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審計獨立性論文怎麼寫
摘要】履行程序卻沒能完成審計的受託責任,原因在於審計師仍然存在著獨立性缺失問題。獨立性的缺失應該從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和嚴格的法律責任入手,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應有的道德標准進而保證審計質量,以此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關鍵詞】 審計程序;審計責任;審計獨立性;制度建設
履行審計程序是為了完成審計的受託責任,正是因為受託責任的存在才需要注冊會計師保持實質與形式上的獨立性。只有審計師具備超然的獨立性才能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並在報告時揭露舞弊,也就完成了審計的受託責任,實現程序與責任統一。然而,縱觀國內外對上市公司舞弊行為的揭露大多數不是注冊會計師,而是看來比較外行的新聞媒體或其他的報表分析者。為什麼注冊會計師既有專業勝任能力又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能發現問題,從而沒有盡到審計責任呢?是什麼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呢?本文從程序與責任的角度就保持審計的獨立性在委託制度、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作進一步的思考。
一、審計程序與審計責任
在閱讀上市公司審計報告時,我們總是看到在報告開頭時的表述:「致某某公司全體股東,我們接受委託,審計了貴公司的某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某年度的利潤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這些會計報表由貴公司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的審計是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進行的。在審計過程中,我們結合貴公司的實際情況,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我們認為必要的審計程序」。從這段表述中可以看到:由於我國上市公司是由國企改組而成,股東並不是實際意義上的股東;這里的責任是指審計責任;實施的必要審計程序,是為了獲取有關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審計程序包括接受委託、盡職調查、內控及風險評估、分析和符合性測試等。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於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包括對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要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評價管理層選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
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根據《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審計的程序與受託責任是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訓練,並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因此,審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發表審計意見。然而,從世界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德勤對上市公司科龍電器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安達信在2001年拒絕為科龍出具審計意見,認為科龍存在資產不確定的情況。而德勤對科龍2002年的年報則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2003年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04年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為科龍電器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05年證監會開始調查,基本認定德勤對科龍在審計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審計程序不充分、不適當,未發現科龍現金流量表重大差錯等。這些問題意味著德勤審計師違反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證券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規。後來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公布了對科龍的調查報告,結果顯示,德勤沒有發現科龍數十億的非正常現金往來,恐怕不是能力問題,而是執業操守問題。有專家認為德勤在擔任格林柯爾和科龍的審計機構時存在不盡責的問題。因此,有理由認為德勤履行了審計程序,而沒有盡到審計責任。 德勤在2002年、2003年、2004年向科龍收取的年度審計費分別為350萬港元、420萬港元、550萬港元,合計高達 1320萬港元。」如此高額的一筆審計費用卻沒能查出科龍存在的重大財務問題,確實讓業內人士感到意外,因此,利益讓注冊會計師失去了獨立性,存在著審計意見購買,導致審計師雖然能夠發現重大舞弊,但不一定披露或部分披露或粉飾披露的謹慎選擇行為,正像德勤在2004年為科龍出具了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一樣,實質上是有意無意地對風險做出了粉飾。所以,審計師能否發現財務報告中存在的重大舞弊由審計師的業務能力決定,審計師發現重大舞弊後是否報告出來則由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決定。
根據中國獨立審計准則,「由於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會計報表某些反映失實而未被發現的情況。但注冊會計師如果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反映嚴重失實的跡象,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排除。」由於在確認公允性方面,注冊會計師需要執行更多的職業判斷,而審計准則則很難對職業判斷的程度進行具體的說明。所以,朱德峰表示:「職業判斷的關鍵在於注冊會計師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關注,應有的職業關注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底線。」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是為了完成審計責任,審計責任實質上是受託責任。簡言之,程序是形式,實質是責任,受託責任是審計產生的制度基礎。審計開始是所有者聘請審計人員核對財產賬目有沒有錯誤和舞弊;注冊會計師接受所有者委託,清查賬目,出具審計意見,向所有者負責,審計的目的也只是為了所有者的利益,只要所有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客觀公正地完成了審計任務,就可以從所有者那裡得到報酬。在這種委託關系下,注冊會計師的報酬取決於所有者的滿意程度,從而使得審計和經營者之間沒有利益依賴關系,注冊會計師可以不受經營者的利益威脅,從而使其無法干預審計人員的工作;如果審計人員和經營者共同舞弊,就可能面臨被所有者解僱的風險。這種業務委託模式使得審計服務的市場需求和供給之間可以形成良性循環,自然形成獨立性高、審計質量高的審計。
二、審計責任與審計的獨立性
獨立審計是公司治理的外部機制。西方關於審計質量最經典的解釋是「審計質量是審計師發現客戶違約行為和披露該違約行為的聯合概率,其中前者取決於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後者取決於審計師的獨立性」DeAngelo(1981)Watts & Zimmerman
(1983)也認為,對審計師服務的需求取決於人們對其報告違約行為概率的評價,而審計師報告違約行為發生的概率(以發生違約行為為前提)取決於:審計師發現某一特定違約行為的概率;審計師對已經發現的違約行為進行報告或披露的概率。前者取決於審計師的執業能力和在審計過程中的實際投入,後者取決於審計師相對於客戶的獨立性。因此,長期以來,審計獨立性問題受到學術界和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成為獨立審計的一個永恆話題。
審計責任實質上是受託責任。受託責任起源於財產權,財產權所有者將財產使用權托給代理人,代理人就承擔了受託責任。即形成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委託代理關系,作為受託人,就要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辦法,最嚴格地按照所有者的意志完成委託人所託付的義務;受託人在完成受託任務以後,向委託人提出報告,經過託付人同意後,受託責任才能解除(楊時展,審計的基本概念,1990)。在現代公司制度下特別是上市公司的出現,導致了股東、債權人與經營者之間因財務資本控制權轉移而形成了復雜的委託代理關系。因此,股東、債權人有權要求經營者對其委託財產的經營管理責任提供報告,來揭示受託財產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以及現金流量。又由於計量經營成果、財務狀況是會計方法的特殊性,使得這些會計報告或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受到懷疑,因此,從制度安排上需要一個獨立的第三方以應有的職業判斷能力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對經營者提供的會計報告進行專業獨立判斷。
三、獨立性缺失的治理思考
我國證券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在眾多方面打上政府的烙印,政府建立證券市場的初衷是為國有企業解困籌集資金,而不是有效配置資源。證券交易市場是由政府出面組織籌備,新股上市長期採用「額度管理,計劃控制」,使得上市指標成為一個稀缺資源;新股發行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而是由政府規定市盈率乘以每股盈餘和增發配股的盈利門檻限制等。這使得上市公司面臨的是如何滿足政府和監管機構的要求,而不是市場自發的需求;相應地,審計制度的引入,也並不是市場需求,而是政府模仿國際管理的一個附帶產物(劉峰等,2002)。那些尋求上市或是已上市公司追求的是如何滿足監管要求以達到在股市圈錢的目的,高質量的審計可能會暴露其本身真實的業績狀況,影響到這些公司的利益。因此審計市場總體上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質量審計。由此可見,在證券市場上審計師獨立性只是一種形式,實質上只是證券市場的一種陪襯。
通過德勤對科龍的審計和2007年年報審計更換注冊會計師的現狀來看,注冊會計師缺乏獨立性,履行審計程序而沒有盡到審計責任,上市公司掌握著審計師的改聘權,上市公司實現了審計意見的購買,降低了審計質量,影響了資本市場的效率。
第一,既然審計師的獨立性是由於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引起的,那麼,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應由股東進行而不是由管理層負責,所以,應該從內部治理機制入手,繼續推行股權分置改革,明晰產權,讓財產的所有者切實行使對公司財產的監督管理權,鼓勵公司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聘任注冊會計師,並且由董事會向注冊會計師付費,以此來遏制管理層對審計意見的購買行為,來保持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在保持獨立性的條件下,保持注冊會計師應有的執業關注和勤勉盡責的精神,才能使注冊會計師發現並報告舞弊,以提高審計質量,保證資本市場的有效運行。
第二,財務舞弊和欺詐的原因是存在著舞弊和欺詐的機會,
舞弊與欺詐機會的存在和產生歸根到底是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上市公司應建立符合股東利益的內部控制制度,設置獨立審計委員會,來保證股東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會計信息的可靠性,防範和發現財務欺詐。並且,審計師在履行審計責任的同時要檢查其內控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由此也可提高審計的獨立性。
第三,必須從外部治理機制入手,建立有效的問責機制,包括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追究制度。對變更審計師的上市公司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對變更的原因、時間以及可能帶來的經濟後果進行描述,以此來減少上市公司通過審計意見購買來改善審計意見;同時必須加強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及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財務信息披露責任的制度建設,完善相應的執行體系。
第四,許多國家都對明顯影響審計獨立性的非審計服務進
行了限制,2003年的SEC對非審計服務做了如下限制:一是確定注冊會計師不能提供不是注冊會計師自然優勢的管理咨詢服務,而對於是注冊會計師有優勢的非審計服務並不絕對禁止,由審計委員會評估決定。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企業規模的增大,非審計服務也必然越來越多,如果不合理地規范非審計服務,必然會影響審計的獨立性,我們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合理限制非審計服務,實行審計業務和非審計業務的適當分離,限制對同一客戶同時提供審計和非審計服務,同時,建立對非審計服務相關方面的披露制度,合理引導非審計服務的發展。
總之,注冊會計師履行審計程序就是為了完成審計的受託責任,完成受託責任或報告責任審計師就必須保持其獨立性,保持獨立性就需要進一步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建設,強制審計師變更信息披露,以有效遏制審計意見購買。注冊會計師應恪守專業和獨立的職業形象,獨立、客觀地發表審計意見,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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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什麼是審計委員會具體有什麼運作規則
審計委員會是公司董事會中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公司有關財務報表披露和內部控制過程的監督。在公司董事會內部對公司的信息披露、會計信息質量、內部審計及外部獨立審計等方面,執行控制和監督的職能。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審核及監督外部審計機構是否獨立客觀及審計程序是否有效;
2、就外部審計機構提供非審計服務制定政策並執行;
3、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4、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5、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6、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2)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研究擴展閱讀:
審計委員會作用
1、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統屬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獨立於管理當局,這種模式使得內部審計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審計委員會在職能上對內部審計進行監督,通過對內部審計的組織章程、預算與人事、工作計劃、審計結果等進行復核,提高了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使其工作范圍不受管理當局的限制,並確保其審計結果受到足夠的重視,從而切實發揮內部審計職能。
2、審計委員會負責全部的外部審計事務,這樣,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重大問題可以直接與審計委員會溝通,有利於重大事項的及時解決和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當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與管理當局的意見不一致或發生沖突,其獨立性受到威脅時,與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尋求保護,可以有效發揮注冊會計師的獨立鑒證作用。
3、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內外部審計部門的溝通,整合內外部審計的審計資源,可以獨立、公正、有效地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向董事會與股東大會報告。
㈢ 怎樣提高我國民間審計獨立性
請看下文找法網審計法編輯的解答。 一、外部因素的對策 (一)組建審計委員會,規范審計委託模式 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審計委員會,由公司董事(主要是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來承擔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費用等職責,並作為審計人員與經營者之間的紐帶,與會計師事務所討論審計范圍、直接交換審計意見及討論重大審計問題,以減少經營者對事務所施加壓力的「權力來源」。審計委員會制度在緩解管理當局對注冊會計師的壓力、提高審計獨立性方面將會發揮巨大作用。 (二)完善審計市場,規范市場競爭機制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企業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必然會由政府選擇走向市場選擇。同時,政府和有關方面也可以通過頒布法規或制定一些標准,營造一個公平合理的市場環境,這在我國事務所規模普遍很小的情況下,由政府管理部門制定實施各項措施,促使事務所保持獨立,這對於事務所以後的蓬勃發展,是很有必要的。第一,政府應給證券審計市場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控制和運轉平台,如積極探索行業協會開展行政性檢查監督的有效途徑,強化行業監督的權威性;第二,建立較為完善的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必要時提升到刑事制裁的高度;第三,進一步完善會計准則、信息披露准則、注冊會計師職業規范和公司治理准則,加大證監會的核實和監管力度。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對審計工作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必須加快完善相關法律體系的步伐,制定嚴格的法律制度,在刑事上和民事上加大處罰力度。對於出具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從而造成犯罪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員,應當嚴懲不貸。只有通過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以刑罰,才能將法律條文落到實處,才能真正體現刑罰的威懾和懲罰作用。建立健全民事賠償機制,使受害的中小投資者可向違法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員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使造假的會計師為其造假行為付出高昂的經濟代價。 二、內部因素的對策 針對以上影響民間審計獨立性的內部因素,有以下對策來保證和維護審計的獨立性。 (一)改革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 我國應大力推進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制向合夥制轉變。採取合夥制,合夥人利益與事務所業績和命運緊密相關,更有壓力和動力加強風險、責任、質量和品牌意識,自然也更能抵禦來自公司經營者的不當意志。 (二)加強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修養 面對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和日趨激烈的競爭環境,注冊會計師必須高度重視自身素質修養。目前,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還沒有形成規范的業務技術和規范管理,在審計過程中,存在不少缺乏職業道德的現象。如對干預和壓力不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謹慎原則,違心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等。這都需要通過強化職業道德約束加以解決和規范,使其不受利益誘惑,保持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注冊會計師還應努力學習法律、技術等相關的專業知識,應該大力推進與國際審計的接軌,充分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的技術方法和成功經驗,引進更加合理的、科學的、先進的審計方法。提高審計人員深入分析處理問題的能力。 (三)規范非審計業務,提高審計獨立性 盡管非審計業務對獨立性有影響,但不能因此而禁止注冊會計師從事非審計業務。因為這不符合我國國情,也不利於拓寬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選擇范圍和加快行業建設。理想的做法應該是對非審計業務加以規范。如在一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設立兩大獨立部門,在不同部門的注冊會計師分別從是審計業務與驗資等非審計業務,即由會計師事務所內的審計部門做審計業務,而由專門的咨詢與服務部門做非審計服務。這種做法不僅可以使會計師事務所獲得非審計收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審計的獨立性。
㈣ 淺議如何提高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
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對策
完善上市公司審計聘用制度和審計收費制度
1. 實施審計輪換制----淡化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關系
實施審計輪換制可避免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過於親密而喪失獨立 性;有效防止審計質量下降;有利於鍛煉注冊會計師隊伍。
2. 健全審計委員會制度
基於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現狀,為了改善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可以由審計委員會負責注冊會計師的委託聘約工作,主要目的在於 減少管理層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干擾。 在上市公司設立由外部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委員會來決 定注冊會計師的聘任 、審計費用的數額等重要事項,增強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能否發揮作用關鍵在於審計委員會的權威性和獨立於管理當局的程度。所以,應當建立規范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審計委員的獨立性。
建立和完善注冊會計師監管機制
明確政府和協會的職能分工,合理界定政府、行業協會在行業監管中的職能劃分;提供良好的發展條件和公平的競爭環境;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政府幹預。
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范注冊會計師服務市場
監管部門及行業自律機構應加強研究,界定相關模糊不清的概念,推動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以期形成健康有序的注冊會計師服務市場。此外,我國對於違規審計單位及注冊會計師的處罰過於注重行政、刑事制裁,而忽略民事賠償責任,缺乏對受害者的民事賠償救濟,也缺乏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審計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使那些不誠信的注冊會計師在利益面前選擇了欺詐,投資者利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很有必要盡快地引入民事賠償機制和相應的民事訴訟機制。
規范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咨詢服務業務
事務所發展審計服務業務的同時,應充分考慮非審計服務業務與審計業務存在的潛在沖突,當非審計服務的收入比例達到一定程度時,就應當考慮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非審計服務的類型、比重等相關信息。企業也應當披露此類信息,來判斷注冊會計師在提供審計及非審計服務時是否恰當,是否能夠保持應有的職業性和謹慎性。
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事務所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估、預警、監測、防範機制,以此保證審計質量 完善事務所的內部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的機制,制約所有者和經營者出於經營目的,干預注冊會計師發表的獨立審計意見,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注冊會計師有良好的內部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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