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集團副書記能兼職子公司執行董事嗎
不可以。
有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經濟組織兼職。上市公司總經理及其他高管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處領取薪酬。
Ⅱ 美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可以兼任其他公司高管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不可以的。這樣就會出掏空一家公司技術或資源的。是不可以的。
Ⅲ 上市公司對於高管利益輸送的法律
一、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人員應獨立於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上市公司的工作。
Ⅳ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是否可以是兼職的
高管是可以兼職的,但要求主要在上市公司任職,而事業單位人員能否兼任高管是要看具體情況的。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是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他這個事業單位是具有公共管理職能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那是不能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是在學校這種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部發的發展高校產業的指導意見,是允許保留事業編制的,但目前已經上市的案例中,一般都是在原學校做了停薪留職,專門在上市公司任職。至於非參公也非學校的事業單位人員是不是能兼任高管,這個沒有明確規定,但也沒有先例,最好從嚴要求……如果實在要保留編制,最起碼也要在原單位做停薪留職,還要有明確理由解釋為什麼不能從原單位辭職。
Ⅳ 母公司副總兼子公司總經理利弊
利:可以鍛煉自己,更好的管理公司的員工,董事和經理的崗位分工、權責體系不同。董事長負責決策,總經理負責執行,按照不相容職務分離的要求,決策和執行兩者之間屬於強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
弊端:容易被發審委關注,引起其他的問題!向下兼職是可以的即上市公司的高管擔任子公司的高管是沒問題的向上兼職就有一些問題也就是說盡量不要擔任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高管。
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必須專職,總經理在集團等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職務。
Ⅵ 公司高管兼職的法律規定
公司高管兼職有以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就兼職行為本身來說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因為兼職實施了其他的違法行為,
比如泄露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虛假出資、職務侵佔等那就構成違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6)上市公司高管是否可以兼職擴展閱讀
公司法高管任職法條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經濟犯罪或剝奪政治權利5年
第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