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定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一般情況下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可以,但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對上市有影響,擔保形成或有債務,大額事項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後果需要判斷。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貳』 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的規定
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的規定
股東大會
(1)迴避+出席+>1/2
上市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數宏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鄭埋,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出席+>1/2
上市公司為下列事項提供擔保,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③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董事會
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預計負債是什麼?
預計負債是指根據或有事項等相關准則確認的各項預計負債,包括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以及固定資產和礦區權益棄置義務等產生的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也指"預計負債"會計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薯叢冊量保證、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等預計負債.
根據負債的定義,負債按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確定與否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能夠控制的負債,即確定性負債;第二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的控制存在風險的負債,即預計負債;第三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不能完全控制的負債,即或有負債.
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叄』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定
我國原《公司法》第60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在214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提供擔保取得的收歸公司所有。與此相對應的,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來看,原公司法對對外擔保行為在實體上是有限制的,即對關聯股東提供擔保和個人債務擔保作出了約束,但由於表述的不明確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亂。原公司法將對外擔保的此條規定置於了分則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一章里,而沒有置於總則之中,這就使得此條是針對公司對外擔保行為能力的約束還是只針對董事、經理越權行為的約束造成了理解上的不明。但無論作何理解,法律的原規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進行對外擔保活動。,《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絕棗賣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風險包括決策層和信用方面的風險。,具體而言,決策層面的風險,公司對外作擔保,這對公司本身及股東的利益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公司試圖對外擔保時,一定要通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決議,從而避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權益。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公司對外擔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承認連帶債務人。因此,務必在進行擔保時對被擔保人的還債能力與信用等級做好評估。,(一)手續如下,1、企業向銀行等貸款機構提出貸款擔保申請並逗;,2、銀行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3、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相關信息,明確銀行可能發放貸款的金額和還款期限;,4、鑒定貸款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岩物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二)《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肆』 上市公司能否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關聯方提供擔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的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伍』 法律中規定的關聯擔保是什麼意思
公司所遵照的法律中可能會出現叫做關聯擔保的名詞,而作為公司的某種擔保自然需要根據普通的擔保進行規范,但是關聯擔保在其性質上有很大的出入而必須在公司運營的時候加以注意,對於老百姓來說可能更加會不了解,那麼,法律中規定的關聯擔保是什麼意思? 一、法律中規定的關聯擔保是什麼意思? 我國 上市公司 關聯擔保的主要形態不外乎三種,一是關聯的公司互相擔保;二是潛在關聯的公司互相擔保;三是無關聯關系公司的連環擔保。這些形態的發展還呈現了明顯的階段性。簡單地說,就是以2000年6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證監會通知)為分界線,由於該通知明令禁止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 子公司 、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 個人債務 提供擔保,在這一規則的硬約束下,上市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開始從最初的為大股東頻頻擔保,即「母子擔保」到更多地表現為無關聯關系公司之間的互保行為乃至目前的上市公司開始頻頻為子公司擔保,以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擔保公司,並利用擔保公司為關聯企業擔保。具體來看: 為大股東擔保 在證監會《通知》公布之前,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為大股東提供擔保的不規范行為。由於我國一股獨大和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缺陷,控股大股東往往利用其控股權,在資金募集和運用、信貸擔保中以犧牲上市公司的正當利益為代價來為自己謀取私利。如ST猴王的大股東即母公司猴王集團讓上市公司為自己貸款提供巨額擔保,最終把上市公司掏空,並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產的邊緣。興業房產為關聯方即其原大股東 上海 紡織住宅開發總公司擔保近4.8億元,最終給自己帶來毀滅性的後果。棱光實業的原大股東恆通集團入主棱光實業後,恆通集團讓上市公司為其及其子公司提供總額達1.86億元的擔保,後由於恆通集團子公司 貸款逾期 未還,棱光實業被推上法庭,公司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粵金曼大股東粵金曼集團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高達9.95億元,最終使粵金曼公司成為證券市場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 為子公司擔保 與為自己的大股東(控股母公司)相對應,就是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或原先的子公司擔保。當前對上市公司擔保重心轉向子公司引起關注。如,神州股份為子公司太原市東盛焦化煤氣有限公司向中國民生銀行太原分行申請3000萬元貸款提供 連帶責任擔保 ;上港集箱為其子公司上海港浦東集箱物流有限公司4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擔保等等。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2年6月底,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擔保的金額已經高達111.1億元,預計下半年累計擔保金額將超過150億元。這表明,上市公司為子公司進行融資擔保已經成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中最為活躍的形式之一。 間接互保以及連環擔保 由於各上市公司的資金需求,上市公司互相擔保的情形非常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擔保鏈。從關聯交易角度看,上市公司互保中涉及關聯擔保的主要是兩種情形。 (1)非關聯公司間接互保或連環擔保 由於證監會《通知》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實踐中,不少上市公司參與為其他上市公司或與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相互擔保甚至連環擔保,以規避上述限制來實現資金融通。如2000年12月16日上海梅林公司發布公告,為中華企業提供 貸款擔保 ,總額度不高於1億元人民幣,期限1年。同日,中華企業公司也發布公告,為上海梅林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提供貸款擔保,額度、期限完全相同。通過中華企業這個中介,上海梅林和大股東更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2)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保至於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保,例如,Y公司與H公司簽署《互為擔保協議》。但資料顯示,目前Y公司潛在股東與H公司實際控制方存在關聯關系。Y公司第一大股東擬將其所持股份轉讓並託管給J公司,屆時後者將成為Y公司第二大股東,而J公司的控股方與H公司的實質控股方為同一家公司。這樣,Y公司實質上是在為潛在大股東的控股公司作擔保,而又似乎與證監會相關規定不盡相符。 直接控股擔保公司 並利用擔保公司為關聯企業擔保 由於上市公司之間相互擔保,只要擔保鏈的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擔保鏈上的其他企業就會受到「連坐」的懲罰。上市公司開始尋求自我保護,與專業擔保公司合作,在此情況下催生了諸多擔保公司。例如,早在2001年3月,華晨集團、金杯汽車就宣布各出 4.4億元巨資,參與設立民生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而燕京啤酒、青鳥天橋、雙鶴葯業、清華同方、大恆科技、 北京 公共汽車、北新建材、用友軟體等公司,均參股了中投信用擔保公司。2002年10月,思達高科、神火股份宣布,各出資4500萬元和2000萬元,參與發起設立河南省中小企業 投資擔保 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擔保公司不僅為公司的融資帶來新的希望,而且為關聯企業的擔保及其他問題提供方便之門。 綜上所述,關聯擔保通常都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發生的法律行為,但是公司的擔保往往都會涉及到很大的金額而容易引發連鎖的公司財產糾紛,所以此時就需要由專業的 公司法 律師 介入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