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後果
1、違規披露造成損失的,負民事賠償責任。投資人,如股東、公司等,因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可以
要求其賠償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2、可能會被證監會行政處罰。證監會對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
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3、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信息披露違規罪會受到的處罰有哪些?
1、構成信息披露違規罪的,一般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2、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則會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如果單位犯本罪的,應對單位處罰金,其直接責任人員會被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
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是什麼意思?
信披違規指的是上市公司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而是出現了延遲披露、虛假信息等違規情況。常見的信披違規有以下這些表現:
1、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披露信息,而是延遲進行信息披露。這是最常見的信披違規形式,如果上市公司沒有按時進行信息披露,交易所會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停牌處理,以示懲罰。
2、披露的信息出現了前後矛盾。部分上市公司在同一會計年份披露的信息中,前後兩次披露的信息出現了不同。上市公司對公眾展示的采購信息、供應商、合同等關鍵數據出現了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情況。
3、上市公司未能履行自己在信息披露中的承諾。雖然公司信譽非常重要,但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還是有些上市公司無法完全兌現自己的承諾。
4、上市公司在進行信息披露的時候,出現了避重就輕的情況。在某些時候,監管部門會要求上市公司對某個事項進行說明,但是某些上市公司進行公開披露的時候,在說明材料里避重就輕,對關鍵問題含糊其詞。
5、上市公司在發布年度財報之後,又對年度財報進行修訂。上市公司進行修訂的內容包括了補充遺漏的財務報表、會計師名字、高管持股數額,更改數字單位等。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㈡ 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哪些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那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麼呢,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㈢ 如何了解上市公司的處罰與處分記錄
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深交所、上交所等官方網站查詢了解上市公司的處罰與處分記錄。以深交所官方網站(http://www.szse.cn/)為例,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路徑查找上市公司的處罰與處分信息:「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上市公司誠信檔案」-「處罰與處分記錄」。此外,投資者也可通過上市公司官網等信息披露的相關渠道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處罰與處分情況。
㈣ 上市公司滯納金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必須按照我們國家的《公司法》當中的條文規定來進行一個信息方面的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須作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㈤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是證監會以主席令形式發布的部門規章,是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為的總括性規范,涵蓋公司發行、上市後持續信息披露的各項要求。該辦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㈥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與解決措施都包括哪些
一、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信息披露存在虛假情況
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息真實、不能有虛假信息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虛假情況是指上市公司披露出的會計信息不是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情況的真實反映。企業管理者與企業所有者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他們之間存在著沖突。企業管理者為了獲取信貸資金、發行股票和商業信用等而進行的會計信息造假現象,使會計信息披露失真。一方面是通過文字敘述來達到目的,也就是說通過文字敘述故意歪曲經濟業務的內容,把一些不合理的、虛假的業務通過各種途徑變為合理、合法的業務,以此來誤導相關投資者;另一方面通過對數字動手腳,也就是說經濟業務內容是合法的,但是公布會計信息時,有意擴大或者縮小經濟業務的數量,比如虛報年資產收入,少攤或者多攤費用,少報或者多報損失額等。信息披露虛假還表現在信息披露時表述的不充分,避重就輕,對關系企業發展的信息披露有所保留,故意以保護商業秘密作為理由,隱瞞重大會計信息等,使投資者誤解。
(二)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
信息披露不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對經營過程中,預測到了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影響的,但是投資者尚不知道的重大事項故意拖延時間不及時披露,或者是對外界出現的會影響到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波動的傳言等的原因不進行說明或者公開解釋的不及時,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如果有人故意藉此機會進行內幕交易,會更大程度上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現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主要有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不論哪種形式的報告,都有披露信息不及時現象。
(三)會計信息披露存在被動現象
現階段,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處於強制狀態,上市公司沒有把信息披露看做是主動要承擔的事情,而是把它看做是一種負擔,所以,如果不強制,上市公司就不會積極地去披露信息,能少披露就少披露,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等,這樣就影響到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如果披露信息不主動,就不會關注對自己公司未來走向的預測,但是我國的證券法中又規定在招股說明書中說明公司對未來發展前景做出分析與預測,這個預測對投資者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上市公司不正確面對這件事情,在被動情況下預測前景就會和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
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程序不完善原因分析
(一)相關法律不健全
我國對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相繼出台了《公司法》、《證券法》等,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為具體的實施依據,制定了臨時報告、定期報告等多種形式,形成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大致框架。但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還存在諸多問題。其中政出多門是主要原因,政出多門造成部門之間矛盾重重,協調起來比較困難,在權責不明確的情況下,對信息披露的情況監督管理不到位,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進行的比較隨便,因為還沒有形成對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環境。另外,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會計信息具體認定的法律還存在空白。
(二)受利益驅動
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歸根結底在於利益。每個公司都會考慮到自己公司的利益,所以為了自身利益,上市公司會選擇進行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會計行為,導致會計信息失去公平。一般公司在上市之前,都會做好准確工作,為了獲取更多的資金支持,他們在發行股票時會盡可能的對公司財務進行包裝,把公司盈利數據做高,從而達到提升股票發行價格的目的,使會計信息披露失去真實性。
(三)監管力度不夠
目前我國還沒有成立證券市場的自律性機構,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監管涉及的范圍很廣,如財政、證券、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還有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社會公眾媒體等,多方部門都想插手。具體在監管方面發揮作用的只有證監會,但是證監會的力量比較薄弱,權威性也不強,其他各個部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都沒有規定明確的責任,部門之間也沒有形成合力,共同來監管上市公司信息,社會公眾和媒體所起的作用又很小,往往還會遭到排擠,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起不到約束作用。
(四)上市公司治理機構方面存在不合理現象
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國家股占的比重比較大,流通股比較小。在這種情況下,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容易存在不合理現象,兩極分化,力量懸殊,就很難對公司的管理進行控制與約束。上市公司缺少內部審計或者內部審計只能被削弱,導致公司財務管理出現混亂,財會信息失去真實性。
三、針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違規情況,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現象。面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立法部門應該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出比較具體的細則,明確規定違規違法行為的懲處辦法,協調好各個部門,相互配合,權責明確,制定出的法律法規要考慮到操作性,完善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
(二)加大監管力度
加大監管力度就要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通過各種途徑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過程及市場進行約束與控制,建立良好的市場交易環境。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問題主要是因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為了公司利益會進行干預,他們進行的干預大部分都是違法的,所以要加大監管力度就要從公司高層人員入手,追究他們的責任。所以,監管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追究相關人的責任,使會計信息在法律的保護下還原到真實。
(三)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
財務管理工作,只靠法律手段是行不通的,同時要加強誠信教育。可以通過建立健全法規法規,使守信者得到應有的回報,失信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樣可以提高誠信的力度。還可以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借鑒貸款的做法,建立個人信譽檔案,對一些惡意造成後果的行為,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還存在很多缺陷,這樣會導致公司丟失誠信。完善公司治理,一是從公司內部強化管理,另一方面也是最為重要的是需要相關的政府部門制定一些強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則,監督上市公司的行為。
總之,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質量,既要從公司內部治理出發,又要加強外面的監管力度,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會計信息披露問題才能得到解決,證券市場才能得到健康發展。
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很龐雜,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種。
1.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