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股份繼承
法律分析: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自然人股東死亡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是不能繼承的。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繼承其遺產,而遺產的范圍是非常廣的,股權是非常重要的財產權利之一,擁有股權是可以獲得分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㈡ 上市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因病去世後 其所持股份如何處理誰繼承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合法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後,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㈢ 大公司高管,哪裡來的股權為什麼高管能夠繼承董事長他能有足夠的股權繼承董事長嗎
高管的股權是公司的股東,開股東會,商議之後,達成一致,分配給高管的,股東為了激勵公司高管,為了企業的長久發展,給這個高管股權,是正常的事情。公司是歸股東所有的,按照佔股比例,來分配公司的擁有權。股權是可以自己自由分配的。
拓展資料:
一、企業高管
企業高管是企業運營的核心人物,是完成董事會目標的執行者。一個優秀的高層管理者,不僅要有出色的業務能力,而且需要具備一定的財務水平。懂得施展財務管理的魅力,透過數字管理企業,才能稱得上是一位具有現代管理水平的職業經理人。
二、高管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里的經理、副經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在實際中,就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這里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務。至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為了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但是,這些人員(職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