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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3-07-20 19:34:31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 上市公司收購 管理辦法》經2006年5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08年8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2012年2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2014年10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8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權益披露、要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收購、豁免申請、財務顧問、持續監管、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10章90條,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號)、《 上市公司股東 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號)、《關於要約收購涉及的 被收購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3〕16號)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4〕1號)予以廢止。

❷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

1、作出 上市公司收購 報告書收購人在發出收購 要約 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和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需由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 上市公司 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數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 2、要約書的發布和效力收購人在依照法律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收購要約的不可撤回,指在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但其中的靈活規定也充分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收購要約一經發出,在要約期限里要約收購便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唯一方式,我國《 證券法 》第八十八條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 公司法 》規定的條件的,應當 貪污 變更其企業形式。這里的強制收購,可以視為是對要約期間目標公司股東由於種種原因,未能賣出股票的一種補救措施。

❸ 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

根據《 公司法 》、《 證券法 》及《 上市公司收購 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可知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收購人 要約 收購所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如下: 一、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以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為目的的,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二、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收購人不以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為目的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交易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響; (二)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收購人應當提出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並在要約期滿六個月後的一個月內實施,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條件; 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至前述方案實施完畢之前,證券交易所對被收購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即「退市風險警示」); (三)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90%的,收購人應當按照第(二)項的規定,提出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被收購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被收購公司股票暫停上市交易的申請,證券交易所根據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及實際情況酌情做出決定; (四)收購人按照前述方案實施完畢後,證券交易所根據被收購公司的申請及收購人實施方案情況,做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恢復上市交易的決定;收購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前述方案實施完畢的,被收購公司應當依法終止上市。 三、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完整披露其根據本通知所提出的方案並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收購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其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方案後,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其他法律、 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對外商收購 上市公司 有特殊規定的,收購人還須遵守其規定。

❹ 上市公司收購條件

法律分析:被上市公司收購的條件:1、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2、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3、收購上市公司是否須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❺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決定繼續進行收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五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❻ 上市公司如何並購收購

常見的 上市公司收購 方式有三種: 要約 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 上市公司 。 (1)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願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利和鞏固。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強制性要約收購和自願性要約收購,證券 法規 定的是強制性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的時候,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 (2)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和鞏固。 (3)其他合法方式。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收購將不斷完善,該規定為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留下了空間,但是其他合法方式應該包括通過行政劃撥或者變更、執行法院的裁定、贈與等方式的收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❼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流程

法律主觀:

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程序有:1、調查被收購公司的資產狀況和企業信譽;2、股東會議決議通過;3、訂立書面的收購協議;4、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5、及時通知債權人並公告;6、辦理公司的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模並蘆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蔽纖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旦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❽ 收購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收購管理辦法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者均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是保護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而制定的。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公眾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其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❾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是什麼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是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虛碰寬布的部門規章,目的在於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
該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差亮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吵悔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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