的資產會對公司的償債能力等有影響,所以要將有擔保的資產和沒有擔保的資產進行分別考察。
第四、要重點關注公司的不良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的可折舊度、無形資產的攤銷額以及將要報廢和不可回收的資產等情況需要尤其重點考察。
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5. 公司收購都包括哪些內容
公司收購包括以下類型:
一、根據收購的方式,可以分為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二、根據收購的范圍,可分為橫向並購和垂直並購;
三、根據合同標的,可分為現金收購和股份換購;
四、其他類型。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第二十七條
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因不符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下簡稱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