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轉債發行條件有哪些
可轉債發行條件有: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Ⅱ 一個注會的題目。。
題中的答案是正確的,2000年全年的溢價攤銷和應計利息確實為120萬元和1200萬元。但是,請注意,題中提到:「甲公司對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溢折價採用直線法攤銷,每半年計提一次利息並攤銷溢折價」。所以12月31日的會計分錄的數字為下半年的,應當除以2啊。
仔細一些呦。
關於補充問題
2000年6月30日也應當編制與計提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相關的會計分錄。具體分錄與2000年12月31日的分錄是一致的。題中並未要求編制,並不代表不需要編制,只是兩筆分錄一致,出題者一般不需要對此進行重復測試,而2000年6月30日應當編制的分錄,在後面的題目中會涉及,所以也就測試出應試者的掌握程度了。當心啊。
Ⅲ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需要哪些條件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要求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12個方面的問題,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說明。這12方面,主要強調發行人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是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發行人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實施辦法》對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的情形也做出明確規定,主要是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等。 應該指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較之配股和增發更嚴,門檻更高,除主承銷商要關注十二個方面的問題外,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滿足「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對這一條件固然有較嚴格的一面,但是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我國資本市場新的金融品種,為保證這個品種的健康發展,就應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目前的指導思想是「扶優」,即扶持業績優良、成長性強、運作規范的上市公司。
Ⅳ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和轉換的會計處理
發行:
1、如果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2、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
債券轉換:
1、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
2、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采。
A公司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63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債券——利息調整6778.8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債券——面值 6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778.8
B公司只買了40%的債券所以按40%部分做分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面值 24000
——損益調整1200
貸:銀行存款25200
(4)甲上市公司欲發行可轉換債券擴展閱讀:
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該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擬發行股票的價格為基準,折扣一定比例作為轉股價格。
Ⅳ 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可轉股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可轉股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這個不是絕對的。具體分析如下:
1、看債券類型,可轉換債券,折股後會稀釋每股業績,有一定負面作用,特別是量很大的時候。但同時也要看到其積極的一面,如果可轉債發行投入的項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錯的。總體評價:中性偏空。
2、看公司債券投入的項目,能不能帶來可觀的效益。如果投資的項目肯定能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就是利好!比如經營黃金的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增發新股是用來收購金礦,而黃金走勢堅挺的趨勢,必然給公司帶來持續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產生效益和債券利息的利率比較,高很多,債券就比增發還好。增發的好處在於增加公積金,缺點是股本增加參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資項目的效益不能確定,或者行業趨勢不確定甚至不好,則要特別小心,有可能債券發行和新股增發都會把這個企業拖死。
Ⅵ 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辦法有哪些法律規定
上市公司 可轉換公司債券辦法有哪些法律規定 《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 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如何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體限於上市公司;除應當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 2.程序條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是否具備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需要報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按照我國《公司法》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程序如下: (1)董事會通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議案。董事會對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表決,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過; (2)股東大會作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應當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總額、票面金額、可轉換公司債券利率、轉股價格確定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股東大會決議的其他事項; (3)董事會聘請主承銷商; (4)向證監會申請並核准; (5)進行信息披露; (6)承銷商承銷可轉換債券。 公司發行公司可轉換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並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根據可轉換債券的性質,持有該債券的 債權人 享有轉換的選擇權和請求權。當滿足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時,經請求,公司應當予以轉換。 在我國相關的上市公司在經濟市場進行運作時,由於資金或者其他原因,可以發行相關的股票轉換為公司的債券。相應的上市公司可以轉換為資金,緩解相應的公司的資金短缺,或者相應的上市公司的經濟運作,對自身的公司合法的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