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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事披露個人信息

發布時間:2023-07-09 03:09:37

⑴ 監事的信息要透露嗎

上市公司董監高信息是對外公開的,在上市公司年報中還要對其履職情況、從公司獲得的收入,近五年簡歷予以披露,日常其買賣股票情況也要及時通知公司,由公司上報交易所。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⑵ 上市公司年報高管持股信息披露要求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上市公司應該在年報中詳細的披露高管人員的薪酬和股權激勵的狀況。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披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包括:

(一)基本情況

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權、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年度內股份增減變動量及增減變動的原因。如為獨立董事,需單獨註明。

(二)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經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在股東單位任職,應說明職務及任職期間,以及在除股東單位外的其他單位的任職或兼職情況。

(三)年度報酬情況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報酬的決策程序、報酬確定依據以及報酬的實際支付情況。披露每一位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報告期內從公司獲得的稅前報酬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和各項保險費、公積金、年金以及以其他形式從公司獲得的報酬)。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合計。另外,將獲得的股權激勵按照可行權股數、已行權數量、行權價以及報告期末市價單獨列示。

公司應列明不在公司領取報酬、津貼的董事、監事的姓名, 並註明其是否在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單位領取報酬、津貼。
因此,你通過仔細的閱讀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相應的章節,便可以清楚的得到你上述所需的信息。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
http://www.cnstock.com/paper_new/html/2007-12/19/content_60144945.htm

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第四條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第五條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並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第八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訂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金融、房地產等特殊行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第二章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第十一條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第十四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第十五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並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公告。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第十六條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第三章定期報告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第二十一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第五條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信息披露義務人自願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自願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利用自願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願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第七條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第八條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上市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第十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第二章定期報告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十三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十四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⑸ 上市公司需要表外進行披露的內容有哪些

需要披露七種信息:
(1)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說明書;
(2)上市公告書;
(3)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4)臨時報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購或合並公告;
(5)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情況;
(6)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7)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應遵循的原則:
1.真實原則,信息披露應當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2.准確原則,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3.完整原則,完整是指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4.及時原則,及時是指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5.公平原則,公平是指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⑹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將自己的信息面向社會大眾進行公開,讓群眾能夠掌握公司的具體信息,根據需要進行投資。我國對此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公司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六)董事會報告;(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⑺ 違規信息披露將承擔何種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規信息披露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1) 責令改正;(2)監管談話;(3)出具警示函;(4)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5)認定為不適當人選;(6)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上市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製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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