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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企業的步驟

發布時間:2023-05-13 05:16:45

上市公司收購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流程具體如下:
1、投資者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2、收購方依照協議或者要約的約定收購上市公司股權;
3、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㈡ 上市公司並購有哪些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 並購的程序: 1、 要約 收購的程序是,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作出 上市公司收購 報告書、發布要約公告、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 2、協議收購的程序是,作出協議收購書面報告、發布協議收購公告。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第四十七條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㈢ 上市公司並購有哪些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並購 的基本流程具體如下: 一、並購目標選擇結合目標公司的資產質量、規模和產品品牌、經濟區位以及與本公司在市場、地域和生產水平等方面進行比較。通過對目標公司信息數據的充分收集整理,利用各種分析調查最終確定目標公司。 二、並購時機選擇通過對目標公司進行持續的關注和信息積累,預測目標公司進行並購的時機,並利用定性、定量的模型進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終確定合適的公司與合適的時機。 三、並購初期工作: 1、運營部門與被收購方談判,簽訂收購意向書後應將項目初步了解的具體相關信息通報集團相關部門,法務部、行政綜合部、財務部等部門針對項目分別展開調研。並根據運營部門要求上會討論確定是否可行。 2、上會通過後,相關部門應組織專人進行盡職調查,調查的內容盡職調查結束後,各部門依據掌握的各種資料,上會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如通過,由運營部門為主,其他部門參與共同討論收購價格,並擬訂全面實施的收購方案。 四、並購實施階段與目標公司進行談判,確定並購方式、定價模型、並購款的支付方式(現金、負債、資產、股權等)、法律文件的製作、確定並購後公司管理層人事安排、原有員工的解決方案、遺留事項的處理等相關問題;並簽訂正式合同文本,同時進行信息披露、公告等。直至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資產交割、經營管理權交接手續,依法辦理包括股東及 注冊資本變更 登記手續等(包括但不限於工商、稅務、法人代碼等),完成交易。 五、並購後的整合對於公司而言,僅僅實現對公司的並購是遠遠不夠的,最後對目標公司的資源進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調動,產生預期的效益。

㈣ 上市公司收購流程

1、A企業的董事會形成書面決議,決定收購B企業,並授權工作小組開展相應的工作 2、向B企業發出收購 要約 ,提出初步的收購條件; 3、B企業兄帆的董事會溝通,同意局信和A企業進行更加深入的溝通,探討收購的條件; 4、A企業的工作小組和B企業的被授權人進行溝通,確認收購條件; 5、雙方達成一致,並簽訂收桐塵輪購協議書; 6、雙方提供公司資料、收購協議書等資料,向B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提出 債權債務 法人資格等變更要求,等待工商部門審批;(特殊行業還需要相關主部門批准) 7、工商部門批准申請,A企業接管B企業的債權債務,B企業法人資格取消,並向社會公告相關事項; 8、A企業到自己企業所在地工商企業辦理 股權變更 以及增資擴股手續,並向社會公告。 以上是 上市公司收購 流程

㈤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有哪些怎麼操作

1、收購上市公司分為兩種方式: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2、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即被公開收購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市值價格購入所欲收購的股票,在達到法定比例時,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思表示,並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要約收購不需要事先徵得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同意。
3、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東反復磋商,達成協議,並按照協議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協議收購須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東達成書面的轉讓股權的協議。

㈥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有:投資者持有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在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達到百分之三十時,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對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進行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㈦ 上市公司並購是怎麼個流程啊

上市公司公司並購流程:
1、收購雙方協商收購事宜;
2、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轉讓;
3、訂立收購協議;
4、協議收購雙方履行收購協議,辦理股權轉讓過戶等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㈧ 上市公司收購中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二)協議收購的程序

1、作出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和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數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2、要約公的發布和效力收購人在依照法律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收購要約的不可撤回,指在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但其中的靈活規定也充分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收購要約一經發出,在要約期限里要約收購便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唯一方式,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3、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條件的,應當變更其企業形式。這里的強制收購,可以視為是對要約期間目標公司股東由於種種原因,未能賣出股票的一種補救措施。協議收購是一種善意收購。在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購並中,協議收購是最常採用的方式,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協議收購的規定卻較為簡單。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這是為了確保收購協議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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