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立案嚴重嗎
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立案是很嚴重的。信披違規指的是上市公司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而是出現了延遲披露、虛假信息等違規情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通過相關信息的披露,投資者及社會公眾可以獲取有關信息,從而做出理性的決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迅大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類。而涉及收購事項時,往往適用臨時報告制度。之所以收購事項中的法定信息要依法披露,是因為它往往會導致公司股權結構或管理層等的巨大震盪,從而可能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因此必須依法披露。目前,我國現行的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適用《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滬、深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版)》。
目前,涉及收購行為的信息披露主要有持股預警披露制度與要約收購信息披露制度兩種。前者亦稱「大股東報告義務」,它是指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或達到該比例後持股數量發生一定比例的增減變動時,即應當向上市公司、公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監管部門披露有關情況的義務;而後者既是要約收購信息披露制度,它指收購者公辯昌念開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以一確定的條件在一定期間內購買占目標攜困公司相當大百分比的股份,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國的證券法中規定了強制要約收購制度。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違規罪的立案標准指的是: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就應當立案追訴。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 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財務會計報告 ,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B. 如何了解上市公司的處罰與處分記錄
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深交所、上交所等官方網站查詢了解上市公司的處罰與處分記錄。以深交所官方網站(http://www.szse.cn/)為例,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路徑查找上市公司的處罰與處分信息:「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上市公司誠信檔案」-「處罰與處分記錄」。此外,投資者也可通過上市公司官網等信息披露的相關渠道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處罰與處分情況。
C. 上市公司違法披露的認定標准
第一條 為了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四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五條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
第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並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八條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D.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違法的統計數據哪裡可以查看
具體案例:
證監會官網上,「信息公開」下的行政執法的公告給出了證監會對於上市公司的違規情況的具體描述及處罰結果
或者在新浪財經上搜索上市公司,選擇「重大事項」--》「違規記錄」可查詢相關公司的違規情況
E.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是資本市場的基石,也是資本市場穩健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那麼,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概況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持續向市場披露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上市公司從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所產生的一個最基本義務。投資者通過閱讀公司披露的文件,可以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並作出投資選擇。充分、及時而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夠防止證券市場的欺詐和不公平的現象,增強投資者信心。在法制健全的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市場監管者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必須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否則將面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處罰。
綜觀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都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情形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主要包括如下種類:
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分類
(一)信息披露不真實、准確、完整
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原則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則。真實性要求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須與客觀發生的事實相一致,發行人要確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准確性原則要求所披露信息能夠准確表達其含義,不得使用廣告性、恭維性的語句;完整性原則又可稱作充分性原則,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數量上和性質上能夠保證投資者形成足夠的投資判斷意識。
1、相關法規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根據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經典案例
(1)欣泰電氣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外部借款或者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欣泰電氣披露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2)欣泰電器重大遺漏
回查證監會[2016]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丹東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劉明勝等18名責任人員),欣泰電器違法事實為: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佔用欣泰電氣6,388萬元。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即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最終,證監會對欣泰電器及公司董事長、總會計師等人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上述行為分別做出責令改正、警告和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時
1、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根據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及時性原則,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遲披露,不得有意選擇披露時點強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實際上的不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六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2、典型案例
內蒙發展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情況發生變化的事實
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慧偉業)持有內蒙發展12.43%股份,為內蒙發展的第一大股東。合慧偉業的法定代表人為馬雅。馬雅和其丈夫趙偉分別持有合慧偉業50%的股權。自2013年10月8日起,馬雅和趙偉通過與上海靈獅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乙方,授權代錶王某釗)簽訂了投融資服務協議,與王某釗簽訂《個人借款合同》、《股權轉讓協議》等行為,將兩人所持有的內蒙發展第一大股東合慧偉業100%股權出讓給王某釗,但是內蒙發展並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這一事實。
內蒙發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2016年6月30日,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內蒙發展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和處以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趙偉、馬雅作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信息披露不公平
1、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根據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根據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則進行信息披露,不得實行差別對待政策,不得有選擇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對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
2、經典案例
2016年7月21日,深圳證監局出具關於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管關注函,認為公司提交的《關於提請查處鉅盛華及其控制的相關資管計劃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信息發布不規范,即未按規定健全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機制,導致相關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提前公布。對此,深圳證監局對公司提出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梳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完善信息披露內部管理制度的監管要求。
與此同時,公司於7月21日收到深圳證劵交易所公司監管部的監管函,監管函認為根據萬科於7月20日披露的《報告》,公司確於7月18日和19日通過電子郵件、現場提交和郵寄快件等方式,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提交了《報告》,但是公司於19日向指定媒體透露了《報告》的全文這一未公開重大信息。萬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採取發出監管函、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等措施。
;F. 上市公司違規披露怎麼處罰
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事項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此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有重大影響或者是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決議被宣告無效等,違反披露義務的上市公司會被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畝敬基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稿蠢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迅謹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G. 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被處罰數據去什麼網站查請給個准確的。。不想去一些亂七八糟的網站。。謝謝!
要想數據准確的話,那肯定是去證監會的官網上看了撒,上面有各方面的信息披露的內容,然後各個地方證監局的網站上也有哈~~~
也可以搜一下一個叫華股財經的網站,上面的信息還是比較准確的,基本都是從官網上抓過來的~~
H.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後果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也是維護投資者知情權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國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均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違規披露進行了常規定義和處罰規定。證監會近年來也不斷加強對上市公司真實信息披露的督促。那麼哪些內容應該作為披露的信息,哪些行為應被視為違法違規的披露行為,哪些主體因此可能產生相應經營風險,上市公司及相關從業者都應當進一步了解並引起重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I.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後果
1、違規披露造成損失的,負民事賠償責任。投資人,如股東、公司等,因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可以
要求其賠償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2、可能會被證監會行政處罰。證監會對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
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3、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信息披露違規罪會受到的處罰有哪些?
1、構成信息披露違規罪的,一般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2、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則會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如果單位犯本罪的,應對單位處罰金,其直接責任人員會被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
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是什麼意思?
信披違規指的是上市公司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而是出現了延遲披露、虛假信息等違規情況。常見的信披違規有以下這些表現:
1、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披露信息,而是延遲進行信息披露。這是最常見的信披違規形式,如果上市公司沒有按時進行信息披露,交易所會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停牌處理,以示懲罰。
2、披露的信息出現了前後矛盾。部分上市公司在同一會計年份披露的信息中,前後兩次披露的信息出現了不同。上市公司對公眾展示的采購信息、供應商、合同等關鍵數據出現了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情況。
3、上市公司未能履行自己在信息披露中的承諾。雖然公司信譽非常重要,但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還是有些上市公司無法完全兌現自己的承諾。
4、上市公司在進行信息披露的時候,出現了避重就輕的情況。在某些時候,監管部門會要求上市公司對某個事項進行說明,但是某些上市公司進行公開披露的時候,在說明材料里避重就輕,對關鍵問題含糊其詞。
5、上市公司在發布年度財報之後,又對年度財報進行修訂。上市公司進行修訂的內容包括了補充遺漏的財務報表、會計師名字、高管持股數額,更改數字單位等。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J.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探析】
【摘 要】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是連接廣大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紐帶,其質量直接關繫到廣大投資者的切穗燃身利益。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因此,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探討十分必要。
【關鍵詞】會計信息;披露;關聯方;內部治理
會計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依據國家或法規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規范的報告格式,通過適當方式向證券管理機構及廣大投資者完全公開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會計信息資料的行為。會計信息被「生產者」按照一定的標准和要求生產出來之後,以其最後的表現形式——會計報告,經過「檢驗員」檢驗合格之後,才能提供給需求者。在這里,會計報告就是會計信息披露的載體。
一、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實意義
(1)會計信息披露是股東充分行使他們表決權的必要前提。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有權選舉和更換董事等。然而,由於信息不對稱,有時股東無法行使其權力。這就要求公司通過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會計信息披露,使股東充分掌握有效信息,從而參與公司決策。(2)會計信息披露是強化董事義務的重要前提。強制性會計信息披露是強化董事義務的前提條件,分部報告的強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充分證明這一點。分部報告將公司的總業績分解為按地區,產品等劃分的分部業績。這樣股東及董事就能更容易地判斷管理當局是否做出了某項有違於其謹慎責任的不良投資決策。如果僅憑收益表的總利潤數據,就很難做出這種判斷,因為總利潤數據將日常成功的經營活動帶來的利潤與不良決策造成的損失相互抵消了,結果掩蓋了不良決策的潛在危險。(3)會計信息披露是公司控制權市場有效發揮的重要條件。信息披露越充分,收購者對並購對象的了解越全面,其願意支付的收購價格越接近其真實價值,一個有效率的控制權市場就越能得以維護。相反,如果缺乏充分公開的信息披露,股票市場對於上市公司的評價往往背離其價值,甚至估價扭曲;相應地,選擇並購對象時機及價位將成為非常困難的決策,從而極大地抑制控制權市場的流動性和有效性。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1)虛假陳述情況嚴重。虛假陳述是對有關事實做出不符合實際的陳述的行為,包括歪曲事實和捏造事實。歪曲事實是指對客觀事實加以放大或縮小,改變其本身的狀況;捏造事實是指對完全不存在的事實進行無中生有的編造,使人覺得它確有其事的行為。(2)會計信息披露缺乏時效性。除了在特定的限制條猜仿虛件下,有正當的商業理由和判斷或市場管理部門的許可外,上市公司均須及時披露有關的重大事項。我國有關法規對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披露事項都作了嚴格的時間規定,然而現實情況中很多上市公司卻不履行及時披露定期報告的義務。據中國證監會的統計表明,每年都有許多的公司是在重大事件的公告上故意拖延,玩時間差,助長了大量內幕交易的發生。(3)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大中露不規范。關聯交易的客觀存在確實有其積極作用,如在正常的市場競爭環境下難以達成交易的,通過關聯雙方的協同可能很快得以解決,從而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運營效率。從近幾年來的情況看,關聯交易一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薄弱環節,同時也是監管部門監管的重點之一。
三、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為了獲得正常經營渠道無法得到的超額利益,從股票市場上「圈」到更多的資金,某些公司肆意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而有些中介機構、管理部門為了從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虛假會計信息生成和傳播中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2)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某些特徵,圍繞公司會計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單位和人員,使造假信息更具隱蔽性,上市公司數量越來越多也增加了查處的難度,因此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同時,現有的一些有關懲治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定過輕過寬,即使被揭露出來,處罰的力度也不夠大。(3)持續的信息公開制度有利於消除證券市場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抑制內幕交易和欺詐行為,實現證券市場的透明和規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將上市的公司缺乏自律的情況下,要達到信息的完全公開還有很多困難,而這時監管力度不足,就很容易形成虛假會計信息。(4)我國規范會計信息披露的各項法規實施的時間相對較短,會計人員的總體素質也不是很高,這使得我國的會計法規未能完全發揮作用。而且,會計准則與會計實踐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時滯,即會計准則的規定常常落後於會計實踐的發展和經濟行為的創新。(5)目前我國會計人員職業判斷和職業道德的水準並不令人滿意,有些會計人員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觀念,為了追求個人或小集團利益,置道德良心於不顧,故意或在他人的授意下,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欺騙廣大的投資者。
四、規范與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
(1)完善會計准則的制定。一方面針對現行會計准則在規范實務方面存在的缺陷,加以修繕、彌補,並通過管理機構嚴格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嚴格執行,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加快會計准則的制定,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特殊業務,盡快形成一個較完整的會計准則體系,為上市公司的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提供可實際操作的具體規范。(2)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和懲罰力度。低廉的違規成本助長了信息披露違規者不斷違法的動機。一方面立法部門應該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制訂出明確的會計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判斷標准和懲處方法,以堵住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法律漏洞。另一方面,應當引入民事賠償機制,加大對信息披露違規者的賠償責任,確實保護投資者的經濟利益。(3)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內部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經營者通過信息披露虛假、誤導或遺漏來損害投資者利益,以及公司大股東利用信息的壟斷優勢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一方面,要利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來完善中小投資者的累積投票權和委託投票權制度,充分發揮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另一方面,要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由於獨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的對待全體股東、董事和經營管理人員,維護全體股東利益,獨立董事還可以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和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等獨立意見,這都強化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制約機制,能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因此,建立真正的獨立董事制度,對董事會的決策和公司行為進行監督,對於防止和減少虛假信息披露有著積極作用。(4)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謂內部控制制度就是為了保護資產安全,查弊糾錯,確保會計記錄的准確和完整,及時編制可信的財務信息而制定的管理體系和控製程序。當前,在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時,要根據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針對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薄弱環節,針對企業容易出現錯誤的細節,制定出切實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將各個環節和細節加以有效的控制。在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時,應充分體現它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既要體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也要兼顧經濟發展對企業管理工作的要求,發揮內部控制制度應有的作用。(5)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工作,提高會計人員的行業素質。做好會計人的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這是規范、管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本,作為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觀,具有同違法行為作斗爭的勇氣。目前會計准則的規范化、國際化以及我國資本市場的日益發展壯大,應當加強上市公司會計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為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和信息披露質量奠定好扎實的基礎。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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