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優先認股優先認股和優先認股權的概念分別是
優先認股權也叫優先認繳權或股票先買權,是公司增發新股時為保護老股東的利益而賦予老股東的一種特權。
優先認股權是普通股股東的優惠權,實際上是一種短期的看漲,擁有優先認股權的老股東可以按低於股票市價的特定價格購買公司新發行的一定數量的股票。其做法是給每個股東一份證書,寫明他有權購買新股票的數量,數量多少根據股東現有股數乘以規定比例求得。一般來說,新股票的定價低於股票市價,從而使優先認股權具有價值。股東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轉讓他人。
優先認股這種權利可以分為兩類:
1、股東在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當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時,公司現有股東有優先根據其持有的股票在已發行股票中所佔比例購買相應新股票的權利。
附權優先認股權的價值
優先認股權通常在某一股權登記日前頒發。在此之前購買的股東享有優先認股權,或說此時的股票的市場價格含有分享新發行股票的優先權,因此稱為「附權優先認股權」,其價值可由下式求得。
M-(RN
S)=R(1)
式中:
M為附權股票的市價;
R為附權優先認股權的價值;
N為購買1股股票所需的股權數;
S為新股票的認購價。
該式可作以下解釋: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前購買1股股票,應該付出市價M,同時也獲得1股權;投資者也可購買申購l股新股所需的若乾股權,價格為及RN,並且付出每股認購價S的金額。這兩種選擇都可獲得1股股票,唯一差別在於,前一種選擇多獲得l股權。因此,這兩種選擇的成本差額,即M-(RN
S),必然等於股權價值R。
重寫方程,可得
R=(M-S)/(N+1)(2)
例:如果分配給現有股東的新發行股票與原有股票的比例為1:5,每股認購價格為30元,原有股票每股市價為40元,則在股權登記日前此附權優先認股權的價值為
(40-30)/(5+1)=1.674元
於是,無優先認股權的股票價格將下降到:
40-1.67=38.33(元)
除權優先認股權的價值
在股權登記日以後,股票的市場價格中將不再含有新發行股票的認購權,其優先認股權的價值也按比例下降,此時就被稱為「除權優先認股權」。其價值可由下式得到。
M-(RN
S)=0(3)
式中:
M為除權股票的市價;
R為附權優先認股權的價值;
N為購買1股股票所需的認股權數;
S看為新股票的認購價。
此式原理與公式(1)完全一致。投資者可在公開市場購買1股股票,付出成本M,或者,他可購買申購1股股票所需的認股權,並付出
l股的認購金額,其總成本為RN
S。這兩種選擇完全相同,都是為投資者提供l股股票,因此成本應是相同的,其差額為0。
把公式(3)進行改寫,可得:
R=(M-S)/N
(4)
在前面例子中,除權後,隊股權的價值應為
(38.33-30)/5=1.666(元)
優先認股權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它能提供較大程度的杠桿作用,就是說優先認股權的價格要比其可購買的股票的價格的增長或減小的速度快得多。比如說,某公司股票在除權之後價格為15元,其優先認股權的認購價格為5元,認購比率為1:4,則其優先認股權的價格為(15-5)/4=2.5元。假定公司收益改善的良好前景使股票價格上升到30元,增長100%,則優先認股權的價格為(30-5)/4=6.25元,增長(6.25
5-2.5
5)/2.5=150%,遠快於股票價格的增長速度。
B. 求教大神公司法中的新股優先認購權的問題
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是指公司發行新股時股東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數的比例優先於他人進行認購的權利。公司給予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的通常做法是給每個股東一份權利證書,註明其有權購買新股票的數量,該數量系根據股東現有股數乘以特定比例求得,股東購買新股票的定價往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是指公司發行新股時股東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數的比例優先於他人進行認購的權利。公司給予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的通常做法是給每個股東一份權利證書,註明其有權購買新股票的數量,該數量系根據股東現有股數乘以特定比例求得,股東購買新股票的定價往往低於股份的市價,因而優先認股權以及作為其表徵的權利證書本身亦具有市場價值。股東可以自己行使該權利,也可以通過轉讓權利證書而將新股優先認購權轉讓給他人行使。法律之所以規定公司的原股東對公司新發行的股份享有優先認購權,是為了通過新股的認購防止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利益被稀釋,並防止公司內部既有的支配格局發生重大變化。當然,原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並不是絕對的,法律確立新股認購優先權是在比較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平衡和公司資本順利擴張兩種價值之後做出的判斷,也就是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原有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海外公司法一般規定新股優先認購權可以被公司章程排除,另外在股份「市價發行」時也不適用有關新股優先認購權的規定,就是這個道理。由此可見,承認新股認購優先權應當成為公司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公司利益而排除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則是一種例外。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公司法》(修訂草案)第34條第2款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過,上述條文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並不適用。在關於股份公司的條文中僅有如下規定可以被認為是與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有關的,即《公司法》第138條:「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修訂草案未做改動)有學者從該條文的最後一項推斷出《公司法》明確肯定了股份公司股東具有新股認購優先權,但實際上,它只是要求股東大會在公司發行新股時考慮到該問題,並未強制規定股東大會必須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如果股東大會在決議中明確決定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東發行部分新股,也不能說就是違反了《公司法》第138條。因而,股份公司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應當說僅僅是被現行法律所間接承認的權利。《公司法》有關規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國股份公司運作的實務中,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並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不僅廣大中小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的保護普遍處於無序狀態,而且國家股東的有關權利也被漠視。以至於公司每發行一次新股(無論是「增發」還是「配股」),原有股東的持股比例就被人為地稀釋一次,原有股東的合法權益也就不斷地受到侵蝕。對原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的侵害一般表現為公司發行新股時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損害了原股東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所應當享有的優先認購新發行股份的權利,這其實是公司的一部分股東出於各種目的,利用資本多數決定原則,通過股東大會損害了其他股東的權益。因此,法律形式上的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侵害與被侵害的關系往往在實質上體現為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侵害與被侵害關系。就目前而言,股份公司股東維護新股優先認購權不受侵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請求公司股東大會重新作出關於公司發行新股的決議,確認原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
如果公司章程已經規定了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受侵害股東的請求權基礎首先是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可以直接援引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抗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請求保障其新股優先認購權;如果公司章程對此未作具體規定,受侵害股東的該項請求權的法律基礎就是《公司法》第138條第(四)項的規定。當然,這種做法只有在股東大會關於公司發行新股的決議中未明確涉及「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時才能夠採用,前面已經分析過,如果股東大會在決議中明確決定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東發行部分新股,並不能認為是違反《公司法》,此時股東就應當採取。下面兩種方式。
2、以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宣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予以撤銷
股東大會的決議有約束公司及其股東的效力,是以其本身的合法性為前提的。如果決議本身不合法,就不應具備上述效力,此時有關決議就是所謂「有瑕疵」的決議。股東大會決議不合法有兩種情況,一是內容的違法,即其所決議的事項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規定,這種決議一般被視為當然無效,任何股東均有權主張其無效;二是形式的違法,即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式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規定,此種決議一般被認為是可撤銷的決議,股東可在一定期間內訴諸法院要求予以撤銷。如果公司股東大會在作出的侵害原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的新股發行決議在內容或形式上違法,受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訴訟方式向法院主張宣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予以撤銷。受侵害股東該項請求權的法律基礎是《公司法》第111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