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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獨立性

發布時間:2023-04-16 19:33:47

❶ 如何加強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加強

可適當增加獨立董事席位,公司規模和行業特點一般來說,公司的規模越大,經營管理越復雜,對具有不同行業背景和經驗的獨立董事的需求就越大,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也就越強。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枃的重要基礎,一般說來,有什麼樣的股杈結構,就會有與之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最初,獨立董事制度正是針對內部人控制問題而提出的。股東希望通過董事會這一內部機構的外部化,引入外部董事對內部人形成一定程度的監督和制約。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權越分散股東對增加外部董事以加強對經理層監督的需求就越強烈,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也就越強,國外的實證研究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

❷ 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為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方面的交易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采購的金額,占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❸ 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27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業務獨立,不得通過下列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業務獨立:(一)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二)要求公司與其進行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三)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要求公司為其提供商品、服務或其他資產;(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❹ 為什麼要關註上市公司獨立性

其中大量關聯交易、對大股東嚴重依賴、對其他公司業務的重大依賴等都是造成獨立性缺失的重要原因。要關註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原因是大量關聯交易、對大股東嚴重依賴、對其他公司業務的重大依賴等都是造成獨立性缺失的重要原因。股份公司要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的經營能力。

❺ 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的條件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國大陸兩所證券交易所之一,位於上海浦東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創立於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開始正式營業。截至2009年年底,上證所擁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證券數1351個,股票市價總值184655.23億元。一大批國民經濟支柱企業、重點企業、基礎行業企業和高新科技企業通過上市,既籌集了發展資金,又轉換了經營機制。

❻ ipo上市對公司獨立經營能力的要求

1、申請在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公司或者企業在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超過三千萬。若埋游申請在創業板上市要求其兩年凈利潤不少於一千萬。
2、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發行後股本不得低於五千萬股,創業板上市要求發行後股本不低於三千萬股。
3、公司或者企業必須具備完整的業務體系、直接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等。
4、必須是股份公司才能申請上市,並且在近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等高層管理人員。
若想成功上市,必須滿足這些IPO申請條件,公司上市之後對其資金募集及各方面影響力有質的提升,所稿山以在IPO申請的道路上鍵液中隊伍已經相當長。

❼ 請問「上市公司是否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財務信息系統聯網」請說出明確規定。

原則上,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1、上市公司需滿足經營獨立性的要求,其中包括財務獨立的嚴格條件。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財務信息系統聯網,有財務系統不獨立,受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監控和影響的重大嫌疑。

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有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2、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財務信息系統聯網,會使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能夠優先、提前獲得上市公司的核心財務信息,這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則相背離。

在上交所《上市規則》的「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中,有以下規定(深交所也有類似規定):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照本所相關規定披露。」

❽ 上市公司三獨立五分開原則的具體內容

「三獨立」就是股份公司要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的經營能力。
"五分開"是指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❾ 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政策通道終於打開!哪些公司符合七大分拆上市條件

終於,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政策通道打開了!

8月23日下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為A股境內分拆上市明確了標准和流程,開出七大分拆上市條件。而且,為更好讓科技創新企業和資本市場對接,這套規則並非僅為分拆到科創板上市鋪路,而是適用於所有境內分拆上市。

不過,根據記者初步測算,按照分拆上市劃出的硬指標,再結合上市公司治理情況、風險事項等因素,同時符合分拆條件、分拆所屬子公司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上市公司不到百家,佔A股市場公司家數2%至3%。

「近期市場關於分拆期待值很高,但其實真正符合條件的並不多,尤其監管明確表達了對炒作分拆概念、忽悠式分拆從嚴監管的態度,投資者需要理性看待,認真辨別。」有市場人士向記者表示。

助力創新填補制度空白

《若干規定》明確指出,其規定的「分拆」指的是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或資產,以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內證券市場IPO或者重組上市。《若干規定》正式填補了境內分拆上市的制度空白。

「盡管在實踐中已有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A股上市,但是從未有過真正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

雖然此前有過上市公司「孵化」子公司A股上市的先例,但前提都是犧牲控制權,將子公司變為參股公司。如申請科創板上市的特寶生物,原為通化東寶所控制,但上市公司在子公司改制前夕放棄了控制權。

境內分拆最近的一次政策松動還是在2010年,當時監管層曾探討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創業板上市,但亦只是停留在業界傳言層面並未有明確政策發布。

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監管對境內分拆一直沒有放開政策,可能基於多重考慮。例如,早期IPO排隊企業多,再增加供給並無必要。

又如,允許「大A套小A」,兩家公司的公眾股東利益如何平衡?是否存在過度證券化?監管是否有足夠手段應對可能存在的利益輸送、同業不當競爭、關聯交易或者占資行為?

另外,在當時「以殼為貴」的炒作氛圍下,鼓勵分拆是否會催化更強烈的養殼造殼意願?

因此,當今年1月30日,證監會正式發布《關於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並明確「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時,暌違市場長達9年的分拆二字重現,市場的盼望是熱切的。

「因為讓科技創新企業同資本市場對接的任務更為緊要迫切。」有分析人士指出。

該人士表示,近年來,上市公司加速轉型,其孵化培育新業務的動機強烈。一些擁有巨大發展潛力和市場前景的公司可能需要上市公司持續或大量地資金投入,可能會降低母公司經營績效。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將這部分業務分拆出來,子公司得以拓寬融資渠道,而母公司股東也可獲得更大回報。

此外,分拆上市還能夠賦予子公司的管理者成為新上市公司的股東機會,更好激發其創造力和主觀性。退出渠道的多元化也會激發PE/VC等創投機構的投資熱情,引導資金流向科技創新型企業。

因此,試點並未僅限於「分拆至科創板上市」,而是打通了A股分拆至全板塊上市的關節並且做好銜接安排,這體現了政策對科技創新的高度支持和包容。

根據規定,分拆之後的企業的路徑其實同目前IPO流程完全相同。例如,分拆後選擇IPO的,應遵循發行上市、保薦、承銷等一系列相關規定;如果選擇重組上市,則需要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資產重組等相關規定。

「種子選手」僅2%至3%

冰封多年的分拆即將「解凍」,早有上市公司聞風而動。前期已有約10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明確了所屬子公司考慮「分拆上市」。

這些公司或為PE孵化類公司,或為多產業平台,也有母子公司從事相似業務的一類。

但是,對比明確公布的分拆條件可見,真正能夠「躍龍門」的還是極少數,無論是業績硬實力還是獨立性、規范運作等軟實力,既要符合分拆條件,又要滿足A股發行上市條件的企業並不多,並不是想拆就拆。

財務硬指標方面,上市公司需要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最近3個會計年度扣除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凈利潤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累計不低於10億元」要求。

同時,分拆出的業務凈利潤、凈資產比重也有限制,簡言之,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凈利潤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並報表凈利潤的50%;同時,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凈資產不得超過合並報表凈資產的30%。

存在風險違規事項的公司顯然是「此路不通」。《若干規定》要求上市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為了防止過度證券化,《若干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最近3個會計年度內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主要業務和資產。上市公司不得分拆金融業務的子公司上市。

根據記者初步測算,在滿足硬性財務條件基礎上(以公司年報披露的重要子公司為范圍),若剔除母子公司業務重合的公司,金融類公司等,兩市真正符合分拆上市條件的上市公司百家左右,占上市公司整體比重2%至3%,對應所屬上市公司數量不到200家。

除了以上這些硬指標,還有一些「軟實力」指標也會被重點考量。條件的第七條對信息路披露劃出重點:需要充分說明分拆有利於突出主業、增強獨立性;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在獨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嚴重缺陷等等。

此外,為了防止利益輸送,《若干規定》還要求,上市公司及擬分拆所屬子公司董事、高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的所屬子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分拆前總股本的10%。

嚴防炒殼阻斷套利

除了用門檻高杜絕炒作式分拆,《若干規定》還通過嚴格信息披露、強化中介機構責任等方式,構建起了分拆上市的基本運行程序和框架。

例如,在程序性方面,為保障股東權益,要求上市公司參照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提示風險。嚴格執行股東大會表決程序,需同時滿足兩個「2/3」:出席會議的全部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出席會議的全部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而且,監管明確表態,分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披違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忽悠式」分拆、借分拆概念炒作等行為將會加大打擊力度。

證監會亦明確,將和證券交易所高度重視市場關切問題,抓住分拆行為的信息披露、分拆後發行上市或重組上市申請、分拆後母子公司日常監管三個環節,加強對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監管,嚴防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或調節利潤,損害中小股東權益。

「監管對分拆的鼓勵和約束,傳遞的話語很清晰。分拆並不是目的,最終還是要落實到分拆是不是更有利於公司發展,是不是能夠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有投行人士向記者表示。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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