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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保密

發布時間:2023-08-17 16:07:2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第四條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第五條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並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第八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訂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金融、房地產等特殊行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第二章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第十一條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第十四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第十五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並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公告。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六條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第三章定期報告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第二十一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Ⅱ 公司上市的信息為什麼都要保密

一是主要是為了防範競爭對手獲取公司以前非公開信息,二是降低輿論關注度,因為有部分媒體是專門找上市公司的問題和漏洞,三是防止有人惡意舉報。

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後果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也是維護投資者知情權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國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均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違規披露進行了常規定義和處罰規定。證監會近年來也不斷加強對上市公司真實信息披露的督促。那麼哪些內容應該作為披露的信息,哪些行為應被視為違法違規的披露行為,哪些主體因此可能產生相應經營風險,上市公司及相關從業者都應當進一步了解並引起重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的規定內容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 為完善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內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範和打擊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有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幕信息,是指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本規定,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對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管理作出規定。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必備項目見附件),及時記錄商議籌劃、論證咨詢、合同訂立等階段及報告、傳遞、編制、決議、披露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及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內容等信息。
第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真實、准確和完整,董事長為主要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入檔事宜。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研究、發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以及發生對上市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時,應當填寫本單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檔案。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接受委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該受託事項對上市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填寫本機構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檔案。
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並對上市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事項的其他發起方,應當填寫本單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檔案。
上述主體應當根據事項進程將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分階段送達相關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的送達時間不得晚於內幕信息公開披露的時間。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填寫。
上市公司應當做好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流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並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的匯總。
第九條行政管理部門人員接觸到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應當按照相關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登記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需經常性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信息的,在報送部門、內容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可將其視為同一內幕信息事項,在同一張表格中登記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並持續登記報送信息的時間。除上述情況外,內幕信息流轉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門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一事一記的方式在知情人檔案中登記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接觸內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
第十條 上市公司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並、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除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製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籌劃決策過程中各個關鍵時點的時間、參與籌劃決策人員名單、籌劃決策方式等。上市公司應當督促備忘錄涉及的相關人員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中應當包括對公司下屬各部門、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夠對其實施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幕信息管理的內容,明確上述主體的內部報告義務、報告程序和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
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中應當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義務、違反保密規定責任和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內幕交易告知書等必要方式將上述事項告知有關人員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進行核實並依據其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報送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及時補充完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自記錄(含補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可查詢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
上市公司進行本規定第十條所列重大事項的,應當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後及時將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報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可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中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和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保管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相關人員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對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有虛假、重大遺漏和重大錯誤;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
中國證監會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涉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的,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格式(略)

Ⅳ 證監會如何監管上市公司

1. 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 證券發行審批制度。證券發行上市監管的核心是發行決策權的歸屬。目前,我國對證券發行實行審批制。審批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時,不僅應當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並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條件,還應當要求發行人提交本次發行的證券發行申請。申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信息公開制度。制定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旨在通過完全公開、公平的制度,保護公眾投資者免受欺詐和非法操縱。
2. 所有國家都要求以強制性方式公開信息。 ①信息披露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價值判斷,防止信息濫用,監督經營管理,防止不正當競爭,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實性和及時性。 ③證券發行上市信息披露制度。證券發行信息和證券上市信息的披露。 ④ 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證券發行上市推薦制度。除了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追究法律責任外,證券監管部門還將推出持續信用監管和「冷處理」監管措施。
3. 對交易市場的監管。 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實時行情,並根據交易情況編制證券行情清單。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實時行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實時監測證券交易情況,報告異常交易情況。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督,並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報告重大異常交易情況。作為記錄。 」

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第五條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信息披露義務人自願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自願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利用自願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願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第七條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第八條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上市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第十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第二章定期報告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十三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十四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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