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探析】
【摘 要】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是連接廣大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紐帶,其質量直接關繫到廣大投資者的切穗燃身利益。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因此,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探討十分必要。
【關鍵詞】會計信息;披露;關聯方;內部治理
會計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依據國家或法規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規范的報告格式,通過適當方式向證券管理機構及廣大投資者完全公開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會計信息資料的行為。會計信息被「生產者」按照一定的標准和要求生產出來之後,以其最後的表現形式——會計報告,經過「檢驗員」檢驗合格之後,才能提供給需求者。在這里,會計報告就是會計信息披露的載體。
一、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實意義
(1)會計信息披露是股東充分行使他們表決權的必要前提。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有權選舉和更換董事等。然而,由於信息不對稱,有時股東無法行使其權力。這就要求公司通過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會計信息披露,使股東充分掌握有效信息,從而參與公司決策。(2)會計信息披露是強化董事義務的重要前提。強制性會計信息披露是強化董事義務的前提條件,分部報告的強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充分證明這一點。分部報告將公司的總業績分解為按地區,產品等劃分的分部業績。這樣股東及董事就能更容易地判斷管理當局是否做出了某項有違於其謹慎責任的不良投資決策。如果僅憑收益表的總利潤數據,就很難做出這種判斷,因為總利潤數據將日常成功的經營活動帶來的利潤與不良決策造成的損失相互抵消了,結果掩蓋了不良決策的潛在危險。(3)會計信息披露是公司控制權市場有效發揮的重要條件。信息披露越充分,收購者對並購對象的了解越全面,其願意支付的收購價格越接近其真實價值,一個有效率的控制權市場就越能得以維護。相反,如果缺乏充分公開的信息披露,股票市場對於上市公司的評價往往背離其價值,甚至估價扭曲;相應地,選擇並購對象時機及價位將成為非常困難的決策,從而極大地抑制控制權市場的流動性和有效性。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1)虛假陳述情況嚴重。虛假陳述是對有關事實做出不符合實際的陳述的行為,包括歪曲事實和捏造事實。歪曲事實是指對客觀事實加以放大或縮小,改變其本身的狀況;捏造事實是指對完全不存在的事實進行無中生有的編造,使人覺得它確有其事的行為。(2)會計信息披露缺乏時效性。除了在特定的限制條猜仿虛件下,有正當的商業理由和判斷或市場管理部門的許可外,上市公司均須及時披露有關的重大事項。我國有關法規對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披露事項都作了嚴格的時間規定,然而現實情況中很多上市公司卻不履行及時披露定期報告的義務。據中國證監會的統計表明,每年都有許多的公司是在重大事件的公告上故意拖延,玩時間差,助長了大量內幕交易的發生。(3)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大中露不規范。關聯交易的客觀存在確實有其積極作用,如在正常的市場競爭環境下難以達成交易的,通過關聯雙方的協同可能很快得以解決,從而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運營效率。從近幾年來的情況看,關聯交易一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薄弱環節,同時也是監管部門監管的重點之一。
三、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為了獲得正常經營渠道無法得到的超額利益,從股票市場上「圈」到更多的資金,某些公司肆意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而有些中介機構、管理部門為了從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虛假會計信息生成和傳播中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2)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某些特徵,圍繞公司會計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單位和人員,使造假信息更具隱蔽性,上市公司數量越來越多也增加了查處的難度,因此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同時,現有的一些有關懲治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定過輕過寬,即使被揭露出來,處罰的力度也不夠大。(3)持續的信息公開制度有利於消除證券市場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抑制內幕交易和欺詐行為,實現證券市場的透明和規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將上市的公司缺乏自律的情況下,要達到信息的完全公開還有很多困難,而這時監管力度不足,就很容易形成虛假會計信息。(4)我國規范會計信息披露的各項法規實施的時間相對較短,會計人員的總體素質也不是很高,這使得我國的會計法規未能完全發揮作用。而且,會計准則與會計實踐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時滯,即會計准則的規定常常落後於會計實踐的發展和經濟行為的創新。(5)目前我國會計人員職業判斷和職業道德的水準並不令人滿意,有些會計人員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觀念,為了追求個人或小集團利益,置道德良心於不顧,故意或在他人的授意下,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欺騙廣大的投資者。
四、規范與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
(1)完善會計准則的制定。一方面針對現行會計准則在規范實務方面存在的缺陷,加以修繕、彌補,並通過管理機構嚴格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嚴格執行,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加快會計准則的制定,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特殊業務,盡快形成一個較完整的會計准則體系,為上市公司的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提供可實際操作的具體規范。(2)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和懲罰力度。低廉的違規成本助長了信息披露違規者不斷違法的動機。一方面立法部門應該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制訂出明確的會計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判斷標准和懲處方法,以堵住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法律漏洞。另一方面,應當引入民事賠償機制,加大對信息披露違規者的賠償責任,確實保護投資者的經濟利益。(3)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內部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經營者通過信息披露虛假、誤導或遺漏來損害投資者利益,以及公司大股東利用信息的壟斷優勢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一方面,要利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來完善中小投資者的累積投票權和委託投票權制度,充分發揮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另一方面,要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由於獨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的對待全體股東、董事和經營管理人員,維護全體股東利益,獨立董事還可以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和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等獨立意見,這都強化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制約機制,能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因此,建立真正的獨立董事制度,對董事會的決策和公司行為進行監督,對於防止和減少虛假信息披露有著積極作用。(4)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謂內部控制制度就是為了保護資產安全,查弊糾錯,確保會計記錄的准確和完整,及時編制可信的財務信息而制定的管理體系和控製程序。當前,在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時,要根據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針對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薄弱環節,針對企業容易出現錯誤的細節,制定出切實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將各個環節和細節加以有效的控制。在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時,應充分體現它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既要體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也要兼顧經濟發展對企業管理工作的要求,發揮內部控制制度應有的作用。(5)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工作,提高會計人員的行業素質。做好會計人的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這是規范、管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本,作為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觀,具有同違法行為作斗爭的勇氣。目前會計准則的規范化、國際化以及我國資本市場的日益發展壯大,應當加強上市公司會計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為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和信息披露質量奠定好扎實的基礎。
參 考 文 獻
[1]曹娟.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批露的問題及對策[J].集團經濟研
究.2007(20)
[2]餘四林,周文瑾.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探討[J].會計之友(中旬刊).2008(11)
[3]巴玉,王中艷,陳淼.我國上市公司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控制[J].企業導報.2010(2)
[4]胡燕,卞燕,李建林.關於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問題的探討[J].財務與會計.2011(10)
⑵ 信息披露是對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鋒襪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銀弊激者和社會公眾公開卜畢披露的行為。那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麼呢,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⑶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有哪些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六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章 臨時報告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四條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購、合並、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准確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條 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並及時披露。
(3)我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准;
(二)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八)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發布流程;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與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一)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⑷ 上市公司需要表外進行披露的內容有哪些
需要披露七種信息:
(1)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說明書;
(2)上市公告書;
(3)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4)臨時報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購或合並公告;
(5)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情況;
(6)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7)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應遵循的原則:
1.真實原則,信息披露應當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2.准確原則,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3.完整原則,完整是指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4.及時原則,及時是指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5.公平原則,公平是指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⑸ 上市公司報表披露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第一季報、第三季報。年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季報由上市公司在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三十日內編制完成。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為在指定報刊披露其摘要,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其正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六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四)收購目的;(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公司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六)董事會報告;(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
1、上市披露,對一級市場的招股說明書;對二級市場的上市公告書;
2、定期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採取定期披露方式;
3、臨時披露,重要事件公告、收購與合並公告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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