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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對外公告與實際不符

發布時間:2023-07-15 00:25:58

A. 上市公司公告增持實際沒有完成是不是發布假信息

增持一般都有一個區間的,你不能讓人家立馬當天就買呀,人家也要籌集資金慢慢買。如果承諾增持的期間滿了還沒有增持,就屬於違背承諾,監管機構會處罰的。

B. 當科創板上市公司業績快報與定期報告信息出現差異時,是如何更正的

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科創板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業績快報與定期報告披露的財務數據和指標不存在重大差異。
如果定期報告披露前,上市公司發現業績快報與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和指標差異幅度達到10%的,應當及時披露更正公告。

C. 上市公司公告中將臨時股東大會誤寫成臨死股東大會,該事件對公司有何影響

今天是7月25日,根據最新消息報道,一家即將准備上市的公司在舉行上市之前的股東大會的時候,在公告中把臨時股東大會寫成了臨死股東大會,這個公告一經發出,人們就察覺到了異常,紛紛評論轉發,一時之間,瀏覽量大大增加,這讓很多人紛紛議論,都已經是上市公司了,為何做事還這么不嚴謹,那麼這件事給公司帶來了哪些影響呢?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D. 上市公司公告和合同內容不一致,是以什麼為准

應該以合同為准吧,畢竟合同不是單方的事情,有些約束力

E.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是資本市場的基石,也是資本市場穩健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那麼,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解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概況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持續向市場披露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上市公司從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所產生的一個最基本義務。投資者通過閱讀公司披露的文件,可以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並作出投資選擇。充分、及時而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夠防止證券市場的欺詐和不公平的現象,增強投資者信心。在法制健全的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市場監管者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必須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否則將面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處罰。

綜觀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都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情形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主要包括如下種類:

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分類

(一)信息披露不真實、准確、完整

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原則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則。真實性要求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須與客觀發生的事實相一致,發行人要確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准確性原則要求所披露信息能夠准確表達其含義,不得使用廣告性、恭維性的語句;完整性原則又可稱作充分性原則,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數量上和性質上能夠保證投資者形成足夠的投資判斷意識。

1、相關法規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根據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經典案例

(1)欣泰電氣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外部借款或者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欣泰電氣披露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2)欣泰電器重大遺漏

回查證監會[2016]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丹東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劉明勝等18名責任人員),欣泰電器違法事實為: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佔用欣泰電氣6,388萬元。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即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最終,證監會對欣泰電器及公司董事長、總會計師等人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上述行為分別做出責令改正、警告和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時

1、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根據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及時性原則,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遲披露,不得有意選擇披露時點強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實際上的不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六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2、典型案例

內蒙發展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情況發生變化的事實

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慧偉業)持有內蒙發展12.43%股份,為內蒙發展的第一大股東。合慧偉業的法定代表人為馬雅。馬雅和其丈夫趙偉分別持有合慧偉業50%的股權。自2013年10月8日起,馬雅和趙偉通過與上海靈獅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乙方,授權代錶王某釗)簽訂了投融資服務協議,與王某釗簽訂《個人借款合同》、《股權轉讓協議》等行為,將兩人所持有的內蒙發展第一大股東合慧偉業100%股權出讓給王某釗,但是內蒙發展並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這一事實。

內蒙發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2016年6月30日,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內蒙發展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和處以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趙偉、馬雅作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信息披露不公平

1、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根據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根據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則進行信息披露,不得實行差別對待政策,不得有選擇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對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

2、經典案例

2016年7月21日,深圳證監局出具關於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管關注函,認為公司提交的《關於提請查處鉅盛華及其控制的相關資管計劃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信息發布不規范,即未按規定健全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機制,導致相關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提前公布。對此,深圳證監局對公司提出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梳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完善信息披露內部管理制度的監管要求。

與此同時,公司於7月21日收到深圳證劵交易所公司監管部的監管函,監管函認為根據萬科於7月20日披露的《報告》,公司確於7月18日和19日通過電子郵件、現場提交和郵寄快件等方式,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提交了《報告》,但是公司於19日向指定媒體透露了《報告》的全文這一未公開重大信息。萬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採取發出監管函、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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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上市公司隱瞞公告怎樣投訴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0號),信息披露版義務人應當權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首先,如果隱瞞重大經濟事項,就不滿足「完整」的要求;
其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得有「重大遺漏」,如果隱瞞重大經濟事項,也違反了這一規定。
如果發現上市公司確實有隱瞞公告等行為的話,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的當地監督局進行投訴、舉報。

G. 上市公司發布假公告違反證券法63條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第六十九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7)上市公司對外公告與實際不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公司相關業務許可。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H. 上市公司公告數字錯誤要怎麼處理 求詳細解決方案

理論上要處理,實際上可以不處理,臉皮厚一點就行了,參見先鋒新材2015-061號公告,2017-068號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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