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收購證明函
法律分析: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四)收購目的;
(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六十六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四)收購目的;
(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㈡ 論述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程序
1.收購雙方協商收購事宜
盡管收購協議的當事人是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的股東。但是通常情況下,收購方進行收購之前會與目標公司董事會提出收購意向,雙方就收購事項進行磋商和談判,最終就收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工作是在收購方與目標公司之間秘密進行的。所以協議收購一般都是善意收購。
關於收購協議內容的協商和談判的注意事項,參見本書關於非上市企業並購的兼並協議部分內容。
2.徵得被收購股權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轉讓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涉及國家授權機構持有的股份的轉讓,或者須經行政審批方可進行的股份轉讓的,協議收購相關當事人應當在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履行收購協議。
所以,如果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國家股或者(國有法人股),必須向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報告,申請批准。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轉讓還必須徵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例如,在轉讓股份為外資股的情況下,必須獲得外資管理部門的批准;如果上市公司為金融類公司,那麼還必須獲得中國人們銀行總行的批准。如果出讓的股份為非國有性質,那麼股份持有人即為其所有人,只需徵得持股股東的同意即可。
3.收購方與擬被收購的股權人簽訂收購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是上市公司收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中約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價格和履行方式、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股權收購協議實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則,即協議雙方只能在證券法律規范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自由的協商。如果雙方的協議內容超出了有關證券法的強制性內容,那麼這些條款是無效的。我國法律對於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限制性規定包括:
(1)在上市公司的收購中,如果已經採取了要約收購方式進行收購,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能採取協議收購的方式進行收購。這是收購要約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則,一方面收購人對廣大股民發出收購要約,同時又和控股股東進行協議收購的話,則很可能損害到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是股東權一律平等的要求。
(2)發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股份一經發行,原則是可以自由轉讓的,但是法律對發起人自由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為了維持公司財產的穩定,同時避免發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相關當事人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擬轉讓的股票,並將用於支付的現金存放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這就是法律對於股權收購協議中關於協議涉及的股份和對價的支付方式的強制性要求。
(4)通過協議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屬於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5)與要約收購一樣,在上市公司協議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也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保護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而設定的。
4.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必須履行的法定報告、公告義務
收購方以及目標公司在協議收購股權的過程中,雙方簽訂收購協議以後必須履行法定的報告、公告義務,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協議收購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它始於1845年英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公開以及招股章程所載內容披露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使投資者在購買股票之前能充分了解發行公司的有關信息,然後自行決定是否購買。英國公司法中的公開制度被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採納,目前已被各國接納為證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在體現為與上市公司收購有關的重要信息均應充分披露,使面臨收購的目標公司股東能夠自行作出有根據的決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消除上市公司收購中的信息壟斷,防止內幕交易和證券欺詐行為的發生,從而真正保護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收購方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公告義務
收購方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公告義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中關於收購協議和收購意圖的披露。收購者收購要約的具體內容和收購意圖是目標公司股東作出投資判斷(保有或賣出股份)的主要依據,因此,為保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防止有關人士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權交易,各國的上市公司收購立法都對此做出了相當嚴格的規定。這也是保障股東平等待遇原則得以貫徹的基本前提。我國對此也有相應的立法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這一點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2條有更為詳細的規定,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必須做的以下幾點:
1)收購人在提出股份轉讓申請的次日,應當就轉讓協議事宜以及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名稱做出公告,並通知該上市公司;
2)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的次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3)收購人應當同時將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
4)收購人還應當就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2條關於要約收購中收購人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披露內容的規定,在協議收購中,收購人有關證券監管機構報送、抄送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四)收購目的;(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六)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八)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2)目標公司的公告義務
這實際上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標公司董事會對收購所持意見及理由進行披露。在上市公司收購中,雖然收購實際上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股份交易,與目標公司的董事無關,但由於上市公司收購會導致目標公司控制權的轉移,而控制權轉移的後果則往往意味公司經營者的更換和公司經營策略的變化,這對目標公司原經營者的利益、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都至關緊要。實踐中目標公司的董事為了維護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經營公司的權力促成收購或採取各種措施來挫敗收購,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直接關繫到目標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且目標公司股東在決定是否接受收購要約之際,目標公司經營者的態度,往往是一項重要的參考。因此,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標公司董事會公開其對收購所持的意見和理由,這是防止董事會成員謀取私利的一種有效措施,也是對董事會成員的一種強有力的監督方式。
目標公司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要做到以下幾點:
1)被收購公司收到收購人的通知後,其董事會應當及時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並附上理由;意見書中必須註明董事會是否與收購者就此次協議收購或行使目標公司表決權事項達成任何合意或諒解等情況;持有目標公司股份的董事是否應此次收購而計劃售出或不售出其股份。
2)獨立董事在參與形成董事會意見的同時還應當單獨發表意見;
3)被收購公司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為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意見。
4)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意見、獨立董事意見和專業機構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另外需要注意兩點:
1)如果是管理層、員工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收購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發表意見。獨立董事應當要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意見,咨詢意見與獨立董事意見一並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在轉讓其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時,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其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公司聘請審計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要求該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就其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分別發表意見。被收購公司應當將核查報告、解決方案與董事會和獨立董事意見一並予以公告。
如果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拒不提出解決方案的,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採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由於上市公司收購事宜的策劃乃至確定,與信息披露的日期之間往往有一個較長的時間跨度,我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有關信息披露之前,收購事項屬於內幕信息,有關當事人必須嚴格保密,並不得進行內幕交易,違反法律義務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後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履行收購協議。
5.協議收購雙方履行收購協議,辦理股權轉讓過戶等相關手續
協議收購相關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後,進入協議履行階段。雙方應當按照協議中約定的關於擬轉讓的股份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規定履行收購協議。
當事人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1)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後,相關當事人應當委託證券公司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擬收購部分股份的暫停交易和臨時保管;予以暫停交易和臨時保管的,應當做出公告;
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股票暫停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轉讓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所申請的股份轉讓做出予以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決定。
(2)證券交易所對所申請的股份轉讓予以確認的,由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代表轉讓雙方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受讓人在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後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證券交易所不予確認的,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收到證券交易所通知的當日,將不予確認的決定通知轉讓雙方和被收購公司,並代表轉讓雙方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對該部分股票的臨時保管;出讓人應當在獲悉不予確認決定後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3)股份轉讓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後,由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代表受讓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該部分股票的臨時保管,受讓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請後的二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該部分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恢復交易。
三、協議收購的特別情況
上述五個階段即為一般協議收購所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但是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其中可能還包括強制要約收購的程序。所謂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一持股者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數額時,強制其向目標公司同類股票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法律制度。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在協議收購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那麼收購方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1.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所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以協議收購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擬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這一制度的理論依據在於:在當今上市公司股權日益分散的情況下,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股權的股東,已基本上取得了該公司的控制權。該股東不但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自由選派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作出決定,而且在市場上進一步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以達到絕對控股地位,也並不是一件難事。小股東因此被剝奪了應享有的權利,實際上處於任人支配的地位。從公平的角度說,小股東有權享有將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價格賣給大股東的權利。所以,要求持股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大股東,以合理價格作出全面收購要約,是完全必要的,可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的協議轉讓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並都獲准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從1999年開始,股份轉讓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僅與收購成本上升有關,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約收購豁免限制強化所致。前些年,便連續發生了幾起因未獲准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而導致股權轉讓告吹的案例。例如,2000年5月由於亞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申請未獲得批准,與華源集團達成的受讓浙江鳳凰41%的法人股協議告吹;河北華玉原擬將占總股本51%的國家股轉讓給軍神集團,最終只轉讓了29.95%的股份。
但是如果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額達不到百分之三十,則無法掌握該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收購失去意義;然而,如果達到百分之三十並且想繼續收購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就不可避免進入強制要約收購程序,那麼對於收購方來說即使拋開要約收購程序的高額成本不說,僅僅是收購剩餘那些必須收購的股份,也是極為沉重的財務負擔。這樣一來,很可能會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絆腳石。
基於鼓勵上市公司收購進行搞活市場的角度出發,2002年9月12日頒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48條、第49條、第51規定,收購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三)免於要約收購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股份。
收購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申請:
1.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4.於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5.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㈢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有哪些怎麼操作
1、收購上市公司分為兩種方式: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2、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即被公開收購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市值價格購入所欲收購的股票,在達到法定比例時,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思表示,並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要約收購不需要事先徵得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同意。
3、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東反復磋商,達成協議,並按照協議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協議收購須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東達成書面的轉讓股權的協議。
㈣ 怎麼寫收購的公告
公司收購公告有效得寫法:當事人基於真實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寫明公司的基本情況、收購時間、收購價格、收購變更登記、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可依法生效。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依據前條規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須披露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九)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內容及收購協議的生效條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權益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超過6個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㈤ 顧問協議書
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簽訂協議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想寫協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顧問協議書4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鑒於:
1、甲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2、甲方擬收購中國境內上市公司的股份,並對其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從而實現借殼上市(以下簡稱「本次收購」)。
3、乙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依法成立的綜合類券商暨保薦機構,為從事財務顧問、證券發行、承銷及代理證券交易的專業機構;乙方長期從事中國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財務顧問及證券承銷(保薦)業務,具備有豐富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
4、為確保甲方本次收購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甲方決定聘請乙方作為本次收購的財務顧問,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本次收購的財務顧問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釋義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證券交易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3、目標公司:指甲方擬收購股份的上市公司。
4、項目人員:指乙方為甲方本次收購現場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
第二條財務顧問工作內容
1、乙方作為甲方本次收購財務顧問的工作內容為:
1)對甲方進行盡職調查;
2)協助甲方尋找本次收購的目標公司;
3)協助甲方以及甲方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評估師事務所草擬本次收購的整體方案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並出具研究報告;
4)組織本次收購工作小組;
5)編制甲方本次收購的工作時間表;
6)協助甲方對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7)組織協調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評估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本次收購的相關工作;
8)協助甲方製作有關本次收購的相關文件;
9)協助甲方與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溝通協調,確保本次收購的順利進行;
10)協助甲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1)為本次收購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如有必要時)。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如實向乙方提供與本次收購有關的反映甲方真實情況的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依法成立並依法從事所屬業務的法律文件;
2)甲方的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3)甲方資產情況及有關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
4)甲方負債情況和或有負債情況;
5)甲方擬購買、出售或置換的相關資產負債情況;
6)甲方參與或可能參與的重大訴訟、仲裁情況。
2、在乙方根據本協議對甲方、甲方的分支機構或與本次收購相關的單位進行實地考察時,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並及時提供乙方所需的文件。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根據乙方的合理請求,提供有關協作。
4、甲方應指派專人與乙方及時聯絡,安排有關事宜。
5、甲方應按本協議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本著勤勉盡責、客戶至上的原則,為甲方本次收購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2、指派有經驗的項目人員和團隊,直接負責本次收購的財務顧問工作。
3、根據本次收購的工作安排,按時完成本協議第二條所述的財務顧問工作。
第五條費用及其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幣萬元整(RMB)作為本協議項下的財務顧問費用。
2、為體現風險共擔的原則,乙方根據本項目實際進展情況,分階段向甲方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即:
1)前期咨詢、考察及方案討論階段,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財務顧問費計人民幣萬元整(RMB);
2)上市公司收購和資產重組實質性開展後,甲方應於簽訂有關交易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合作框架協議、意向協議等),並取得經甲方確認的正式盡職調查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財務顧問費計人民幣萬元整(RMB);
3)股權轉讓協議正式簽訂,且相關備案文件獲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財務顧問費計人民幣萬元整(RMB);
4)甲方應於完成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目標股權過戶至甲方名下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財務顧問費計人民幣萬元整(RMB);
5)甲方簽訂重大資產重組協議,乙方協助甲方完成重大資產重組申報材料並獲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之日起五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剩餘部分的財務顧問費計人民幣萬元整(RMB)。
3、匯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銀行帳戶:
第六條聲明和承諾
1、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和承諾:
1)乙方已通過中國證監會的承銷商資格審查,有資格擔任股票發行上市的輔導機構和主承銷商。
2)乙方已通過證監會的保薦機構資格審查,有權擔任包括股權分置改革業務在內的保薦機構。
3)在本次收購期間,以及本次收購完成後的二年內,除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要求外,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該項業務中的一切內容及有關業務資料。
2、甲方茲向乙方作下述聲明和承諾:
1)甲方為本次收購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均屬真實的、准確和完整的。
2)甲方應確保乙方作為本協議項下甲方本次收購計劃的唯一的財務顧問地位。
3)在本次收購期間,以及本次收購完成後的二年內,除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要求外,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關於本次收購的有關資料和方案。
4)甲方在本次收購完成後,將促使目標公司聘請乙方擔任本次收購完成後的目標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協議另行簽訂),以及首次再融資(包括但不限於配股、增發、可轉債)的主承銷商和保薦機構。
3、由於違反上述聲明、保證及承諾而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在本次收購完成後仍然存在,不因本次收購完成而受影響。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責任:
甲方違反其本協議項下的付款義務時,甲方除應繼續支付該筆款項外,還應按其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每日的費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本項規定不影響乙方行使其在第7。2款規定的權利,但當乙方依第7。2款所遭受的損失和產生的開支超出本項規定的違約金額時,違約金應成為甲方向乙方提供補償的一部分)。
2、乙方的責任
在重組和收購過程中,若因乙方的過失造成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乙方負全部賠償責任。
3、補償:
1)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其所作聲明、承諾或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從而致使對方遭受任何直接損失或任何開支,違約方將向對方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時的補償。
2)如因不可抗力或本項目終止導致本協議終止,甲方向乙方已經支付的費用可不予退回,但無須承擔財務顧問費餘款。
第八條協議解釋
1、本協議對任何序號下的段或正文中的條的援引系指本協議中相應序號下的段或條下相應的分段或款。
2、本協議中的小標題為方便閱讀而設,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對小標題作影響本協議內容的解釋。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應將該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其他事項
1、本協議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2、在任何時候如本協議的一項或多項條款在某一方面無效、非法、不可強制執行或不能履行,並不因此而影響或損害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強制執行力和可履行性。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4、本協議僅採用中文,中文文本為本協議之唯一有效文本。
5、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甲方:
乙方:中小企業法律創業法律服務律師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小企業創業法律服務計劃》,雙方方就聘請創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律師團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____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服務方式: 「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以事先防範為主,事後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
1、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健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的法律問題;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並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准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將企業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團聯系。
第五條甲方應配合乙方開展的課題研究,為課題研究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六條服務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條違約條款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律師: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實際出資人):,身份證號:
住電話:
乙方(實際出資人):身份證號:
住電話:
丙方(實際出資人):身份證號:
住電話:
丁方(名義出資人):,身份證號:
住電話:
xx公司(全名)工商登記股東為丙方和丁方,出資比例為分別為40%和60%,丁方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確認丁方是公司的名義出資人,甲方、乙方、丙方為實際出資人,出資比例分別為40%、33%、27%。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丙丁四方協商一致,協達成本協議:
一、甲、乙、丙方的權利
1、丁方名義出資壹仟捌佰萬元,占公司60%的股權,其中壹仟貳佰萬元,占公司40%的股權,實際出資人為甲方;其中陸佰萬元,占公司20%的股權,實際出資人為乙方。(濟南專業公司法律顧問律師擬出資協議書)
2、丙方工商登記出資壹仟貳佰萬元,占公司40%的股權,其中玖佰玖拾萬元,占公司33%的股權,為丙方實際出資;其中貳佰壹拾萬元,占公司7%的股權,是名義出資,實際出資人為乙方。
3、甲、乙、丙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的權利,(濟南專業公司法律顧問律師擬出資協議書)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丁方不享有公司任何股東的權利。
4、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丁方把所持甲方實際出資的公司股權登記變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丁方應無條件配合。
5、乙方有權隨時要求丙方、丁方把所持乙方實際出資的公司股權登記變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丙方、丁方應無條件配合。
6、丁方只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的任何事務。甲乙丙三方可以協商確定具體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負責人,並有權隨時更換法定代表人,丁方應無條件配合。
二、甲、乙、丙方的義務
1、按照出資比例履行出資義務。(濟南專業公司法律顧問律師擬出資協議書)
2、甲方行使本協議第一條第4項權利、乙方行使本協議第一條第5項權利時,應當提前10天通知對方。
3、甲乙丙方決定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提前10天通知丁方。
三、丁方的權利
1、無需對公司出資,對公司不承擔任何股東義務。
2、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承擔公司經營的任何責任。
四、丁方的義務
1、有義務按照實際出資人的要求,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2、不隨意對外披露公司名義股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未經公司授權丁方不得代表公司從事任何事務。
3、由於公司的需要(國家行政管理或者民事事務上),須有法定代表人處理的事務,丁方應當無條件配合,並有權要求公司承擔發生的相關費用。---濟南專業公司法律顧問律師擬出資協議書。
4、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不得將所持股權及收益進行轉讓、質押或其他任何負擔行為。
5、由於乙方個人債務,造成所持名義股權被查封、凍結、拍賣、轉讓的,乙方有義務賠償實際出資人的損失。
五、 公司章程規定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准。
六、 本協議自四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月日
甲方(聘任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鑒於:甲方因經營需要獲取相關投資信息,以促進投資業務的拓展,乙方在投資咨詢服務和投資項目信息獲取上有豐富的背景資源。
故甲方有意委託乙方擔任其投資顧問,負責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並物色符合要求的投資標的。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訂立簽訂本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第一條 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服務:
1、1 提供投資建議,投資參考、理財規劃建議等;
1、2 為甲方介紹投資項目信息、尋找合適的投資標的;
1、3 投資方案的設計;
1、4 推薦並協調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開展工作;
1、5 應甲方要求,為甲方提供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咨詢;
1、6 安排商務談判並促成甲方與有關方面以借款、投資等合法方式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資協議書或其他類似法律文件;
1、7 其他:
第二條 投資要求
投資方資金收益在年利率_____%到年利率_____%之間,具體由借貸雙方商議,以甲方與融資方最終簽署的融資借款合同約定為准。
第三條 委託期限
3、1 委託期限共_____,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若委託期限屆滿,乙方提供的投資機會的某一交易仍在進行中,則本協議自動順延直至該交易完成。
3、2 委託期限內沒有完成投資目標或者仍需要投資顧問服務的,雙方另行簽訂協議或以書面形式將本協議委託期限延長。
第四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4、1 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4、2 配合乙方工作,及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和協助;
4、3 應對乙方推薦項目或合作方的建議及時做出回應,並配合乙方與融資方談判、簽約,不得無故推遲或拒絕;
4、4 甲方應基於其獨立判斷做出投資決策,其投資風險由甲方自行承擔;
4、5 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協議的內容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取的目標融資方的信息(屬於公共領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協議相關人員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協議而使用;
4、6 根據本協議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投資顧問費用和報酬。
第五條 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5、1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應本著誠信、專業、高效的職業精神盡力完成甲方的委託事項。
5、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方案、分析意見、咨詢、策劃、建議等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和甲方的`利益;
5、3積極為甲方物色投資項目和合作方。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為甲方的委託人,並可以向第三方介紹甲方的相關情況;
5、4 安排甲方與融資方見面、談判;
5、5 乙方應不定期地向甲方溝通、報告委託事項的進展情況;
5、6 乙方向甲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5、7 乙方作為甲方與融資方之間的橋梁,為甲方與相關對方當事人簽署融資借款合同或協議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促進甲方與融資方之間的溝通和談判,直至交易的最終達成與履行。
第六條 報酬、費用及支付方式
6、1 乙方促成甲方與有融資意向的融資方簽署融資合同,甲方應在 日內向乙方支付融資金額的 %作為乙方融資顧問報酬。
乙方的報酬涉及的有關稅款由甲方承擔。
6、2 如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與甲方簽訂融資合同,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從事顧問活動花費的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____元。
6、3 除本條規定的顧問報酬和費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6、4 如若甲方未能按時支付合同約定的報酬或費用的,則自應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應付款項____%的違約金。
6、5 乙方的銀行賬戶信息如下:
戶名: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6、6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項後應及時出具相應的發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協商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_____元。
7、2 如因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材料不真實或不完整或缺乏時效而造成投資失敗,則視為乙方已完成全部投資顧問服務,甲方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投資顧問報酬。
7、3 若因乙方不盡職,造成甲方損失的,除賠償甲方損失外,甲方可單獨解除本協議。
第八條 不可跨越條款
8、1甲方不得單獨越過乙方直接與乙方物色並向甲方推薦的融資方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融資接觸、談判或簽署任何投融資協議。
8、2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內,甲方與目標融資方私下簽約的,乙方仍有權要求取得約定的報酬,並可要求甲方按照報酬的_____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在對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預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業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否則需要承擔對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第十條 雙方承諾
10、1 甲乙雙方保證所提供的數據、材料和陳述都是真實、准確、完整、合法及非誤導性的,同時沒有遺漏或隱瞞任何重要信息,並確認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10、2 甲乙雙方在履行工作時將依賴對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數據、材料和陳述)及細節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不須獨立核實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及其他
12、1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1:
融資方聯系確認函
甲方:
乙方:
現甲方和乙方介紹的
______公司就投融資事宜具有實質性接觸的意向,特確認該公司為乙方推薦的融資方(含與融資方有關聯的並參與該項目融資行為的公司或個人)。甲方及其相關機構和人員在此項目和未來的項目中,都不能跨過乙方直接與乙方引薦的融資方洽談交易而不付投資顧問費給乙方,並應及時告知乙方項目進度及向乙方提供相關文件。
本融資方聯系確認函具有法律效力,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及其法律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正式生效。
甲方:(蓋章)
法人(授權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授權人):(簽字)
年 月 日
㈥ 項目合作投資協議書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後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書很是頭疼的,以下是我整理的項目合作投資協議書(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現簽署本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系協議書,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領域
1.1 共同合作出任擬到海外上市的公司的投融資、財務、上市和資本運作顧問。凡是乙方在境內外承攬到的擬進行股份制改造、到海外上市的企業或其它資本運作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與甲方合作,共同擔任該等企業或項目的投融資、財務、上市和資本運作顧問,為企業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資金融通、資產重組、上市策劃、創業投資、協助股票承銷等業務在內的一條龍服務。
1.2 共同開拓境內外資本市場的其它業務。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與國內各級政府部門、大型券商、中介機構、優秀民營企業接觸和合作的機會,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與境外大型券商、外商投資機構、中介機構接觸和合作的機會,共同開拓境內外資本市場,接受外資的委託投資國內的證券市場或接受國內資金的委託投資海外的證券市場;組織境內外資本參與國內優秀企業或項目的資產重組、收購兼並或風險投資等等。
1.3 在內地或海外共同舉辦項目融資交流會。
第二條乙方責任
2.1 向甲方推介中國境內的擬海外上市項目,對項目進行篩選並就選中的項目及時、完整、准確地向甲方提供項目推介數據。
2.2 與境內擬海外上市的有關公司進行接洽與前期談判。
2.3 安排甲方及其相關其它合作機構與擬上市公司進行正式談判。
2.4 向甲方提供國內相關的公關服務或咨詢。
第三條甲方責任
3.1 甲方承諾,與乙方在中國境內建立戰略合作關系,並提供乙方為開展相關業務所需的文件。
3.2 甲方向乙方推薦的項目進行協助,制定計劃,安排承銷商及其它專業團體,跟進法律相關文件。
3.3 甲方承諾及時為乙方提供海外資本市場的相關信息,以及甲方希望乙方提供的材料所遵循的文件格式。
3.4 派出人員協助乙方開展相關財務顧問工作。
第四條收益分配比 例
4.1 對於甲方接受的乙方推介之項目,乙方向項目方收取的財務顧問費用,甲方不參與分配;雙方收益分配僅限對於甲方從乙方推介之項目方所收取的各項費用。
4.2 雙方收益分配比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及各自所承擔的責任和工作量的大小的不同,事先在工作協議中協商確定。
第五條保密條款
5.1 甲乙雙方對對方提供的企業文件、項目數據、技術秘密、調查方案、投資方案、生產信息、財務數據、商業秘密、談判內容、相關協議等均須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將上述內容泄漏給協議以外的第三方。
5.2 甲乙雙方有義務要求其參加項目工作的職員及其委託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
第六條本協議的簽署、生效和終止
6.1 本協議書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並於簽署後即行生效。合同有效期三年。
6.2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以上二方單稱時為「本協議一方」,合稱時為「本協議各方」。
鑒於:
甲方擬對 項目進行項目投資,乙方意願與甲方共同投資,以上各方經友好協商,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各方投資份額、事務執行及利潤分成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投資項目具體情況 項目,位於 ;項目甲方預計投資人民幣 萬元,具體投資額以最終結算的投資額為准。
第二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在項目預計總投資額中,甲方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乙方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總投資超過預計 萬元的,各方同意按出資比例同時追加出資。
第三條 各方應按照項目開展進度要求,依據甲方指令按出資比例同時履行出資義務,各方出資應在 年 月 日或項目完成前支付全部出資。
一方的出資應經另一方確認,並將資金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出資後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資。
第四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各方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投資項目債務先以共有財產償還,共有財產不足償還時,以出資額度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 利潤分配期限
各方同意在項目最終清算後,被投資項目將投資利潤分配給甲方後30天內,乙方可要求甲方按雙方出資份額分享投資利潤。
第六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執行投資日常事務,對外全權與第三方簽訂投資協議等法律文書。
2、甲方以外的其他投資人有權了解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但不得干涉甲方對共同投資事宜的處理;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乙方損失時,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5、以下共同投資事務須由共同投資人同意即為有效。
(1)投資人轉讓共同投資項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第七條 投資的轉讓
1、任一方均不得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
2、各方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投資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投資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出投資項目處理。
2、投資人私自以其在約定共同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出投資項目處理,由此給其他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按退出投資項目處理是指,將其已投入的出資額予以返還(具體內容各方協商)
第九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各執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身份證號: )
乙方: (身份證號: )
丙方: (身份證號: )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在公平、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就共同投資經營早教項目,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投資項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以注冊成立的 為投資主體,共同投資發展兒童項目。公司注冊資本壹佰萬元人民幣,甲方任公司監事、乙方為法定代表人,丙方任早教中心主任。首個項目為(具體投資額以最終結算的投資額為准)。
第二條 項目發展規劃
項目的發展方向是,
第三條 合作出資比例及分工
1.第二階段(20xx.12~20xx.6 雙中心運作):第二中心選址市中心區域,計劃投入建設資金270萬元,與第一中心合並管理經營,兩家中心預計投資總額約500萬元。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人民幣225萬元,占出資總額的45%;乙方出資人民幣20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40%;丙方出資人民幣75萬元,占出資總額的15%;若丙方不願追加投資,將由甲乙雙方商定新的投資方式。總投資超過預計500萬元的,各方投資人按出資比例追加出資;此階段投資中的其它事項與主協議相同。
2. 第三階段:(20xx.3~20xx.3創立自有品牌):在總結之前兩家中心經營的基礎上,啟動自有品牌的發展。由集團主導引入國際品牌,在原有團隊基礎上進行重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實施品牌運作。新的有限責任公司中,甲方占股應不少於51%,乙方占股應不少於20%,其餘29%股份分配及投資規劃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第三階段投資的其它相關事項,均不參照主協議約定,由甲乙雙方另行規劃。
第二條 合作出資比例
1.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人民幣86.25萬元,占出資總額的37.5%;乙方出資人民幣86.25萬元,占出資總額的37.5%,丙方出資人民幣57.5萬元,占出資總額的25%;
2.總投資超過預計230萬元的,甲乙丙三方按出資比例追加出資;
3.甲乙丙三方應按項目進度、出資比例履行出資義務,確保項目實施。一方的出資應經另一方確認,將資金交由專人管理或匯入指定的銀行賬戶,出資後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資。各方資金注入時間詳見附件二《項目資金安排時間表》。
第三條 事務執行及分工
共同投資人應當充分運用各自資源推動項目發展,為中心經營貢獻力量。經協商一致同意,各方在該項目中的分工如下:
1. 乙方為項目事務總執行人,制訂項目規劃,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對外全權與第三方簽訂租賃合同、合作合同、裝修合同、買賣合同等;
2.甲方不參與具體經營,主要為項目的發展提供經營指導;為項目發展提供社會資源等支持;參與決策重大事項。
3.丙方協助乙方處理項目的各類日常事務,為中心日常工作的具體負責人;丙方經授權對外簽訂該早教中心項目相關合同的權益歸全體投資人共同所有,所產生的虧損及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財務管理:中心財務人員由甲方派駐,負責管理投資資金,處理日常的財務事務。中心財務制度的擬定、修改須經由全體投資人一致通過,項目所有費用支付須經投資事務總執行人簽字後支出;
5.共同投資人分工包括但不限於:
(1)行使及履行作為投資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各種收益,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6.各方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乙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7.乙方執行該中心相關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權益及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及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8. 乙方、丙方對外簽訂合同、費用的支出,應例行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維護共同投資人的共同利益為原則和宗旨。
9.共同投資人可以對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10.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該項目的股份;
(2)更換事務執行人。
11. 共同投資人確定每 (月、星期、半月)或三方認為必要時召開會議。在會議上乙方、丙方有義務向共同投資人報告投資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共同投資人有權對乙方執行事務的行為提出異議。
12.乙方、丙方在履行職責時,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列入投資成本費用。
第四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經營利潤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後,剩餘利潤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每年分配一次。
2.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收益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置,未經共同投資人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質押。
3. 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虧損的,共同投資人有義務按出資比例追加出資;經共同投資人協商同意,也可吸收其他投資人注入資金。任何一方不按期出資,應承擔延期出資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同時向守約方承擔其應出資額每日5%的經營損失。任一方出資延期超過2個月致使無法經營,或任何一方明確表示不再出資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出資的,違約方除承擔所有經濟損失責任外,還應向守約方支付其應出資額(按預計投資額核算)20%的違約金。
4.因虧損追加投資、引進投資人不能實現的,經協商一致按《公司法》規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或折價轉讓。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共同投資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對項目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叄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共同投資人應遵守本協議,不得擅自違約,否則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4.共同投資人在履行本協議時發生爭議,應當本著精誠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至共同投資物業所在地法院處理。
甲方(簽字):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簽訂日期: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塑膠和金屬油漆項目,總投資為____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元,乙方以人民幣出資____元及技術和客戶資源。
第二條、本合作依法組成合作企業,在合作期間合作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作終至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本合作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雙方共同經營,合作人執行合作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作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作人。
第五條、企業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的銷售凈利潤的甲方____%、乙方____%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企業債務按照甲方____%、乙方____%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每年項目產品總銷售利潤的百分之____進行固定投入。銷售利潤分紅,____年結算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
第十條、本協議有效期暫定____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____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並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項目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十三條、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四條、協議解除
1、一方合作人有違反本合同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雙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4、一方合作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五條、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體、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鑒於:甲方擬對_____項目進行項目投資,乙方意願與甲方共同投資,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投資份額、事務執行及利潤分成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投資項目具體情況__________項目,位於___________。甲方預計投資人民幣_____萬元,具體投資額以最終結算的投資額為准。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在項目預計總投資額中,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總投資超過預計_____萬元的,各方同意按出資比例同時追加出資。
第三條:合作雙方責任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雙方應按照項目開展進度要求,依據甲方指令按出資比例同時履行出資義務,雙方出資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出資。一方的出資應經另一方確認,並將資金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出資後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資。
第四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雙方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投資項目債務先以共有財產償還,共有財產不足償還時,以出資額度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利潤分配期限雙方同意在項目最終清算後,被投資項目將投資利潤分配給甲方後______天內,乙方可要求甲方按雙方出資份額分享投資利潤。
第六條:事務執行
1、甲乙雙方同意委託甲方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執行投資日常事務,對外全權與
第三方簽訂投資協議等法律文書。
2、乙方有權了解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但不得干涉甲方對共同投資事宜的處理。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雙方,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乙方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以下共同投資事務須由雙方一致同意即為有效。
(1)投資人轉讓共同投資項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第七條:投資的轉讓
1、任一方均不得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
2、任何一方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條:違約責任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1、任何一方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出投資項目處理。
2、任何一方私自以其在約定共同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3、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甲、乙各執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㈦ 上市公司收購另一家上市公司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購有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要約收購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含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2)繼續增持股份。在前一個條件下,投資者繼續增持股份時,即觸發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義務。只有在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適用要約收購。_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_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轉化為要約收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八條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購價格;(二)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三)縮短收購期限;(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