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舉牌承諾增持卻反手減持躲過8個跌停 牛散呂小奇這波操作巨虧5億
一年之內,牛散呂小奇第二次被交易所公開譴責了!
上交所10月24日發布消息稱,南京新百股東呂小奇因違規減持,決定對其予以公開譴責。從舉牌到減持時間大致估算,呂小奇在南京新百虧損約5億元,不過卻躲過了半個月後南京新百的連續8個跌停,不知牛散心中是喜是悲。
而中國證券報記者查閱發現,5月28日,呂小奇還曾因為短線交易歐浦智網,被深交所公開譴責。
承諾增持5億卻近乎「清倉」減持
在一年前的2017年8月,呂小奇舉牌南京新百。
2017年8月12日,南京新百披露權益變動報告稱,呂小奇及其一致行動人林雪映截至2017年8月11日合計持有南京新百5559.8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其中呂小奇持有4386.68萬股。同時,呂小奇承諾,預計未來12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不低於5億元,無任何減持計劃。
不足十個月之後的2018年6月8日,呂小奇及其一致行動人披露權益變動報告稱,截至2018年6月7日賣出4841.4萬股,賣出股份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4.35%。上述減持前,呂小奇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南京新百5693.86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12%,其中呂小奇持有4388.4萬股;減持後,呂小奇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南京新百852.4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77%,其中呂小奇持有125.61萬股。
南京新百去年8月以來K線圖
當初披露的5億元增持計劃,僅增持1.72萬股,反手卻減持至持股0.77%(852.45萬股),已接近「清倉」,可謂「套路滿滿」。
不過,呂小奇對此解釋,南京新百長期停牌是其未能增持的主要原因。至於減持,則是由於近期呂小奇「自身資金安排的需要」。
上交所表示,呂小奇前期承諾增持公司股份不低於5億元且不減持公司股份,但此後在尚未完成增持承諾的情況下,大額減持公司股份,嚴重違反前期承諾且違規減持數量巨大,與投資者預期明顯不一致,可能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重大誤導。同時,呂小奇在增持計劃期間過半時,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增持進展情況。故對呂小奇進行公開譴責,此項紀律處分將通報江蘇省人民政府和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遭遇「滑鐵盧」巨虧超五億元
在呂小奇大額減持的當天,6月7日南京新百跌停開盤,大量拋單被消化後迅速拉升。連砸跌停板這么迅猛的拋售手法都用上,呂小奇這筆交易到底賺錢了嗎?
回查公告發現,呂小奇及其一致行動人林雪映是在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間買入南京新百5%股份的。具體情況如下圖:
按交易均價37.16元/股估算,呂小奇及其一致行動人舉牌共耗資20.66億元。而這還不算二人後續增持的0.12%的股權。
而6月7日呂小奇一口氣拋售了4841.4萬股,減持套現金額約為14.7億元,剩餘852.45萬股股份按照南京新百最新收盤價(24日收盤價為9.27元)計算,價值約為7902萬元。如果以此計算,呂小奇此次舉牌目前浮虧約為5.17億元。
不過,6月21日開始,南京新百連續8個跌停。
曾因短線交易被深交所譴責
這並不是呂小奇第一次被交易所譴責。
5月28日,深交所在官網發布了對呂小奇的公開譴責處分公告,原因是呂小奇存在對歐浦智網股票的短線交易行為。
8月29日,歐浦智網發布了《關於股東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稱呂小奇作為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將公司股票在買入後不足六個月又賣出以及賣出後不足六個月又買入,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2017年2月,呂小奇在二級市場上第一次舉牌歐浦智網,取得公司3300.22萬股,佔比4.999%。當時呂小奇表示,認可歐浦智網的投資價值,希望通過長期持有獲取收益。到了今年1月,呂小奇向歐浦智網發出了籌劃要約收購的通知,呂小奇擬以現金支付的方式,以12.90元/股的價格要約收購歐浦智網5%的股份。
但是僅僅一個月之後,呂小奇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歐浦智網股份就先後3次遭到被動減持,賣出歐浦智網股票合計877.62萬股,累計成交金額8696.31萬元。
2月2日,呂小奇控制的鴻軒3號、奇益7號被動減持歐浦智網同時,因信託公司誤操作又買入了11萬股,構成短線交易。
雖然呂小奇也提出了申辯理由,但是深交所認為,鴻軒3號、奇益7號、奇益8號本次減持股票雖為信託公司強制平倉賣出,但根據歐浦智網對本所問詢函的回復,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呂小奇對下單股票品種、數量、時點有充分的自主決策權,實際控制信託計劃的投資行為。因此,對呂小奇的上述申辯理由均不採納。
上交所披露兩項違規事實 公開譴責牛散呂小奇、王俊元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Ⅱ 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規定
將在本文為您介紹最先最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規定。
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規定
(1)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規定,大股東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均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
(2)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一年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2%的,可以先增持後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12個月內大股東增持比例超過2%,還是要先申請豁免,才能增持。
(3)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規定,首次增持行為事實發生之日,增持方就必須將增持情況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在次日發布相關公告。公告內容必須包括增持目的及計劃、增持方式(如是集中競價還是大宗交易)、增持數量和比例等內容。而如果涉及後續增持的,需同時在公告中披露後續增持計劃實施的安排。
(4)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規定,實施後續增持計劃,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的,也必須發布公告。在增持計劃到期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相關股東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5)滬深交易所指出,大股東在對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期間不得減持其所持有該公司的股份。而這「不減持承諾」必須在增持計劃公告時就列入其中。
(6)上交所還規定,大股東在實施增持計劃時,不得將其所持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違例者所得預期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7)為遏制內幕交易,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規定,四個時間段內,大股東不得進行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若擬實施增持計劃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其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公司高管,通過增持計劃的實施進行內幕交易或進行市場操縱的,交易所將按照規定對相關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
Ⅲ 上市公司大股東公布要增持股票後是否一定必須增持,若不增持是否違法
1.上市公司大股東公布要增持股票後是否一定必須增持不增持,不違法的。
2.大股東增持,僅指持股30%以上股東繼續增持免於發出全面收購要約的情形: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但未達到50%的相關股東,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相關股東,繼續增持股份。大股東增持的市場關注度不及大股東減持,相關規則也不及減持規則那麼詳細和明確。對於大股東增持,除了《證券法》外,證監會層面的規則主要集中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交易所層面僅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發布過《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以下簡稱「《增持股份行為指引》」)這一專項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公司股價下跌想要增持公司股票時,常常因為對相關規則不熟悉而擔心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等。
拓展資料:
為遏制內幕交易,《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規定四個時間段內,大股東不得進行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若擬實施增持計劃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其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公司高管,通過增持計劃的實施進行內幕交易或進行市場操縱的,交易所將按照規定對相關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
Ⅳ 證監會對大股東增持是怎麼規定的政策是什麼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規定,大股東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均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但並未規定大股東減持股份會有什麼懲罰。
相關政策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一年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2%的,可以先增持後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12個月內大股東增持比例超過2%,還是要先申請豁免,才能增持。
上交所還規定,大股東在實施增持計劃時,不得將其所持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違例者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為遏制內幕交易,《指引》規定四個時間段內,大股東不得進行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
以上規定出自上證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2012修訂版)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大股東增持就是說大股東自己買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增加其持倉量,
是對公司長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還有就是管理層增持,這都是對公司未來相當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訂單,以及未來一段時間還會有大量的潛在訂單,因為沒有人比公司管理層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大股東增持原因
上市公司大股東大規模增持股票,一般選在股市低迷時期,為顯示對公司未來業績有信心,同時提振二級市場股價。
但是在公司股價大幅上漲後,大股東動輒以上億元現金從二級市場購買股票,表面上看顯得有些任性。
如果是上市公司發公告說有大股東股票增持股票的情況就是說大股東比較看好公司的股票,增加持股數量。大股東增持對公司股票一般屬於實質性利好,一般會帶動股價上漲。其原因是:
一、最熟悉公司情況的應屬公司大股東,股東增持公司股票,說明對公司未來發展看好,公司一旦有發展前景,將從基本面上保障公司股票價格上揚。
二、從市場供求看,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擴大了對該股票的需求,求大於供,將在市場層面推動股價上升。不過有時候大股東增持股票短期對股價有一定支撐作用,不過由於增持的原因絕大多數是由於市場行情低迷。
我們常常看到所謂大股東增持,基本屬於不得已而為之,所以利好作用極其有限,甚至會是主力刻意打壓股價的契機,絕大多數股票在大股東宣布增持後都走出先揚後抑的走勢,對這種股票我認為都沒有介入價值,尤其是大盤藍籌宣布增持,必須在一周內清倉。增持5%的股份和增持0.0005%的股份意義明顯不同。股票的好壞,還是看這家公司值不值。
大股東增持就是說大股東自己買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增加其持倉量。對於股份公司而言,
大股東可以公開購買公司股東。對於有限公司而言,大股東可以從其他股東中購買股份。
謹慎看待大股東增持 人民網
Ⅳ 上市公司公告擬增持。最終未增持算違規嗎
如果承諾增持的期間滿了還沒有增持,就屬於違背承諾,監管機構會處罰的。
上市公司增持股票沒兌現是否會罰款,要看上市公司增持股票是否違反了其增持公告。一般來說,主要看三個方面:有無最低增持金額限制、有無價格限制、有無時間限制。
如果沒有最低增持金額限制,或者最低增持金額很低,上市公司已經滿足了,就不算沒兌現;如果有增持價格限制,但是目前價格已經過於其價格限制,也不算沒兌現;如還在增持時間限制內,也不算沒兌現。
拓展資料
1、2020年3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中,對股東違規增持行為新增限制其表決權的規定,具體如下: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3、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4、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Ⅵ 大股東增持需不需要進行公告,還是偷偷增持就可以
應該在增持之日發布公告。
1、《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
第二條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行為,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涉及前條所述增持股份行為的,應當在首次增持事實發生之日將增持情況通知上市公司,並委託上市公司於當日或者次日發布增持股份公告。
2、《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
第三條 相關股東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將增持情況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及時發布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內容至少包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後該股東在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比例、性質,以及相關股東是否提出後續增持計劃等。
(6)上市公司公布增持計劃未實現擴展閱讀:
1、《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稱;
(二)增持目的及計劃;
(三)增持方式(如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等);
(四)增持股份數量及比例;
(五)增持行為是否存在違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情況說明;
(六)涉及後續增持的,關於擬繼續增持股份數量及比例、增持實施條件(如增持股價區間、增持金額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實施條件未達成是否仍繼續增持的情況說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公告中承諾,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不減持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
第五條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連續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及2%時,應當參照本指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通知上市公司並委託其發布增持股份公告。
2、《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
第四條 相關股東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擬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將後續增持計劃一並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關股東後續增持計劃的如下內容:
(一)提出後續增持計劃的股東姓名或名稱。
(二)後續增持計劃的實施安排,包括但不限於擬繼續增持比例、後續增持計劃實施的時間期限、價格區間和投入金額區間等。
相關股東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間的,增持計劃實施期限不超過12個月,首次增持與後續增持比例合計不超過2%。
(三)後續增持計劃的實施方式和條件(如有),包括但不限於是否需經行政許可、可實施增持的股價范圍區間等。後續增持計劃設定了實施條件的,還應對若設定的條件未成就時,後續增持計劃是否予以實施進行說明。
(四)相關股東應當在公告中承諾,在設定的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內不減持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相關股東通過一致行動人進行增持的,應當同時向本所提交一致行動人的股票賬戶名稱、號碼等基本信息。
相關股東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無後續增持計劃的,也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Ⅶ 信披違規致股票增持行為無效真假
本文由北京君眾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主任律師張明君原創。
近日,一則寶能系持股萬科被判行為無效的新聞引發媒體和網友的大量轉載,面對萬寶之爭止戈的消息,不少人「熱切」地留言發表自己對這場戰役結果的見解,一時間老話題重登舞台又火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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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股東權利的限制,我國《證券法》第213條規定,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在改正前不得就收購股票行使表決權。理論和實務中,「收購人」含義的認定頗受爭議。「收購人」是否必須帶有收購目的?還是僅從客觀上持股比例超過5%就可認定為「收購人」?
類似的司法案例有*ST新梅原股東訴開南系的舉牌信披違規,要求判令開南系不享有股東權利,被上海一中院駁回。
綜上,寶能在二級市場的增持行為是完全有效的,涉及到的信披違規,則可能會引發相關行政處罰。有關寶能股東權利的限制,先前「*ST新梅」案生效判決的壓力,對於萬科訴求的實現是個障礙。
張明君律師,北京君眾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為多家大型企業、金融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影視公司及藝人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