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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關擔保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3-05-11 20:09:48

上市公司之間互相擔保,互保金額不得超過多少有什麼規定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二)上市前譽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碰悔禪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另外看這個: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笑塵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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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的規定


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的規定
股東大會
(1)迴避+出席+>1/2
上市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數宏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鄭埋,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出席+>1/2
上市公司為下列事項提供擔保,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③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董事會
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預計負債是什麼?
預計負債是指根據或有事項等相關准則確認的各項預計負債,包括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以及固定資產和礦區權益棄置義務等產生的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也指"預計負債"會計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薯叢冊量保證、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等預計負債.
根據負債的定義,負債按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確定與否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能夠控制的負債,即確定性負債;第二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的控制存在風險的負債,即預計負債;第三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不能完全控制的負債,即或有負債.
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③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公告的規定是什麼時候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對外發行保證金應當在發生時及時披露。同時,《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也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制定擔保、融資租賃和控股公司擔保等業務審批程序和風險控制措施,並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此外,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及《創業板股票御鬧上市規則(2019年修訂)》等相關規定,上皮爛市公司對外擔保或者提供保證擔保的額度同樣需要進行披露燃拆漏。

④ 上市公司在對外擔保上有什麼特殊規定

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規定是一樣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時,則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相關閱讀: 公司最多可以發行多少債券 法律對公司發行債券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累計的債券余額不能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累計債券余額是指,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除到期已還本付息的債券外,剩餘的債券總額。這個總額不能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更多] 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組由誰組成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組的組成有所不同: 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更多]

⑤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是什麼

【法律分析】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2、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3、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4、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5、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
第七條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十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⑥ 上市公司為股東對擔保事項有什麼

一、 上市公司 為股東對擔保事項有什麼? (一)現在上市公司能為其大股東提供擔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 公司章程 》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 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二、法律中對擔保期限有什麼要求 (一)關於擔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1、我國《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 證人 與 債權人 未約定保證期2、間的,保證期間為主 債務 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 債務人 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 訴訟時效中斷 的規定。 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關於擔保 依據我國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應視為關聯方。不過,本文研究的關聯擔保,不僅包括形式上符合上述關聯方要求的關聯企業之間的擔保,還包括形式上可能並不完全符合關聯方要求,但實質上還是屬於關聯方相互擔保的情形,如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相擔保、間接的連環擔保等。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那麼為了更好的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國家也是制定了 公司法 ,並規定所有的企業都要遵循,如果企業有任何的違規操作行為後,不僅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同時也會對企業的負責人作出相應的處罰。

⑦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額度是多少

法律制度沒有限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額度,根據公司擔保的額度,有些需要召開董事會,等董事會議通過後還得提交股東大會進行審議。比如對外擔保的對象資產負債率已經超過70%,或者公司擔保的額度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的。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額度是多少?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額度沒有限制,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單筆對外擔保如超過上市公司的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均需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上市公司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需要經過股東大會審議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哪旦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5、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6、連續12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7、連續12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創業板是3000萬元);
三、對擔保方式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清核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李正擾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額度是沒有限制的,不過,證券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明確規定,作為上市公司,不能為非法人單位或者是個人提供擔保,雖然擔保額度沒有限制,但擔保額度越大,上市公司要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⑧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原《公司法》第60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在214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提供擔保取得的收歸公司所有。與此相對應的,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來看,原公司法對對外擔保行為在實體上是有限制的,即對關聯股東提供擔保和個人債務擔保作出了約束,但由於表述的不明確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亂。原公司法將對外擔保的此條規定置於了分則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一章里,而沒有置於總則之中,這就使得此條是針對公司對外擔保行為能力的約束還是只針對董事、經理越權行為的約束造成了理解上的不明。但無論作何理解,法律的原規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進行對外擔保活動。,《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絕棗賣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風險包括決策層和信用方面的風險。,具體而言,決策層面的風險,公司對外作擔保,這對公司本身及股東的利益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公司試圖對外擔保時,一定要通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決議,從而避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權益。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公司對外擔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承認連帶債務人。因此,務必在進行擔保時對被擔保人的還債能力與信用等級做好評估。,(一)手續如下,1、企業向銀行等貸款機構提出貸款擔保申請並逗;,2、銀行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3、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相關信息,明確銀行可能發放貸款的金額和還款期限;,4、鑒定貸款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岩物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二)《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⑨ 公司擔保的法律規定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規定具體如下: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對於擔保是由股東會議通過還是由董事會議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
3、法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擔保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就是說,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4、應當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百分之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⑩ 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有:
1、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
2、公司具有代為清償的能力;
3、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4、以公益為目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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